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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昌州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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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履职事项清单
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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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

履职事项清单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4项)

1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工委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落实“三重一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3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调整、换届和管理,统筹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两企三新”党建工作,打造“一起来”党建服务品牌。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本街道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党内关怀、党员激励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励、监督等工作,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上报。

6

负责退休干部的教育引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关怀等工作。

7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等工作。

8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开展基层议事协商,提高院落微治理效能,负责培育和提升基层党建品牌。

9

负责本街道数字重庆建设工作,推进“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

10

负责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村(居)换届选举、自治等工作。

11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使用、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后备力量储备,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保障基本待遇。

12

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1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14

推动街道、村(社区)两级监督体系建设,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权限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15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等,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16

负责组织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工作,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推动党代表履职。

17

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交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建立“3365”(围绕三大重点,突出议事内容;坚持三大原则,选准议事主题;聚焦六类人群,拓宽民主参与;建立五项机制,确保议事效果)代表议事厅机制,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

18

落实政治协商工作,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和调研视察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

19

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负责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民兵工作、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

20

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和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

21

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发挥商会作用。

22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3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4

接受巡视巡察,负责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

二、经济发展(7项)

25

负责制定实施本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6

负责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27

负责编制和落实财政预决算,规范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工作。

28

负责本级财政收支和非税收入管理。

29

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财务管理,开展村(社区)财务和经济责任审计。

30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国有资产。

31

落实“123456”(“1”即来了就是一家人;“2”即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企业服务;“3”即尊重企业家、尊重投资人、尊重纳税人;“4”即随叫随到、不叫不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5”即尊商、重商、亲商、爱商、诚商;“6”即不把自己当成官、不随意对企业说“不”、不当“二传手”、不事不关己、不“本本主义”、不夹杂个人私利)营商环境举措,开展助企纾困解难工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民生服务(18项)

32

负责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申报社区教育项目。

33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34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35

负责本街道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工伤待遇账户维护申请受理。

36

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查询、信息变更、挂失、补领、注销等日常业务办理。

37

落实养老服务保障,负责本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监督和日常管理。

38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就医备案等事项办理。

39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40

负责组织开展“三人制”社区篮球赛等全民健身活动。

41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退休待遇申领、死亡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政策范围内的国企困难单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42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摸排并建立辖区内孤儿、留守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信息台账,做好关心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打造“昌州宝贝”工作品牌。

43

负责残疾人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康复就业,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

44

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做好高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理等老年服务保障工作。

45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摸排、初审及动态管理,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46

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走访慰问、优抚帮扶,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

47

负责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48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调整、换届、选举,监督其依法履职。

49

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协调处置物业纠纷矛盾,打造“亲善物业”工作品牌。

四、平安法治(16项)

50

开展普法宣传,负责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

51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

52

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

53

依职权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行政执法。

54

负责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和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55

负责常态化扫黑除恶、反邪教、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线索摸排工作,预防有组织犯罪。

56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57

做好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58

开展禁毒、禁种宣传,负责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59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60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61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制度和信访应急预案,主动排查涉访矛盾,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

62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负责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63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

64

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动员宣传。

65

负责辖区内过境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外安全巡查和问题上报。

五、乡村振兴(10项)

66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负责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7

负责农业设施用地选址、备案、监督等工作。

68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壮大集体经济。

69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70

负责调解辖区内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承包经营权纠纷。

71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72

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指导就业创业,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73

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畜禽调运信息核实工作。

74

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75

负责“产业村长”选聘、管理等工作,建立“一对一”结对帮带机制,助推乡村产业发展。

六、生态环保(4项)

76

落实河长制,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日常巡查上报、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

77

落实林长制,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开展濑溪河湿地保护宣传和巡查。

78

落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禁捕政策宣传、规范垂钓行为、日常巡查及违法违规线索上报等工作。

79

负责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七、城乡建设(9项)

80

负责宅基地的申请受理和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受理核发,开展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81

负责开展卫片图斑核查,做好农户私搭乱建整治工作。

82

负责本级工程项目的勘察、招标投标、建设、交(竣)工验收、监管、利用和服务保障。

83

负责权责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的管护工作。

84

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整治。

85

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86

负责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87

负责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工作。

88

落实乡道、村道路长制,开展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护工作。

八、文化和旅游(4项)

89

负责文体场馆(场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90

负责旅游规划编制,挖掘旅游资源。

91

负责传统工艺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92

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负责荣昌缠丝拳、荣昌金钱板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九、综合政务(8项)

93

负责公文流转、综合文稿、信息宣传、印章管理、督查督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日常运转工作。

94

负责档案管理、史志编纂工作。

95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96

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97

负责办理答复“12345”“民呼我为”等平台转办的诉求事项。

98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突发事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工作。

99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审查,做好涉密文件、涉密系统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100

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及设施设备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街道配合职责

一、经济发展(5项)

1

企业培育服务工作

区商务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科技局

区文化旅游委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区商务委:
负责统筹、指导商贸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统筹、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
2.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统筹、指导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培育工作。
区科技局:
负责统筹、指导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统筹、指导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培育工作。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统筹、指导高新区范围内企业培育工作。

1.开展上门走访,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升规升限入统。
2.走访企业,对标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动员指导达标企业及时申报科技型企业。
3.寻找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核实其相关手续是否合规,收集上报企业信息、财务报表等材料,并通知培育对象参训。
4.走访属地企业,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
5.指导企业按《统计法》要求如实上报研发投入情况。

2

重大投资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牵头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项目。

1.储备辖区政府投资项目。
2.申报辖区重点项目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项目。

3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区供销合作社:
1.牵头供销系统社会化服务试点、推广托管服务。
2.牵头组建区、镇街两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区农业农村委:
1.统筹推进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
2.牵头国家名特优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品牌申报工作。

1.协助主管部门共建农事服务队伍。
2.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设工作。
3.推荐企业申报国家名特优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品牌。

4

城镇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

区税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负责城镇垃圾处置费收缴的宣传、公示、委托代征、欠费催缴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镇垃圾处置费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宣传、公示。
2.负责城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及板桥园区的核费工作,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商户进行代征。
3.负责统筹各镇街城镇垃圾处置费核征工作,审核统计镇街日常工作,按月统计镇街数据并录入税务系统。
4.负责比对核查数据,报批减免缓项目,审核退费资料,清欠催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
5.负责按月及时入库委托代征的垃圾处置费。
区财政局:
负责城镇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管。

1.开展城镇垃圾处置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追缴垃圾处置费。

5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区水利局

1.负责编制后期扶持五年规划,并报上级审批。
2.负责建立后期扶持年度项目库,并报上级备案。
3.负责汇总核实后期扶持人口并发放移民直补资金。
4.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设计、报批及监督实施。

1.提供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相关资料。
2.调查移民生产生活现状,收集其对后期扶持项目需求,形成需求项目库并上报。
3.登记、初审、上报移民人口和移民直补资金。
4.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二、民生服务(12项)

6

殡葬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信访办

区民政局:
1.牵头开展殡葬宣传教育。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殡葬违法行为,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对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设进行审批。
6.负责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殡葬管理工作。
7.审核认定困难群众丧葬补贴。
区公安局:
1.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非法改装从事遗体运输行为。
2.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
1.规范太平间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纠正、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诱导丧者家属高消费等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将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依法查处占用耕地建坟墓和用于殡葬设施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查处殡葬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查处殡葬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
2.负责殡葬设施建设过程监管和验收。
3.查处殡葬设施建设中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2.负责制定公益性公墓的价格。
区信访办:
接收并转送与殡葬相关信访事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殡葬信访问题。

1.开展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2.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3.收集殡葬从业人员信息。
4.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殡葬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活人墓”、硬化大墓专项整治工作。
6.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殡葬违法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7.负责违法案件整改的跟踪反馈。
8.负责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审核、上报。
9.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收集、核实逝者基本信息并上报主管部门。

7

行政区划界限勘界及地名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1.牵头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
3.负责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4.负责地名信息数据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工作。
5.负责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6.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区划调整的具体事项。
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1.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
3.对地名的命名、更名提出申请。
4.负责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调整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等。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参与处理边界纠纷。

8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税务局

1.牵头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1.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
2.协助辖区居民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服务。

9

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

1.牵头开展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宣传工作。
2.负责对上级下发的提示名单进行信息核查。
3.依职权取消行为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1.开展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宣传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核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相关证据。
3.核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人员的信息,建立信息台账。
4.协助主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10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

区国资委

区财政局

区委组织部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力社保局:
1.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新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办法。
区国资委:
负责督促指导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协调市属、央属在荣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牵头对接落实市财政关于接收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的支持政策。
区委组织部:
负责指导退休党员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转移、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负责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2.跟踪了解人员生存状况,核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
3.开展走访并帮助解决困难。
4.协助死亡人员的亲属申领死亡待遇,更新维护人员信息并上报。
5.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6.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7.组织开展文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11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委编办

区民政局

区税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委网信办

区教委:
1.牵头校外培训政策宣传工作。
2.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牵头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牵头校外培训机构定期评估、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工作。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方面监管工作。
2.对违法违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未取得批准就开展相关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区公安局:
1.协助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和周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组织培训贷、恶意转移或抽逃培训经费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区委编办:
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和查处。
区民政局:
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年检工作。
区税务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纳税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租赁、出售相关监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

12

职业病防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力社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
1.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实施。
2.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
3.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风险评估,提供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卫生管理。
5.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3.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政策并执行。

1.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知识。
2.开展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维护工作。

13

传染病防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规划开展全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3.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4.牵头开展全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
5.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制定防控技术方案。
区民政局:
组织对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保障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区教委:
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开展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抽检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查处未经检测的蔬菜、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肉制品。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辖区内发现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疾控部门 。

1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教委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总工会

团区委

区妇联

区计生协

区税务局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2.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对发现无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
2.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政策。
3.对托育服务收费进行指导。
4.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托育机构信用评价和违法失信惩戒。
区教委:
1.负责托育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2.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
3.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为家庭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区民政局:
负责做好全区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
区财政局:
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指导用人单位落实相关产休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依法保障托育服务工作人员劳动权益。
2.负责将托育服务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指导并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3.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托育服务技能人才规划、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批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使用方面的要求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
2.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3.保障符合相关要求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
区总工会:
1.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托育服务需求。
3.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推进工会“爱心妈咪小屋”建设,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在工作场所设置母婴室,在有需求的用人单位设置托育点。
团区委: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
区妇联:
1.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
2.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
区计生协:
负责参与托育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支持和参与托育服务。
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托育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工作。
2.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调查摸底、日常巡查及问题线索上报工作。

15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区教委

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区残联

区教委:
1.指导各学区建立辖区内户籍义务教育适龄阶段儿童少年摸排核查工作制度。
2.指导各学校开展辖区内疑似辍学学生的劝返工作,依法督促学生复学。
3.核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事宜。
4.建立助学帮扶长效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依法帮扶孤儿、残疾儿童、低保户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习。
区司法局:
负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区民政局:
负责落实国家和市级的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学生的救助力度。
区妇联:
负责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优化少年、儿童的成长氛围,协助开展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
区残联:
1.依法为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有关手续。
2.为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落实残疾评定补贴。
3.指导镇(街)残联和学校共同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排查工作,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1.宣传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引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到卫生机构检查身体状况。
3.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相关信息与学籍比对入学情况。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

16

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税务局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和补贴发放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经费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对象名单确定,协助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区税务局:
负责税费征收等工作。

1.核实退捕渔民名单。
2.开展退捕渔民信息上报工作。

17

欠薪处置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司法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开展防范工作。
4.牵头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区发展改革委: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公安局: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各自领域的欠薪事件处置。

1.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欠薪矛盾纠纷有关情况。
3.负责调解当事人向街道申请的欠薪纠纷。
4.牵头街道投资项目欠薪处置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处置涉辖区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平安法治(20项)

18

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和应对工作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局:
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1.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
2.负责制定街道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3.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因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纠纷及时调解处理。
4.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街道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6.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19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统筹实施。
4.督促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对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
7.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进行复查。
8.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
4.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5.协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生活、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小型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制度。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对疑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初步取证、先期处置、人员疏散、现场管控。
7.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20

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
2.牵头制定燃气行业应急预案。
3.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
4.制定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经营企业防控风险、消除隐患。
5.建立燃气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6.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辖区内燃气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区商务委:
督促管理范围内燃气使用市场主体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燃气及燃气用具质量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管理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查处燃气用具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救援装备建设。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阻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4.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开展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秩序维护、群众疏散等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1

消防安全和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3.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区公安局:
1.依据界定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建立完善基础台账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2.以辖区内社区居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等为主要对象,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3.依法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1.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2.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安全措施,按照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3.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举报投诉。
5.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6.发现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第一时间报告消防救援站进行灭火救援。
7.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22

自然灾害(防汛、防震、防雨雪冰冻、防地质灾害等)防范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防治,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7.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8.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相关工作。
11.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镇街、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日常管理、调出。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1.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对自然灾害避难场所进行管理,建立风险隐患点清单。
2.指导村(社区)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街道应急预案体系。
3.组建本街道及村(社区)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和本级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日常演练、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开展辖区内低洼易涝点、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5.负责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6.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7.发生灾情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3

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林业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2.负责森林的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3.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4.负责指导各镇街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如防火林带、防火巡护道、消防水池建设,以及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6.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7.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和标准化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8.对破坏防火标志、宣传碑牌、视频监控等防火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
1.加强森林防灭火装备配备,并定期补充、更新。
2.负责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起草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灭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局:
1.应急处置时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
2.协同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工作。
区气象局:
牵头开展天气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农村野外安全用火宣传教育,开展秸秆禁烧区、限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管控等工作。

1.开展本街道森林防火和农村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2.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开展值班值守。
3.负责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明确责任任务,承担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4.协助主管部门建设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
5.开展辖区内森林日常巡护、农事用火管控,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6.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
7.协助主管部门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8.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火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24

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安全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督促供电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2.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建成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电动自行车选址工作、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合理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单车停放点位,严查擅自设置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停车点位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2.发现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25

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工作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
区公安局:
1.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秩序维护。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制定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会同消防、应急等监管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5.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6.负责会同专业警种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
协助开展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检查场地消防设施,开展驻点执勤。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监管餐饮摊贩、集体配餐。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增派公交运力。


1.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安保值守工作。
2.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26

铁路护路工作

区委政法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全区铁路护路工作,督导各涉铁镇街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铁路安全风险隐患督导整治,协调解决铁路护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协调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对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1.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护路巡查及铁路沿线风险排查。
3.开展涉铁矛盾纠纷的排查、上报、处置。
4.协助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铁路护路联防队伍。

27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区教委:
1.牵头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联动处置解决。
3.排查收集特殊问题学生基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开展特殊关怀和教育引导,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处置。
区公安局:
1.负责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防范,严厉打击涉校涉教涉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维护。
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校园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
1.加强城区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维护和市政设施安全保障。
2.指导镇街开展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及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赋权执法事项整治。
区交通运输委:
优化公交站点设置和农村客运线路,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的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置和事后调查。

28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供销合作社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管理局:
1.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监管的原则,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检查、指导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评估、备案。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环节安全生产工作。
6.牵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7.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职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区公安局: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禁放区域信息资料发放等。
2.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3.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4.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涉及烟花爆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2.负责落实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管控措施。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落实城市桥梁、隧洞、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管控措施。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及驾驶员、押运员资格的审查核发,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的违法行为。
2.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资质保持和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标。
区卫生健康委:
组织实施烟花爆竹事故紧急医学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2.负责烟花爆竹(含冷烟花)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区供销合作社:
1.根据市供销社的委托,核发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标识。
2.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承担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救援工作。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禁放区域信息资料发放等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网点管理工作。
3.提供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建议。
4.受理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资料申报并上报。
5.劝阻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参与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29

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教委:
1.牵头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区公安局:
1.负责维护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协同进行善后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1.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溺水救援工作。
2.指导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联合演练工作。
区水利局:
1.落实河道、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责任,组织防溺水专项检查,开展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
2.指导在风险水域设立防护栏、防护网、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配置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救生设备。

1.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主管部门培训志愿救援力量,加强值守和巡防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在有溺水风险水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和救护设备等。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防溺水设施隐患及时核查并督促整改。
5.对巡查发现和群众报告的溺水事故及时开展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6.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溺水未成年人家属思想安抚工作。

30

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2.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警情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教育和依法处罚。
3.负责犬只证牌、文书印制和捕犬装备购置。
4.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及动物免疫证。
2.负责指定全区犬只强制免疫点、犬只品种鉴定、指导犬尸无害化处理。
3.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
4.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犬只种类。
5.负责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当地派出所。
区城市管理局:
督促指导镇街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
1.开展人患狂犬病防治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2.组织实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供应、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涉犬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2.组织开展犬只疫苗接种,如实登记接种信息并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犬只登记工作。
3.督促村(居)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4.依法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5.组织协调村(社区)开展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6.协助主管部门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31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委政法委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2.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监管。
3.负责“扫黄打非”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重点案件的查处、起诉和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
区公安局:
1.负责打击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的犯罪活动。
2.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分析、处置,打击网络涉“黄”涉“非”违法犯罪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艺术品交易等经营场所和活动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2.负责开展相关“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工作。
3.核实并查办区委宣传部转办的线索。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集中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开展“扫黄打非”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上报涉“黄”涉“非”行为线索,并进行先期制止。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涉“黄”涉“非”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4.负责违法案件整改的跟踪反馈。

32

农贸(菜)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商务委:
负责农贸(菜)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落实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菜)市场。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农贸(菜)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农贸(菜)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指导镇街开展占道经营及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赋权执法事项整治。

1.协助主管部门落实农贸(菜)市场建设标准。
2.协助主管部门督促农贸(菜)市场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3.负责查处占道经营、非机动车乱停放等违法行为。

33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各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辖区内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船舶登记等安全监督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3.负责船舶检查、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等工作。
4.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备案。
5.编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6.负责辖区内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辖区内水上交通搜寻救助工作。
7.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
8.牵头协调航道安全管理、地方海事行政管理有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各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
2.负责本街道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对本街道渡口渡运进行安全检查。
4.负责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4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3.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4.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

1.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信息上报工作。
2.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包保”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5

查处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工作。
2.收集镇街上报的线索,发布关于传销行为的警示、提示。
3.牵头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查处由传销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

1.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工作。
2.开展传销行为排查及信息上报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36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工作。
2.负责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3.负责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3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宣传培训。
2.配合完成上级风险监测任务,制定并实施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面向镇街农业服务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培训、指导。
4.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样品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5.配合完成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计划。
6.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7.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及时完善更新相关信息。
8.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证投诉举报情况。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规范报送相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1.对市场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查处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2.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名录,根据其生产模式、用药、监测等情况开展信用分级监管。
3.协助主管部门完成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对本街道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或督促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开展快速检测。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开展先期处置,规范报送相关信息。
6.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四、乡村振兴(10项)

38

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的咨询、宣传和培训。
2.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及应用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开展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4.负责核实外籍变型拖拉机牌照信息,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相关违法线索。
5.负责对权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林业局:
负责林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及咨询服务工作。

1.开展政策宣传及新技术的推广活动。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及应用工作。
3.建立变型拖拉机台账,动态更新及信息上报。
4.开展农业机械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9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人才培育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管理工作。
2.牵头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
3.负责高素质农民、致富带头人等农村人才培育工作。
4.组织评审和颁发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委:
牵头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建设工作。
2.负责组织培育对象参训,开展回访服务工作。

40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区、镇、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2.负责农村产权要素交易、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工作。
3.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的监管工作。

1.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宣传。
2.收集汇总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
3.核实辖区内流转交易信息,对疑似存在风险的交易项目进行上报。

4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工作。
2.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3.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技术培训及推广应用。
4.负责农业植物疫病(含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普查调查、预警预报与发布、防控与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5.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林业局:
1.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监测。
2.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病检疫工作。
3.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病防控政策宣传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2

农资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监管与执法、技术指导与宣传。
2.负责制定全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并安排落实重点任务。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指导农用薄膜生产和尿素生产保供。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性,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
3.负责价格行为监管,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区供销合作社:
1.负责农资供应渠道稳定,保障正规产品下乡。
2.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销售网点进行清理。

1.开展农资政策宣传。
2.开展农资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
3.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农资违法行为。

43

惠农财政补贴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农业、农机惠农补贴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林业惠农补贴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一卡通”发放系统维护、下达补贴资金工作。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开展农机购置(报废)、耕地地力保护、种粮大户、退耕还林直补惠农补贴资金的初审和信息公开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一卡通”发放系统个人账户的维护管理工作。

44

荣昌猪等畜牧业发展服务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畜牧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畜牧业的规划布局和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生产。
3.负责畜禽肉类生产供应。
4.组织实施畜禽资源普查与保护工作。
5.负责荣昌猪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6.负责畜牧项目的推广、实施。

1.开展辖区内畜禽资源普查及统计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荣昌猪保种工作。
3.开展能繁母猪存栏数和规模猪场数量统计工作。

45

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运营管护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编制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3.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
4.指导镇街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5.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管、日常调度、上图入库,组织竣工验收。
6.督促项目镇街落实管护利用。

1.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协助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收集项目区干群意见、协调土地、解决矛盾纠纷、发动群众监督、宣传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及建设要求。
3.落实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的管护单位(人员)、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人为破坏或有可能影响高标准农田正常使用的行为。

46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3.负责配备足额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4.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6.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7.负责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

1.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无检疫证明、病害动物屠宰、注水动物加工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3.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47

官方兽医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主管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收集汇总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应对解决。
2.指导落实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官方兽医评定任命等工作。
4.负责官方兽医的业务管理,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1.按程序配备官方兽医,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提供动物饲养、疫病检测、动物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
3.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官方兽医监督考核。
4.提供检疫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

五、生态环保(8项)

48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1.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
2.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49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区林业局

区城市管理局:
1.按照权限开展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的普查、鉴定和保护工作。
2.受理乡镇街道报送的问题线索,并进行处置。
3.负责指导古树名木权属单位(责任单位)对生长异常或者因环境状况受影响的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救治。
区林业局:
按照权限开展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1.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的普查、鉴定和保护工作。

50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一般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实施方案;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4.负责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大气污染源巡查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执法。
5.负责督促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相关工作。
6.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2.负责协调能源区域合作和能源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区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2.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尾气监测工作。
3.负责涉刑生态环境案件调查处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管养国省县公路以及六个出城路口公路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牵头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秸秆(杂草)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2.负责指导镇街开展秸秆露天禁烧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防治相关工作。
2.负责相关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相关工作。
3.负责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城区裸地、堆场的扬尘管控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园区外涉气工业企业督促指导。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园区内企业大气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实施辖区内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对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5.协助主管部门调解大气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

51

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7.完成集中式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统筹镇街排水设施(含泵站)建设工作,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2.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城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信息。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区河道清漂及河岸生活垃圾治理,督促指导镇(街道)开展辖区河岸生活垃圾治理。
区卫生健康委:
1.指导和督促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常态化执法监管。
2.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城市用户水龙头出水安全状况信息。
3.完成医疗机构的污水零直排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对渔业养殖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2.污染渔业养殖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
1.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调度生态补水。
3.指导减少农业用水总量,推广农业节水技术。

1.开展辖区内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集中式水源地、饮用水源等水污染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先期处置。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检查、执法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4.指导、宣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调解水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

52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水利局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负责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建设,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5.负责划定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6.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7.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连续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建设单位进行查处。
8.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
1.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处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5.负责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6.负责查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噪声污染日常巡查、先期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协助主管部门调解噪声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

53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组织实施“绿地行动”相关工作。
3.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5.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8.牵头负责“无废城市”建设。
9.负责《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10.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11.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根据职责范围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鼓励推广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职责范围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根据职责范围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1.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林区范围内地块进行监测。
2.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林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2.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
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并上报。
3.开展土壤污染涉及优先监管地块情况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土壤固废调查、土壤专项整治行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等土壤监测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执行安全利用方案,落实种植结构调整、退耕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

54

水土保持工作

区水利局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负责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5.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配合市水土保持监测站落实监测站点布局。
6.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治理成果管护。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
4.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55

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区供销合作社:
1.负责监督管理农膜回收加工各环节。
2.负责废弃农膜村级回收点建设工作。
3.负责农膜回收业务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
1.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
2.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
3.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1.开展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设置回收网点,为回收网点申报及发放废弃农膜及农药包装物补助资金。

六、城乡建设(10项)

56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3.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4.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的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巡查及信息报送工作。

5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与用地审查。
2.负责增设电梯外观、风格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审查。
2.负责落实电梯增设补助资金。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电梯施工告知、使用登记,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管。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占道路、绿地的审查。

1.开展受理业主申请、组织公示、异议调解工作。
2.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初审、上报、资金兑付工作。
3.参与现场验核、记录,发现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58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
2.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指导监督物业小区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参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实施、验收、监督。

59

群租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

区司法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指导镇街开展排查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排查群租房结构安全问题。
2.负责指导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对没有按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建设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排查服务区域内存在的群租房,并开展安全宣传。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协调供电、供气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督促供气企业按照规定加强入户检查、要求用户整治隐患、做好隐患闭环管理;组织供电、供气企业做好安全用电、用气宣传。
区公安局:
1.负责群租房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对出租人是否向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进行检查。
3.维持整治工作现场秩序,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防止非法占地等现象。
区城市管理局:
1.依法查处群租房“私搭乱建”违法建设。
2.依法查处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4.依法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群租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房屋中介经营行为,对群租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区消防救援局:
组织指导镇(街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群租房网格化管理。
2.开展群租房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制止并上报。
3.协助主管部门调解群租房矛盾纠纷。

60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租赁审批工作。
2.负责核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承租人的租住资格。
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安全排查及整改。
4.负责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

1.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受理、初审、报送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拖欠租金、其他费用的追缴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群防群治、违规违约行为处置、问题整改工作。

61

国道、省道、县道养护管理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国道、省道、县道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协调等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计划并实施。
3.负责办理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许可。
4.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安全风险点的排查整治。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国道、省道、县道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协调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排查国道、省道、县道的安全风险点,开展整治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62

矿产资源监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
5.负责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3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统筹指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2.负责调动各方力量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卡点问题,统筹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符合建设时序,确保改造提升有序推进。
3.负责组织申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

1.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摸底排查。
2.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设计、组织方案评审、概(预)算编制及审核、施工图设计及备案、项目测绘、工程招标等项目前期工作。
3.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宣传动员、意见收集。
4.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决算、完善档案资料工作。

64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1.开展违法建筑治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
4.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开展规划研究,负责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
3.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4.对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部门移交的合法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及时对该房地产转让和登记抵押进行限制。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对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区经济信息委:
督促供电供气等企业办理供电供气等服务手续时,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房屋产权证明。
区住房城乡建委: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和举报违法建筑的职责,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管理。

1.开展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提醒劝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协助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及查处违法行为。
4.督促整改私搭乱建行为。

65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财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启动并推进安置补偿程序。
2.实施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
3.筹集安置房源。
4.负责安置补偿协议的审核和签订。
5.拟订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6.负责组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后续移交工作。
7.负责安置补偿类信访问题的接待和答复工作。
8.负责组织安置补偿重大问题集体研究。
9.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安置补偿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牵头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指导。
区财政局:
负责安置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1.开展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的宣传。
2.开展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理、登记、审核和张榜公示。
3.开展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初审和张榜公示。
4.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
5.开展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
6.协助主管部门调解矛盾纠纷。

七、文化和旅游(4项)

66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1.统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负责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查证。
3.负责制定文物保护管理方案并施行。
4.负责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5.负责破坏文物行为的查处工作。

1.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辖区内文物保护、日常巡查及问题上报工作。

6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1.牵头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日常巡查、问题上报及督促整改工作。

68

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区级、镇级、村级平台应急广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使用街道、村级应急广播。
2.对应急广播存在掉线、损坏等问题及时上报。

69

旅游业服务管理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2.负责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
3.负责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4.负责旅游信息互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开展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
2.开展辖区内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3.开展日常巡查及问题上报工作。
4.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经济发展(9项)

1

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工作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标准,定期对供水点进行采样检测。
2.对水质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3.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问题整改。

2

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和防汛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3

食品小作坊登记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批办理。
2.对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5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2.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3.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
4.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7

餐厨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工作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开展垃圾分类和垃圾规范处理相关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
2.优化收运体系,完善收运点位设置、车辆调度和作业衔接模式,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3.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8

特高压、高压输电线路隐患排查

承接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工作方式:
指导电力公司做好特高压、高压输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9

醇基燃料监管

承接部门: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工作方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所管辖行业领域涉及醇基燃料安全的专项整治和违法行为查处。

二、民生服务(10项)

10

公立医疗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建设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现有资源争取中央专项资金,依托社区医院等项目建设,完善全科医学部设置,优化业务布局和流程,强化和拓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功能。

11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核查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相关情况。

12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编制避孕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2.承担避孕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3.为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指导避孕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13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核确认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公开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2.审核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完成发放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
3.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14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15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16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2.负责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
2.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负责对托育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8

3岁以下婴幼托位数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19

组织宣传动员艾滋病扩大筛查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组织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三、平安法治(40项)

20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1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2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3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4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5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项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8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反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39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1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2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3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4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5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6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7

对辖区内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辖区内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48

建立微型消防站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协调选址建设微型消防站。
2.配备相关消防设施设备、人员等。

49

对推进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比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50

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布点、达标建设和颁证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供销合作社
工作方式:
负责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管理和专营权申请审核,核发《重庆市烟花爆竹连锁专营点》或《重庆市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专营点》标识。

51

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集中清理,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对采矿许可证过期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明确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矿山监管责任人,强化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52

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查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2.组织实施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开展对粉尘涉爆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处置。
4.对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3

机动车、电动车的非法营运整治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1.开展机动车、电动车的非法营运整治。
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车辆使用管理。

54

车辆摸排和年检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1.利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开展车辆摸排,找出未按规定年检车辆。
2.根据登记的联系方式通知车主进行年检。

55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56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57

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5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四、乡村振兴(8项)

60

水产公共信息和水产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养殖技术指导、提供苗种信息服务,养殖科技知识咨询服务。
2.开展水产技术宣传教育活动。

61

开展动物产地检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制定并执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2.开展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严查违规调运。

62

开展动物产品的检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严格规范官方兽医检疫操作。
2.对检疫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3.负责资料收集、归档。

63

屠宰检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实施屠宰检疫工作,严格监管屠宰各环节。
2.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全面排查屠宰场安全隐患。
3.对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指导。

64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含采样送检)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调研。
2.进行监测现场流调采样。

65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组织实施畜禽标准化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畜禽养殖场科学利用养殖废弃物。

66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相关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3.检查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负责农业机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67

开展湿地遥感监测区域核查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通过监测区域比对、GPS定位、现场踏勘拍照等方式,对疑似存在问题的区域进行逐一核实。
2.对监测区域的土地性质、现地状况、变化原因进行详细调查。
3.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生态环保(18项)

68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
2.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制。

69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加强对水域的环境监测,评估死亡畜禽对水质和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可能的污染扩散。

70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1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2

民用散煤管理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
2.加强对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监督检查。
3.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73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2.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
3.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标准,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水质检测。
4.对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分类整改。

74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5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6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7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镇街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8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79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80

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81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街道上报、接受举报、上级交办等方式收集问题线索。
2.针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问题,派出执法队员现场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82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受理用地单位的申请。
2.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地灾和矿产资源压覆意见、土地权属资料、用地情况说明(定额)、节地评价等进行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同意。

83

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
2.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8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申请人符合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3.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5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治理工作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的培训、演练。

六、城乡建设(6项)

86

土地征收、征用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负责调处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会同征地实施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按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有关政策,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在被征地社(组)公示7日无异议并经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按规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87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受理全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申请。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88

开展“三师”(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进社区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建立“三师”人才库,检索符合需求的人才并进行定向邀请。
2.推动“三师”服务社区。

89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1.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更新采伐护路林申请。
2.勘查现场后对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申请进行审批。

90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1.受理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申请。
2.勘查现场后核发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91

对“国三”及“国四”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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