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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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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职能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对一定时期内全县政法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督促、检查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四)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组织、指导政法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和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配合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法官、检察官系列干部由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名,县委政法委负责考察,‘两院'依法提请任免。

(八)指导镇和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政法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综合治理委员会反映重大情况,指导、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九)加强政法委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机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负责县委610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各镇、各部门执行市委、市政府处置“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稳妥地查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有关案件。

(十一)办理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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