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是本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荣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向荣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八)负责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其他应由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设10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文书档案、统计、检察宣传调研、机要保密、执法检查、统计、会计及秘书事务;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法警队做好机关的保卫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诉科
依法对公安、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做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法律监督。
(三)职务犯罪侦查局
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民事行政检察科
依法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做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五)控告申诉检察科
依法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自首、申诉工作,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承办刑事赔偿事项。
(六)监所检察科
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七)检察技术科
负责对案件的证据依法进行提取、固定、检验、鉴定、鉴别、审查、复核等技术工作。
(八)政治处
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及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九)侦查监督科
依法审查办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行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内部制约。
(十)司法警察队
负责依法执行司法警察各项任务和全院的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63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职数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