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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荣昌县境内所有河道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的通告 
http://www.rongchang.gov.cn   2007年7月6日

荣昌府发〔2007〕17号

  为了进一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活动,违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二、禁止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域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已经设立的由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由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障碍者承担。
  三、禁止采用向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域投放化肥、粪便、动物性饲料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四、凡已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域设置网箱从事水产养殖或在河道滩涂放养畜禽的,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全部撤除养殖设施并停止养殖活动。
  五、违反以上通告的,由县环保、水务、交通、农业、畜牧、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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