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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009342517D/202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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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吴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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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人员、依据、程序 及救济渠道的公示
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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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镇行政执法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权限

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安办(区交巡警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的各项委托执法及乡镇自有执法权限(详见附件1:吴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

吴家镇现有行政执法人员42名,公示如下:

序号

姓名

执法证编号

执法区域

1

李波

232070038

吴家镇

2

李伟

232070039

吴家镇

3

张凯

232070040

吴家镇

4

敖晓波

232070041

吴家镇

5

龙吉杰

232070042

吴家镇

6

谢璐岭

232070043

吴家镇

7

段静

232070044

吴家镇

8

杨小波

232070045

吴家镇

9

陈代光

232070046

吴家镇

10

唐泽祥

232070047

吴家镇

11

李林

232070048

吴家镇

12

李正丽

232070049

吴家镇

13

肖育兰

232070050

吴家镇

14

杨梁

232070051

吴家镇

15

周毅

232070052

吴家镇

16

陈菲菲

232070053

吴家镇

17

黄绵斌

232070054

吴家镇

18

廖晋

232070055

吴家镇

19

雷阳

232070056

吴家镇

20

邓波

232070057

吴家镇

21

肖名金

232070058

吴家镇

22

徐文平

232070059

吴家镇

23

张丹阳

232070069

吴家镇

24

张秀

232070068

吴家镇

25

颜先利

23270062

吴家镇

26

杨媚

23270066

吴家镇

27

龙春

23270064

吴家镇

28

曹让兴

23270065

吴家镇

29

黄成元

23270070

吴家镇

30

黄文英

23270063

吴家镇

31

熊斌

23270073

吴家镇

32

黄贵川

23270061

吴家镇

33

蒋孝贞

23270079

吴家镇

34

蓝为宇

23270078

吴家镇

35

兰勇

23270081

吴家镇

36

邓申宣

23270077

吴家镇

37

唐宇

23270072

吴家镇

38

闫斌

23270075

吴家镇

39

赵涌钦

23270067

吴家镇

40

黄吉

23270071

吴家镇

41

林广凯

23270080

吴家镇

42

杨思才

23270076

吴家镇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视案情需要仔细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填制上级部门委托执法的文书

3.向当事人单位指出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其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宣告并执行处罚决定。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单位)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执行处罚决定。

5.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受理。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核查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2.立案。执法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按方案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4.审核。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领导审核。

5.告知。经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6.听证。对当事人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7.复核。对于当事人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呈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附于《案件处理呈批表》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8.法制审核。由法制机构审核后,签署法制审核意见。

9.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壹式贰份,其中壹份交当事人(单位),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送达当事人单位,并制作《文书送达回执》。

11.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法院

12.结案。行政处罚结束后,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

13.立卷、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上级行政复议联系方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重庆市荣昌区玉屏街49号;邮编:402460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3-81060771联系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人和社区糖房街1号;邮编:402473


附件1:吴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清单


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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