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CHONGQING SHI RONGCHANG 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25
第2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第二期
目 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撤并重庆市荣昌区双河金佛中心小学等4所法人学校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荣昌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2期
(荣昌府办发〔2025〕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5〕1号)要求和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提高我区自然灾害防御能力,严防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我区2025年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十五五”谋篇布局关键之年,是荣昌撤县设区十周年,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镇(街道)、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三管三必管”,突出除险固安导向,深入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从源头治理、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筑牢防线,守住底线。要着力抓好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科学防御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履行防雷安全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和监管责任。根据《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规定,区气象局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对加油站、加气站等重点场所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管理,督促监管对象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查检测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压紧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切实降低重大雷电灾害风险。
各镇(街道)、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4月30日主汛期到来之前,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进行全面排查,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防雷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因防雷安全管理不到位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不合格而造成的雷电安全责任性事故。
附件:防雷设施排查范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附件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户外广告牌、照明灯饰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可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cq.cma.gov.cn)上查询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信息。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2期
(荣昌府办发〔202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政府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全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区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同意后执行。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程。
第七条 区政府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区政府名义与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签订的协议按照本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政府协议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列入审查范围的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或者作出决定前,应当由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审查事项在提交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审查机构提前参与。但审查机构提前介入,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根据实际情况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听证、意见协调处理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依据对照表;
(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等情况;
(四)起草单位及其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三)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四)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决策起草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及其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政府拟签订的政府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协议文本草案;
(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中应对协议起草的背景、过程、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简要阐述,涉及特殊或敏感事项的协议,还要对签订协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作路径、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论证评估;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有关镇街意见情况;
(五)起草单位及其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的,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起草单位对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有关单位协助审查,起草单位逾期不补充的,可以终止审查。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协议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需要补正的,自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一)审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出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事项的具体条款存在不合法情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当规定的,可以通过修改方式解决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事项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可以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四)审查事项存在超越法定权限、主要措施依据不足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提出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机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经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单位应该将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完备性审核。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对外公开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审查事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审查事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查机制,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明确责任分工,厘清职能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审查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涉法事务的审查,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荣昌府发〔202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提升我区农村饮水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融合、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原则,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行农村饮水县域统管,优化工程布局,补齐薄弱环节,健全管护机制,提升农村饮水保障服务能力,确保农村居民长期稳定喝上“放心水”。
到2027年,基本解决特殊干旱年份整村连片缺水及抗风险能力较弱地区饮水问题,大幅提升农村饮水质量,惠及全区43.43万农村居民。全面实现农村饮水县域统管,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7%,规模化水厂覆盖率达100%,特殊干旱年份因旱缺水人口控制在2‰以内。
系统谋划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分类组织实施水源、水厂、管网、水质、数字能力、管理能力、应急能力七项提升行动。
实施三奇寺水库水源地水环境提升项目;实施3个水源地综合治理项目,改善付家拱桥、桥亭子和龙滩子水库水质;实施麻雀岩、罗家桥、豆腐桥、吊楼子4座水库清淤工程;向蓄水不足且水质不达标水源地补水;在部分水源地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依托渝西水资源配置项目,用长江水置换现有水源。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兴荣弘禹公司,区渝西水资源配置项目建设指挥部
建成北部、南部片区两个中心水厂,2025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北区水厂,2年时间建成投入使用;加快南部片区中心水厂建设前期工作,力争2025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实施万灵水厂扩建工程,2025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分析水质数据,排查影响出厂水质原因,优化“一厂一策”方案;更新改造水厂设备,提升出厂水质达标率。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兴荣公司,宏烨公司,兴荣弘禹公司,兴荣新成公司
实施小型引调水项目,实现水源地、水厂之间的连通;更新改造早期建设且陈旧管材管网,实施荣昌仁义、万灵等镇供水管道扩容改造工程、荣昌区北部片区老旧供水管道扩容改造工程,着力解决管网输配水能力不足、老化破损等问题,减少管网漏损;分析高峰期缺水及欠压原因,合理增设局部加压设备,实现稳定供水。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兴荣弘禹公司
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监测全区水源地水质并通报结果;水厂运行管理单位配齐自检设备并加强日常监测,区水质监测站添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培训,年内达到新国标43项检测能力,完成行业水质检测能力扩项;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监督检测,依法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监督检测,督促整改不合格水质供水单位;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测结果共享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兴荣弘禹公司
按照数字重庆“1361”架构,建立农村饮水数字化监管体系及“荣昌智慧水务”平台,对供水全过程监控管理;实施水厂自动化改造,实现水厂、泵站无人值守;实施管网在线监测,自动报警派单并恢复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城运中心,兴荣弘禹公司
整合区内4座民营水厂,2025年实现县域统管目标;以“三攻坚一盘活”改革为契机,提升国企供水管理运营能力;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提升公司经营和专业化经营水平。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国资委,区税务局,兴荣弘禹公司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提升农村饮水风险事件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健全农村饮水风险防控与处置预案体系,制定农村饮水应急预案;健全“风险防控—问题发现—调查处理—事态管控—应急保障—复盘警示”全链条工作体系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兴荣弘禹公司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推进机制,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城乡供水一体化及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沟通配合,确保农村供水工作落到实处。
区水利局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规划建设与县域统管,确保相关资金使用到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与统管,构建多元投融资机制。
加大督查暗访力度,发挥“民呼我为”平台等监督作用,落实舆情信息处置问责制度。建立舆情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提升群众满意度。
调整国有供水企业考核机制,建立跨部门协作考核机制,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突出保障责任与服务职能。鼓励企业拓展农村饮水市场,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升保障服务质量。
区水利局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广,开展用水常识宣传教育。加强水厂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荣昌府发〔202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撤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金佛中心小学等4所法人学校,详情如下。
撤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金佛中心小学并调整为村小,由重庆市荣昌区双河中心小学管理。
撤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油菜中心小学并调整为村小,由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中心小学管理。
撤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大建中心小学并调整为村小,由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中心小学管理。
撤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合靖中心小学并调整为村小,由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中心小学管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荣昌府发〔202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挖掘“千年荣昌”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荣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将“荣昌威风锣鼓”等3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荣昌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提升荣昌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传播力,增强荣昌文化软实力,更好凝聚加快建设成渝腹心现代化新兴城市的奋进力量。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2期
(共计34项)
序号 |
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申报单位 |
1 |
Ⅱ-7 |
荣昌威风锣鼓 |
传统音乐 |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 |
Ⅲ-6 |
荣昌竹篙莲箫 |
传统舞蹈 |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馆 |
3 |
Ⅴ-6 |
荣昌顺口溜 |
曲艺 |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馆 |
4 |
Ⅴ-7 |
荣昌大快板 |
曲艺 |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馆 |
5 |
Ⅴ-8 |
荣昌锣书 |
曲艺 |
重庆市荣昌区文化馆 |
6 |
Ⅵ-20 |
荣昌民间游戏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重庆市荣昌区玉屏幼儿园 |
7 |
Ⅵ-21 |
荣昌少林金刚大刀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8 |
Ⅶ-6 |
荣昌夏布书画 |
传统美术 |
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新时代实践服务中心 |
9 |
Ⅷ-110 |
花丝镶嵌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荣月楼金银首饰坊 |
10 |
Ⅷ-111 |
根艺盆景传统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涤益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 |
Ⅷ-112 |
荣隆竹编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12 |
Ⅷ-113 |
“渝兄弟”藤编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13 |
Ⅷ-114 |
盘龙绳编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14 |
Ⅷ-115 |
旱蒸月母鸡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盛培餐饮店 |
15 |
Ⅷ-116 |
烤鲫鱼传统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那时这家餐饮店 |
16 |
Ⅷ-117 |
“民茂”手撕牛肉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民茂食品有限公司 |
17 |
Ⅷ-118 |
传统手工蛋卷制作 |
传统技艺 |
重庆华汇食品有限公司 |
18 |
Ⅷ-119 |
峰高桃峰醋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19 |
Ⅷ-120 |
峰高糖画传统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0 |
Ⅷ-121 |
“金佛春”白酒酿造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1 |
Ⅷ-122 |
“张粮粮”千层麻花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2 |
Ⅷ-123 |
荣昌小面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23 |
Ⅷ-124 |
荣昌怪味胡豆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 |
24 |
Ⅷ-125 |
“艾迪”烤乳猪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艾迪食品有限公司 |
25 |
Ⅷ-126 |
仁义白酒酿造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6 |
Ⅷ-127 |
荣昌挂面制作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7 |
Ⅷ-128 |
河包“自然红”高粱酒酿造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自然红酒厂 |
28 |
Ⅷ-129 |
龙集“窖神”白酒酿造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 |
29 |
Ⅷ-130 |
“秦老五”花生酥传统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溢彩轩食品有限公司 |
30 |
Ⅷ-131 |
盘龙花生炒制技艺 |
传统技艺 |
重庆晟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
31 |
Ⅸ-21 |
痛经中药敷包 |
传统医药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
32 |
Ⅸ-22 |
中药艾绒灸条制作技艺 |
传统医药 |
重庆荣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3 |
Ⅸ-23 |
药麻绳灸灸疗法 |
传统医药 |
重庆久悦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荣昌海棠新城中医(综合)诊所 |
34 |
Ⅸ-24 |
中药古法九蒸九晒炮制工艺 |
传统医药 |
重庆安森药业有限公司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