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2026年)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户籍身份证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
2.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四、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特困人员、孤儿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其他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特困人员、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视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镇街审核决定→张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办理时间、地点、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方式: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渝悦救助通”或“渝快办”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在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申请。
七、热线服务电话:023-4632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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