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人民政府关于
《万灵镇林长制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我镇草拟了《万灵镇林长制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万灵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为无意见。
书面意见邮寄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学府路75号万灵镇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2938074443@qq.com
联系人:况兰芬
联系电话:17623638867
特此公告。
万灵镇林长制会议制度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做好全面推行林长制统筹协调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召集
镇林长会议由镇级林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镇级林长、副林长、各村(社区)林长、镇林长办相关工作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审批
镇林长会议由镇林长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镇级林长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
2.通报全镇全面推行林长制有关情况,安排部署落实有关工作;
3.决定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解决全面推行林长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会议筹办
会议由镇林长办负责筹办。
五、会议纪要
会议议定事项由镇林长办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审印发。
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会议议定事项由各级林长、林长办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镇林长办负责督促落实,及时向镇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万灵镇林长巡林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确保各级林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全面落实林长责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镇各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
第三条 镇林长办负责镇级林长、副林长巡林工作的统筹协调,配合做好巡林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各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
第四条 巡林内容
林长应对责任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包括林地、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规范设置林长公示牌和相关宣传标牌,有无存在倾
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2.林木生长是否正常,有无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侵害,是否
存在森林火灾隐患;
3.是否存在乱砍滥伐、采砂采石、毁林开荒、乱捕乱猎、
野外用火等破坏山林资源的违法活动;
4.是否存在涉林违规违建设施,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
工业固废等,是否存在其他侵占蚕食林地的问题;
5.是否认真整改上级交办、巡视督察、群众举报等发现的问题;
6.是否存在其他破坏山林资源的问题。
第五条 巡林频次
镇级林长每季度至少率队巡查辖区山林1次,及时处置山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对场镇周边、河流两岸问题突出或较多的重点生态区域应加密巡查频次。
第六条 巡林记录
巡林记录主要包括巡林时间、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林长反馈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问题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当场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建立工作台账限期整改;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
及时报告上级林长或林长办协调解决。各级林长要加强对问题整
改的追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结果运用
林长巡林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重要内容,林长办要对林长巡林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巡林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提炼、复制推广。
万灵镇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内容
镇林长办、各村(社区)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信息编报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有关要求,确保准确、及时反映全面推行林长制有关工作信息,为领导决策、社会参与提供参考。重点督办事项办理进度和完成效果,有关问题整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对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通报方式
以会议、文件和《荣昌万灵镇林长制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镇林长办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万灵镇林长制督查制度
为加强对全镇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二)镇级林长、副林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镇各级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
(四)巡视督察、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形式
督查以综合督查为主,原则上综合督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可结合巡林一并开展。按照督查主体不同,分为镇级林长督查、副林长督查。
(一)镇级林长督查。督查对象为镇、各村(社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尽责履职情况。镇级林长督查工作由镇林长办负责统筹协调,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整改落实情况按程序报告镇级林长,镇纪委督查办理。
(二)副林长督查。督查对象为副林长联系的各村(社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尽责履职情况。副林长督查工作由镇林长办负责统筹协调,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整改落实情况按程序报告相关副林长,同时由镇纪委督查办理。
(三)结果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镇林长办和镇纪委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镇林长办。
(四)文件归档。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备查。
三、结果运用
镇纪委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将办理结果纳入对各村(社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按程序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万灵镇林长制协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协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联合督查
对森林资源保护、林地征占用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森林防灾减灾、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开展森林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进行综合业务督查时,各相关办公室可开展联合督查。
(一)联合督查的召集。需进行联合督查时,由督查事项主管办公室牵头,提出联合督查工作方案和有关建议,明确各责任办公室职责分工、督查方式、内容和办理时限等。
(二)联合督查的组织实施。联合督查工作方案印发后,由联合督查牵头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协同办公室应当根据联合督查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督查。参加联合督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联合督查方案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及时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开展联合执法
(一)林长制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1.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2.跨行业执法的;
3.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下放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4.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二)联合执法的召集
在林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由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办公室牵头,提出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和有关建议,明确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措施、办理期限等。
(三)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
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后,由联合执法牵头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参与联合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牵头办公室无法协调解决的,可按程序提请区林长办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牵头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联合执法总结报告报镇林长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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