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荣昌县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荣昌县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水库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必须将全县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同时,在水库库区周围充分利用退耕还林、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农村沼气、国土整治等项目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环境和水库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库环境、破坏水库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对造成水库水质污染和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水务局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水库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各水库管理所为具体管理单位;各镇街负责管理小(二)型水库及以下水利工程。
当地用水户应组建用水户协会,管好渠系配套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七条 荣昌县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动群众共同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划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掌握工程运行动态,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态及上游有关情况,及时作好报汛、调度、运用和防洪抢险工作,确保工程安全;
(五)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积极开展不影响水库水质和工程安全的生态养殖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七)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充分发挥工程设备潜力,逐步实现水库工程管理和供水现代化;
(八)做好供水工作,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九)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十)做好巡库、水面管理等日常工作,制止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制止和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八条 荣昌县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水库枢纽工程: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15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九条 国管水库已经征用的土地或水利工程确权界定为水库土地,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水库管理单位。
第十条 为保护水库工程的安全,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围库造地、种植、养殖,建坟;
(二)在坝上种植、野炊、放牧、架设电线杆;
(三)未经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爆破、钻探、采石、取土、采砂、挖矿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新建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弃倒土、石、工业废渣、垃圾、死禽(畜)、秸秆、杂草等其它废弃物;
(八)违反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机械、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九)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一切无证船舶、竹筏在水库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偷盗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水库种养殖产品。
第十四条 以水库工程为依托发展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水体保护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水库水体,提高水质,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向水库排放超过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的污水和清洗储存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各种容器;
(三)在水库内从事网箱养鱼、肥水养鱼;
(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水质有污染的经营性活动;
(五)库区内从事规模化养猪、养鹅、养鸭、养鸡、养羊等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
第十六条 为保护水库渔业生产的发展和净化水质,禁止在水库内从事毒鱼、炸鱼、钓鱼(除东湖水库钓鱼基地外)、电力捕鱼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为涵养水源,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竹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换种林木;
(二)毁林开荒;
(三)退林还耕。
第十八条 在水库流域区的所有建设项目,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建委、县水务局等部门应严格审批,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
第十九条 县环保局应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
第五章 行政机关职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水库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水库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