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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鼓励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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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荣昌县委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鼓励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内各局级单位、县直属中学(教师进修校):

现将《荣昌县鼓励投资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 月9日

 

 

荣昌县鼓励投资政策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荣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我县境内依法投资兴业,不受行业、所有制、控股比例及投资形式的限制,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投资企业 (房地产开发除外),固定资产投

资规模在3001000万元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

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以认证书为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3年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设在我县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

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外资工业企业,2004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投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我县提供

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

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 70%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100%返还投资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出

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投资企业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可实行租用,

租金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由用地者、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第十条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

业结构调整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除昌

元镇城镇规划区外,在用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下,可以采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

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免收,县级收取的事业性规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经营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发生在我县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

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第十四条          新建各类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

以上的,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五条          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服务业,固定资

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

发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七条           在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实行无费政策。即: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园区实行客商服务全程代理制。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者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

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含独资或与本地企业

合资、合作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5%计奖;引进非生产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0.30.5%计奖。以上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第二十条          引进有市场潜力的高新技术(新材料、

新技术、新能源)、专利技术、上市公司、劳动密集型和国家500强企业的,或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具体额度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其资金来源按“谁受

益、谁出资”的原则处理。引进的企业为独资企业的,按税收管辖权属,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引进企业为县内外合资的,或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或企业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单位或企业提供奖金的70%,同级财政提供30%。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申报程序,投资者

认为符合本规定财税奖励条件的,应备齐证明资料向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提出申请,县外经委(招商局)会同财税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申报、执行时间在上年实际税收入库后次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条              规费优惠的申报程序。投资者认为符合

本规定规费扶持条件的,应备齐证明资料向县外经委(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外经委(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资格鉴定证明,县级有关部门据此办理。园区内企业直接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直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引资奖励申报程序。

(一)引荐单位和个人在外来资金到位和外来项目建成后,在县招商局登记,填写引资引项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或由引荐人直接出示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

3、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推荐人。

(二)县招商局自收到引荐人的奖励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确认批复,并通知引荐人。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引荐人凭确认批复,并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单位领取奖金。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登记并经确认的人数为准,由主引荐人持确认批复和全部引荐人身份证领取奖金,并按自行约定的数额分给其他引荐人。

(四)出具虚假证明、假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出具者、引荐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是全县投资企

业归口管理机关,同时,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除重庆市板工业园区外,其余行政事业

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

来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

位不得强制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县上确定的重点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除全国、全市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县里主要领导同意统一安排的集中检查行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县重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检查。各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必须先报县外经委(招商局)初审、县政府批准(税务、公安、消防及卫生防疫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一经查实,追究当事者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

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凡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加大对落实本规定的监查、监督办力

度,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企业评价制度。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每年底由县委办、县府办、监察局、外经委(招商局)联合组织检查,如经县上确定检查的企业对执行本规定年度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调离主要领导。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凡国家和重庆市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

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可选择享受。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出台后引进的企业执行本文件

有关规定,本政策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委发

200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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