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峰高街道社会事务惠民
政 策 汇 编
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办事处编制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一 民政类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办事指南……………………………1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
临时救助政策和办事指南…………………………………3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和办事指南……………………………4
民政惠民济困保政策………………………………………5
孤儿基本生活费政策和办事指南…………………………6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政策和办事指南……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和办事指南………8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和办事指南…9
二 计生利益导向有关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12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3三 残疾人类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政策………………………………………14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15
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资助……………16
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17
民政类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审核认定低保家庭主要从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二、申请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民政窗口或民政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户主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五、标准及金额确定。
从2022年9月1日起,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1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就是说,低保标准不等于领取的低保金。
六、低保金发放。
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批准的次月起,城镇低保金由邮政银行按月以直补方式发放;农村低保金由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按月以直补方式发放。
七、家庭成员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 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 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其他明显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
九、家庭消费水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其它明显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消费支出的。
十、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我区扣除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一、低保动态管理。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二、办理条件。
凡具有我区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及消费支出状况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救助标准。
从2022年9月1日起,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1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办理地点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七、咨询电话: 023-61478901 023-46214978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六条 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出国旅游。
(六)近两年内自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七)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近2年内出国旅游2次(含)以上。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部门可适当考虑其困难状况和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承诺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查。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期当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组织核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延长1年有效期。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符合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十九条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回在此期间内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所获取的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
二、办理条件: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镇街审核、公示→镇街确认→报送区县民政局备案。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12点,下午2-5.30点
(二)办理地点: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区)事务办
七、咨询电话:023-61478901,023-46214978
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范围。
凡符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7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受理机关。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非我区户籍人员应提交我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临时救助对象。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五、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标准。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六、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镇街调查核实→镇街集体评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决定→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凡符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7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非我区户籍人员应提交我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的突然增加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镇街调查核实→镇街集体评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决定→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六、咨询电话:023-61478893 023-46214978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无劳动能力认定情形。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认定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区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六、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情况;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集体初审意见;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2年9月1日起,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32元。
九、特困人员供养形式
分为集中与分散两种供养形式。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一、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分类确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到本人或照料人账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十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申请程序。
申请→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十三、申请照料护理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医学证明;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特困人员丧葬补贴申请程序。
特困人员死亡后,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统一由镇、街民政办向政府申请该项补贴。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街供养机构办理申请补贴的相关手续,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督促供养机构落实丧葬事宜。
(二)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待丧葬事宜完成后,由民政办申请落实补贴政策。
十五、特困人员丧葬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丧葬补贴按照每名特困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给予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由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
十六、特困人员丧葬补贴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的死亡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任一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均可);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2年9月1日起,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32元。
四、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情况;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集体初审意见;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七、咨询电话:023-61478898 023-46214978
民政惠民济困保政策
一、什么是民政惠民济困保。
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综合商业保险。
二、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城乡困难群众。对于民政内部以及民政与扶贫对象交叉重叠人群,不重复参保。
三、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标准。
参保标准为100元/人·年,参保时间为一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4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将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及时参保。
四、保险内容 。
小额意外保险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元;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30000元;因意外伤害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其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元。 |
大病补充保险 |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或者超过3000元的,按以下比例分段赔付:(1)3000元(含)-10000元按25%赔付;(2)10000元(含)-50000元按30%赔付;(3)50000元以上按35%赔付。每人每年最高赔付15万元。 |
疾病身故保险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给予2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分散自行报案或者镇街等代为报案赔付。 |
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
被保险人中年龄在3-22(含)岁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以下重大疾病的,给予1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赔付。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脊髓灰质炎症;(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0)严重川崎氏病;(11)重症肌无力;(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3)双目失明;(14)瘫痪;(15)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1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7)心脏瓣膜手术;(18)主动脉手术;(19)严重脑损伤;(20)严重III度烧伤。 |
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保险 |
被保险人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考取大专入学后给予补助金2000元;考取本科入学后给予补助金3000元;考取研究生入学后给予补助金5000元。 |
五、保险理赔方式。
1. 集中理赔:保险公司从民政部门获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清单及医疗费用详细情况,根据人员清单及产生的费用确定被保险人员信息及理赔金额。
2. 非集中理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的代表直接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赔款在承保公司确认后,由其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帐户。
3. 主动理赔:针对升学补助金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主动对接教委和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主动进行保险理赔,无需被保险人单独报案。
孤儿基本生活费政策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从2022年9月1日起,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82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调查。
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孤儿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两份;
(四)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
(六)街道初审会议记录;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八)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五、补贴发放方式。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到孤儿监护人或本人银行账户。
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其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办事指南
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三、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2022年9月1日起,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82元。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孤儿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两份;
(四)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
(六)街道初审会议记录;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八)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七、咨询电话:023-61478898 023-46214978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政策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三、需提交的资料。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申请书;
(二)重庆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审批表(散居)一式二份;
(三)孤儿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非本年度新入学的学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在校就读证明;
(五)孤儿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四、发放标准、方式和时间。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孤儿本人的银行卡,助学金的发放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至孤儿毕业当月底止。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二、办理条件: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三、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月发放。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申请书;
(二)重庆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审批表(散居)一式两份;
(三)孤儿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非本年度新入学的学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在校就读证明;
(五)孤儿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助学金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七、咨询电话:023-61478895 023-46214978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一、保障对象:具有重庆市荣昌区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022年9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2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街道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二)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及儿童情况进行查验。
(三)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申请儿童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对父母及儿童情况查验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补贴发放方式。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本人银行账户。
六、终止发放。
根据动态管理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从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二)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或毕业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
(三)儿童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提前释放等原因恢复监护抚养能力的;
(四)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五)被依法收养的;
(六)父母死亡或失踪,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2022年9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2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申请儿童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对父母及儿童情况查验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七、咨询电话:023-61478895 023-46214978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具有荣昌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荣昌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四、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
5.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6.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8. 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6. 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审批程序。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镇街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六、动态管理。
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镇街及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二、办理条件:具有荣昌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荣昌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 200 元。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
5.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6.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8. 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6. 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审批程序。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镇街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七、咨询电话:023-61478898 023-46214978
计生利益导向有关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具体解释。
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2.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3.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三)具体解释。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2.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4.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再婚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一方符合特别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6.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符合收养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7.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不再纳入特别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次年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8.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户口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待户口注销后纳入。
9.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特别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10.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以子女死亡、残疾证审批、本人死亡的时间随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三)具体解释。
1.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条件的,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
2.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3.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以子女死亡、残疾证审批、本人死亡的时间随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兑现条件。
凡申请我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社区)出具的婚育证明,且独生子女14 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享受了荣昌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人员除外。
二、奖励兑现标准。
符合一次性奖励兑现条件的对象(家庭),按夫妇每人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兑现程序。
(一) 本人申请
申请人符合荣昌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申请,填写区统一制定的《一次性奖励对象申请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婚育情况证明等复印件证明材料,必要时附申请人婚姻和生育状况的说明,一并交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 村、社区审议及公示
1.村、社区依据荣昌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象,提交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2.村、社区将经过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无异议,拟上报的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户口性质、家庭住址、婚姻状况、配偶姓名、曾经生育子女数量、有无违法生育、现存子女姓名,连同一次性奖励对象条件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7日以上。
3.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申请人,村、社区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婚育情况证明于当年6月10日前,报送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办。
(三)镇街审核及公示
1.各镇街对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必须组织人员逐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连同一次性奖励条件同时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以上,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2.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直补清册(含电子版)、资料连同审核意见,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各镇街报财政兑付审查确认的对象进行复核,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提供的一次性奖励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在全县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象取消资格,经审核确认的对象,报区财政兑付。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政策
一、申领原则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残疾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三、申请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残联事务窗口。
四、申请资料及流程
(一)本人白底两寸照片电子档+纸质档4张;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未成年人、智力、精神还需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份,并签署监护人声明书);
(三)带复印件及照片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残联事务窗口办理残疾人档案袋;
(四)本人15号带上残疾人档案袋到荣昌区内指定医院参加评定。评残日期为每月15号上午,周末、节假日顺延到假后第一个工作日。视力-人民医院、中医院;听力、言语-中医院;肢体-人民医院;智力-妇幼保健院;精神-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荣昌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荣昌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加强政策衔接。残疾人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已享受其它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衔接:
1.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领取高龄津贴人员。
2.享受一项补贴或择高享受补贴对象: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分别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不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严格停发情形。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三、申请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残联事务窗口。
四、申请资料
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
残疾人本人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各3份(申请生活补贴还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3份)
特殊情况:精神、智力及未成年残疾人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3份。
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入学资助
一、受助对象
(一)荣区应届残疾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二)荣昌区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三)荣昌区往届入学的在读残疾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二、资助标准
(一)对应届残疾大学生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5000元。
(二)对应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1000元。
(三)对往届入学在读的残疾人大学生实施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三、申请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残联事务窗口。
四、申请资料
残疾大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者在校就读证明)、受助学生银行账号,残疾人证等复印件各2份。
申请人是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还须提供证明学生和残疾人是一家人的户口簿复印件2份。
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一、定点医院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
二、救助对象
(一)具有荣昌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荣昌区内持证精神病患者;
(二)经定点医院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或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三)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医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者中,关锁状态的精神病患者、特困、低保、建档立卡的精神病患者优先安排。
三、救助原则
(一)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医保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之后,区残联在限定额度内据实支付救助资金。
(二)按照最需要和最适宜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
(三)不得将未伴有精神障碍的癫痫、脑瘫和临床治疗价值不高的老年性痴呆等列为救助对象。
四、救助标准
(一)服药救助
对加入城乡医保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提供基本治疗药品补贴500元。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470元,病人筛查、资料填报、业务培训等补贴3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次/年。
五、申请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残联事务窗口。
六、申请资料
(一)患者的监护人提供的免费服药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及残疾证复印件;
(二)填写完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定点医院医生出具的门诊病历或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
(四)残疾证、特困、低保、建档立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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