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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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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建设(2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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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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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党工委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落实“三重一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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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调整、换届和管理,统筹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两企三新”党建工作,打造“一起来”党建服务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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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本街道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党内关怀、党员激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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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励、监督等工作,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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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退休干部的教育引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关怀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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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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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开展基层议事协商,提高院落微治理效能,负责培育和提升基层党建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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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本街道数字重庆建设工作,推进“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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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村(居)换届选举、自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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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使用、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后备力量储备,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保障基本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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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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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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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动街道、村(社区)两级监督体系建设,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权限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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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等,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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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组织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工作,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推动党代表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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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交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建立“3365”(围绕三大重点,突出议事内容;坚持三大原则,选准议事主题;聚焦六类人群,拓宽民主参与;建立五项机制,确保议事效果)代表议事厅机制,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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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落实政治协商工作,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和调研视察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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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负责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民兵工作、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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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和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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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发挥商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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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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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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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接受巡视巡察,负责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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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发展(7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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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制定实施本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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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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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编制和落实财政预决算,规范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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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本级财政收支和非税收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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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财务管理,开展村(社区)财务和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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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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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落实“123456”(“1”即来了就是一家人;“2”即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企业服务;“3”即尊重企业家、尊重投资人、尊重纳税人;“4”即随叫随到、不叫不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5”即尊商、重商、亲商、爱商、诚商;“6”即不把自己当成官、不随意对企业说“不”、不当“二传手”、不事不关己、不“本本主义”、不夹杂个人私利)营商环境举措,开展助企纾困解难工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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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生服务(18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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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申报社区教育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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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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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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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本街道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工伤待遇账户维护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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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查询、信息变更、挂失、补领、注销等日常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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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落实养老服务保障,负责本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监督和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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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就医备案等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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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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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组织开展“三人制”社区篮球赛等全民健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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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退休待遇申领、死亡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政策范围内的国企困难单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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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摸排并建立辖区内孤儿、留守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信息台账,做好关心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打造“昌州宝贝”工作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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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残疾人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康复就业,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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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做好高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理等老年服务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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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摸排、初审及动态管理,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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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走访慰问、优抚帮扶,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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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负责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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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调整、换届、选举,监督其依法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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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协调处置物业纠纷矛盾,打造“亲善物业”工作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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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安法治(16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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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开展普法宣传,负责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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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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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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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依职权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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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和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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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常态化扫黑除恶、反邪教、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线索摸排工作,预防有组织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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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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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做好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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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开展禁毒、禁种宣传,负责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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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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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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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制度和信访应急预案,主动排查涉访矛盾,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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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负责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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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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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动员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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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负责辖区内过境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外安全巡查和问题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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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乡村振兴(1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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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负责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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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负责农业设施用地选址、备案、监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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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壮大集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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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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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负责调解辖区内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承包经营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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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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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指导就业创业,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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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畜禽调运信息核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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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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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负责“产业村长”选聘、管理等工作,建立“一对一”结对帮带机制,助推乡村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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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态环保(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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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落实河长制,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日常巡查上报、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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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落实林长制,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开展濑溪河湿地保护宣传和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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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落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禁捕政策宣传、规范垂钓行为、日常巡查及违法违规线索上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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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负责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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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乡建设(9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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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负责宅基地的申请受理和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受理核发,开展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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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负责开展卫片图斑核查,做好农户私搭乱建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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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负责本级工程项目的勘察、招标投标、建设、交(竣)工验收、监管、利用和服务保障。 |
|
83 |
负责权责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的管护工作。 |
|
84 |
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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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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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负责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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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负责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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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落实乡道、村道路长制,开展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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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化和旅游(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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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负责文体场馆(场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
|
90 |
负责旅游规划编制,挖掘旅游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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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负责传统工艺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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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负责荣昌缠丝拳、荣昌金钱板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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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综合政务(8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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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负责公文流转、综合文稿、信息宣传、印章管理、督查督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日常运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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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负责档案管理、史志编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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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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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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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负责办理答复“12345”“民呼我为”等平台转办的诉求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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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突发事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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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审查,做好涉密文件、涉密系统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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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及设施设备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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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上级部门 |
上级部门职责 |
街道配合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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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发展(5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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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培育服务工作 |
区商务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科技局 区文化旅游委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
区商务委: |
1.开展上门走访,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升规升限入统。 |
|
2 |
重大投资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
区发展改革委 |
牵头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项目。 |
1.储备辖区政府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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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工作 |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1.协助主管部门共建农事服务队伍。 |
|
4 |
城镇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 |
区税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财政局 |
区税务局: |
1.开展城镇垃圾处置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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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
区水利局 |
1.负责编制后期扶持五年规划,并报上级审批。 |
1.提供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相关资料。 |
|
二、民生服务(12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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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殡葬管理工作 |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信访办 |
区民政局: |
1.开展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
|
7 |
行政区划界限勘界及地名管理工作 |
区民政局 |
1.牵头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
|
8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
区税务局 |
1.牵头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 |
1.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 |
|
9 |
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
区人力社保局 |
1.牵头开展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宣传工作。 |
1.开展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宣传工作。 |
|
10 |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区人力社保局 区国资委 区财政局 区委组织部 区卫生健康委 |
区人力社保局: |
1.负责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
|
11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委编办 区民政局 区税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委网信办 |
区教委: |
1.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
|
12 |
职业病防治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1.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知识。 |
|
13 |
传染病防控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
|
14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教委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总工会 团区委 区妇联 区计生协 区税务局 |
区卫生健康委: |
1.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工作。 |
|
15 |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
区教委 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区残联 |
区教委: |
1.宣传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引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
16 |
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
区人力社保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税务局 |
区人力社保局: |
1.核实退捕渔民名单。 |
|
17 |
欠薪处置工作 |
区人力社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司法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1.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 |
|
三、平安法治(2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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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和应对工作 |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委网信办 |
区公安局: |
1.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 |
|
19 |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区应急管理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
|
20 |
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管理局 |
区经济信息委: |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
|
21 |
消防安全和救援工作 |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消防救援局: |
1.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
|
22 |
自然灾害(防汛、防震、防雨雪冰冻、防地质灾害等)防范处置工作 |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1.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对自然灾害避难场所进行管理,建立风险隐患点清单。 |
|
23 |
森林防灭火工作 |
区林业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
区林业局: |
1.开展本街道森林防火和农村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
|
24 |
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 |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应急管理局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
|
25 |
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工作 |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
区委政法委: |
|
|
26 |
铁路护路工作 |
区委政法委 区交通运输委 |
区委政法委: |
1.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 |
|
27 |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
区委政法委: |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
|
28 |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供销合作社 区消防救援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禁放区域信息资料发放等工作。 |
|
29 |
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
区教委: |
1.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
|
30 |
养犬管理工作 |
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公安局: |
1.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
|
31 |
“扫黄打非”工作 |
区委宣传部 区委政法委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委宣传部: |
1.开展“扫黄打非”政策宣传。 |
|
32 |
农贸(菜)市场日常监管工作 |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
区商务委: |
1.协助主管部门落实农贸(菜)市场建设标准。 |
|
33 |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各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区交通运输委: |
1.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 |
|
34 |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 |
1.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 |
1.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信息上报工作。 |
|
35 |
查处传销行为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1.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工作。 |
|
36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 |
1.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工作。 |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工作。 |
|
37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农业农村委: |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
|
四、乡村振兴(10项) | ||||
|
38 |
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
区农业农村委: |
1.开展政策宣传及新技术的推广活动。 |
|
39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人才培育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农业农村委: |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建设工作。 |
|
40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
1.牵头区、镇、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
1.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宣传。 |
|
41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
区农业农村委: |
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病防控政策宣传工作。 |
|
42 |
农资监管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供销合作社 |
区农业农村委: |
1.开展农资政策宣传。 |
|
43 |
惠农财政补贴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财政局 |
区农业农村委: |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
|
44 |
荣昌猪等畜牧业发展服务保障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
1.负责畜牧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 |
1.开展辖区内畜禽资源普查及统计工作。 |
|
45 |
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运营管护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
1.编制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
1.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
46 |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
1.牵头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
|
47 |
官方兽医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
区农业农村委 |
1.主管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收集汇总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应对解决。 |
1.按程序配备官方兽医,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 |
|
五、生态环保(8项) | ||||
|
48 |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
区林业局: |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 |
|
49 |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区城市管理局 区林业局 |
区城市管理局: |
1.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 |
|
50 |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
区生态环境局: |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
51 |
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 |
1.开展辖区内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
52 |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水利局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
区生态环境局: |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
53 |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
区生态环境局: |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
|
54 |
水土保持工作 |
区水利局 |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
|
55 |
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 |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
区供销合作社: |
1.开展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宣传。 |
|
六、城乡建设(10项) | ||||
|
56 |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区城市管理局 |
1.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 |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
|
57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开展受理业主申请、组织公示、异议调解工作。 |
|
5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 |
1.指导监督物业小区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
|
59 |
群租房管理工作 |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 区司法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群租房网格化管理。 |
|
60 |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租赁审批工作。 |
1.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受理、初审、报送工作。 |
|
61 |
国道、省道、县道养护管理及路政管理工作 |
区交通运输委 |
1.负责国道、省道、县道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协调等相关工作。 |
1.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国道、省道、县道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协调工作。 |
|
62 |
矿产资源监管工作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
63 |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负责统筹指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
1.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摸底排查。 |
|
64 |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城市管理局: |
1.开展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政策宣传。 |
|
65 |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工作 |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财政局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开展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的宣传。 |
|
七、文化和旅游(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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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
区文化旅游委 |
1.统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
1.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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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工作 |
区文化旅游委 |
1.牵头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
|
68 |
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工作 |
区文化旅游委 |
负责区级、镇级、村级平台应急广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规范使用街道、村级应急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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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旅游业服务管理工作 |
区文化旅游委 |
1.负责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
1.开展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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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
|
一、经济发展(9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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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工作 |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
|
2 |
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和防汛监督管理 |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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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
4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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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
6 |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 |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
|
7 |
餐厨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工作 |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
|
8 |
特高压、高压输电线路隐患排查 |
承接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
|
9 |
醇基燃料监管 |
承接部门: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
二、民生服务(10项) | ||
|
10 |
公立医疗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建设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1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2 |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3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核确认 |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
|
14 |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
|
15 |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
|
16 |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7 |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18 |
对3岁以下婴幼托位数的考核 |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
|
19 |
组织宣传动员艾滋病扩大筛查 |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
|
三、平安法治(40项) | ||
|
20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
|
21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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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
|
24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
|
25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8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39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4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4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42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43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44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45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
|
4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
|
47 |
对辖区内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
|
48 |
建立微型消防站 |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
|
49 |
对推进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比 |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
|
50 |
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布点、达标建设和颁证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1 |
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2 |
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3 |
机动车、电动车的非法营运整治 |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
|
54 |
车辆摸排和年检 |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
|
55 |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6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7 |
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
|
59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
|
四、乡村振兴(8项) | ||
|
60 |
水产公共信息和水产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1 |
开展动物产地检疫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2 |
开展动物产品的检疫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3 |
屠宰检疫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4 |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含采样送检)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5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6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
|
67 |
开展湿地遥感监测区域核查 |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
|
五、生态环保(18项) | ||
|
68 |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
|
69 |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
|
70 |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1 |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2 |
民用散煤管理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3 |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4 |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5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6 |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7 |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79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80 |
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81 |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
|
82 |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83 |
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8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
|
85 |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治理工作 |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六、城乡建设(6项) | ||
|
86 |
土地征收、征用 |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
|
87 |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
|
88 |
开展“三师”(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进社区工作 |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
|
89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
|
90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
|
91 |
对“国三”及“国四”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考核 |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镇街进行考核。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