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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2752D/2023-0002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双河街道
  • [ 有性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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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情况应当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地点

户籍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三、申报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核确认低保金发放

五、标准及金额确定

从20229月1日起,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1

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六、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家庭消费水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三)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十、荣昌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23-61478901双河街道低保救助服务热线:6147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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