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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7530909368/2024-0002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直升镇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的通知
日期: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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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昌府办发〔202381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办发〔202375号)要求,结合峰高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峰高街道从2023121日起按照《事项清单》正式实施,其余镇(街道)从20231231日起正式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

执法依据

赋权乡镇(街道)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所有镇(街道)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所有镇(街道)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所有镇(街道)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所有镇(街道)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所有镇(街道)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所有镇(街道)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所有镇(街道)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所有镇(街道)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所有镇(街道)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所有镇(街道)

二、自选赋权事项(84项)

1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17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8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2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所有镇(街道)

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所有镇(街道)

2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所有镇(街道)

2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所有镇(街道)

2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所有镇(街道)

2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所有镇(街道)

2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2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类镇(街道)

2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30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区县民政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1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区县民政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32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33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所有镇(街道)

34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35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36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37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所有镇(街道)

38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39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40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所有镇(街道)

41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42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所有镇(街道)

43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所有镇(街道)

4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45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所有镇(街道)

46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所有镇(街道)

47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所有镇(街道)

48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所有镇(街道)

49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所有镇(街道)

50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所有镇(街道)

51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所有镇(街道)

52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所有镇(街道)

53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所有镇(街道)

54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所有镇(街道)

55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一类镇(街道)

56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所有镇(街道)

57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一类镇(街道)

58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一类镇(街道)

5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所有镇(街道)

60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一类镇(街道)

61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一类镇(街道)

62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一类镇(街道)

63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所有镇(街道)

64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所有镇(街道)

65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所有镇(街道)

66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所有镇(街道)

67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68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县交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69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区县交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70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区县交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71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区县交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72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区县交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73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74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7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76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77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所有镇(街道)

78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79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所有镇(街道)

8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所有镇(街道)

81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82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8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84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85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86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87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88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89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90

对《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1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92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93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94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95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所有镇(街道)

96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所有镇(街道)

97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所有镇(街道)

98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所有镇(街道)

9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所有镇(街道)

注:昌元街道、昌州街道是一类镇(街道),其余镇(街道)是二类镇(街道)。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

乡镇

(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区林业局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2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区林业局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3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区林业局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区林业局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5

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区林业局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6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5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7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七)项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8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9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0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1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一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2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3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4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5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6

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四)(八)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7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8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供应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销售者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19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处2万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8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29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0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2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3

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五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7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3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0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矿山企业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1

对矿山企业违反有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公示、公告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矿山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2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3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5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6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7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8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4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50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

51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等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

52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警告或者处对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3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4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5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6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7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所有镇(街道)

行政检查权;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8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59

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0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1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2

驾驶摩托车在乡道和村道上违反载人规定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3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4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5

驾驶机动车在乡道和村道上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6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7

驾驶机动车在乡道和村道上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9

拖拉机载人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0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1

驾驶运营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2

驾驶运营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3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它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4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它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5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在乡道和村道上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6

上道路行驶的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7

上道路行驶的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它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所有镇

行政检查权;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抄送: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办公室,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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