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街镇 > 直升镇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审核审批信息
  • [ 索号 ]
  • 115002267530909368/2026-0004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直升镇
  • [ 有性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日期:2026-04-10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2026年)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5年7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1元。

四、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申请→镇街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初审、公示→区民政局审核确认→供养金发放。

六、办理时间、地点、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方式: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渝悦救助通”或“渝快办”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在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申请。

七、热线服务电话:023-46327352

1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