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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2752D/2023-0002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双河街道
  • [ 有性 ]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资料
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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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救助范围

凡符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7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受理机关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非我区户籍人员应提交我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相关证明材料。

四、临时救助对象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五、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六、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荣昌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23-61478884 双河街道临时救助服务热线:6147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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