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CHONGQING SHI RONGCHANG 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25
第3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3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第三期
目 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防蚊灭蚊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革热防控消杀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重庆宝圣洞酒业有限公司等行业利用关闭矿硐开发新业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3期
(荣昌府办〔2025〕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以蚊虫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降低伊蚊密度,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防蚊灭蚊工作通知如下:
坚持“先清理、后防制”的原则,全面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科学组织开展灭蚊工作。重点对居住密集的大型社区、老旧小区,市民高频活动的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含乡村民宿)、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及幼托机构、商务楼宇、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闲置地块)、城市公园及公共绿地等蚊虫易孳生场所,实施靶向防控。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落实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积水、清理户外杂物等措施,消除蚊虫孳生环境,切实降低登革热等传染病传播风险。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区域内专业消杀机构的技术督导,确保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作业,坚决杜绝过度用药、违规用药等问题,实现科学、安全、高效灭蚊。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协同联动,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凝聚防蚊灭蚊工作强大合力。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防蚊灭蚊工作,制定防蚊灭蚊行动技术指南,组织督导指导。
区教委负责强化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内的防蚊灭蚊工作,清理积水、定期消杀;将防蚊灭蚊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师生良好的防护意识和行为习惯。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机构做好防蚊灭蚊工作,严格执行积水清理、规范使用合格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等防控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公司做好防蚊灭蚊工作,加强工地及居民小区积水清理,避免成为蚊虫孳生地,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及公厕、公园、绿地等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组织对公共环境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管养公路两侧路面的清淤、疏通,以及各公路道班、车站等处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整治工作,落实积水清理和定期消杀措施。
区水利局负责河流水系、防洪渠道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整治,定期对防洪沟渠进行清淤、疏通,防止积水,设置必要的防护盖板,防止垃圾、污物淤堵,从源头控制蚊虫繁殖。
区农村农业委负责加强屠宰场环境卫生整治;强化农田、农村地区的蚊虫孳生地治理,如稻田、沟渠等;指导农户采用合理的农业措施减少蚊虫繁殖,比如合理灌溉;指导各镇街做好农村地区的消杀工作,提升农村防蚊灭蚊能力。
区商务委负责督促各镇街对辖区各集贸市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实行划行规市、分区经营,消除周边病媒生物孳生死角;开展整顿废品收购站,实行废品进店入室,堆放整齐,加强商场、超市等场所室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督促各镇街对集贸市场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A级旅游景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加强文化娱乐行业室内环境卫生的整治;组织对景区公共环境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餐饮门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整治。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引导、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通过全媒体平台扩大覆盖面,提升公众防蚊意识和科学灭蚊能力。
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蚊虫密度、种类及携带病原体情况,掌握疫情传播风险;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为科学防蚊灭蚊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化防制公司对建成区定期开展灭蚊消杀工作。
各镇街要加强基础环卫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垃圾堆、臭水沟等环境卫生问题;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居(村)民进行环境卫生大扫除,翻盆倒罐,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动手,清除各类蚊虫孳生地,统筹做好辖区统一灭蚊工作。
区疾控中心要密切关注蚊媒传染病流行态势,结合实际加强蚊虫密度的监测,为科学防蚊灭蚊提供重要依据;要及时督促和指导监测结果超标的镇街做好防蚊灭蚊工作;要落实专人,组织专业防制人员排查问题并开展灭蚊工作,有效降低蚊媒密度,并控制在安全水平。
各相关单位、各镇街要结合健康中国重庆行动和“健康中国巴渝行”系列健康科普活动,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微信、抖音等媒体,以及村(社区)健康教育宣传栏、业主微信群等宣传阵地,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登革热等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护和灭蚊防病知识,引导市民养成良好卫生防病习惯,增强群众自我防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区疾控中心要提前做好消杀药剂、器械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工作,分级分类开展防制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蚊媒传染病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科学划定风险区域并开展应急监测,迅速组织开展成蚊杀灭和孳生地清理工作——核心区须在3天内将成蚊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5天内将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警戒区须在7天内将布雷图指数控制在5以下。同时,要强化健康宣教,持续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筑牢群防群控坚固防线。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蚊虫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行业特点,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发动和防控落实,重点强化学校、酒店、公园绿地、建筑工地等关键区域和场所的防蚊灭蚊工作,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2025年荣昌区夏秋季灭蚊行动技术指南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全区蚊类控制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环境治理为主,清除蚊虫孳生地,科学合理使用化学制剂,控制蚊密度。
开展清除蚊类孳生地的群众性运动,对各种可能孳生蚊虫的水体依据孳生地性质分别采取翻、清、通、填的分类管理与处置的原则,控制蚊虫孳生。
(一)管理饮用水容器或功能性容器积水。将饮用水容器、储水池、屋顶二次供水的水箱和其它功能性容器严密加盖。每3~5天彻底清洗1次家用饮用水容器、储水池;有伊蚊孳生的饮用水容器、储水池应先杀灭幼虫,再彻底清洗。种养水培植物的花瓶,每3~5天换水1次,冲洗植物根部,彻底洗刷容器内壁;大型莲花缸、池,可放养食蚊鱼等。
(二)清除积水容器。清除阳台、楼顶等室内外积水,清除绿化带、绿篱、灌木丛和卫生死角的垃圾、杂物等积水容器及废弃的容器,暂时闲置未用的缸、罐等容器逐一翻转倒放,防止积水。
(三)治理竹筒树洞。室内外闲置竹筒、树洞要用灰沙等堵塞,对留根的竹筒,采用“+”字砍刀法或填堵,使其不再积水。
(四)治理废旧轮胎。轮胎需存放在室内或避雨的场所。室外存放的轮胎用防雨布严密遮盖,若不能有效遮盖,可对废弃轮胎进行打孔、填砂等处理,必要时可以投放灭蚊幼剂处理。
(五)控制管道井、雨水井、集水井等蚊虫孳生。可在管道井、雨水井、集水井等入口处安装防蚊装置;对于不能清除的管道井、雨水井、集水井等积水,可定期投放灭蚊幼剂控制蚊虫孳生。
(六)管理其它无法清除的积水。对于建筑工地的坑、洼等易积水地可用泥土、黄沙等填平;对于景观水体可放养食蚊鱼或投放灭蚊幼剂控制蚊虫孳生;对于无法清除的积水,可投放灭蚊幼剂处理。
药剂选择应考虑该地区蚊幼抗性监测结果或现场灭效结果;连续几年一直使用的药剂应暂缓使用,可选择使用其它灭幼剂。常用灭蚊幼杀虫剂及使用见表1。
有效成分 |
类型 |
剂型 |
使用方法 |
用量 |
吡虫啉 |
新烟碱类化合物 |
粉剂 |
2周撒1次 |
3g/㎡ |
醚菊酯 |
类拟除虫菊酯类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1.5%颗粒剂,15-20g/㎡ |
苏云金杆菌 |
生物农药 |
悬浮剂 |
喷洒 |
600ITU/mg,2-5ml/㎡ |
可湿性粉剂 |
喷洒 |
1600ITU/mg,1-2g/㎡ | ||
苏云金杆菌 |
生物农药 |
大颗粒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200ITU/mg,10-20g/㎡ |
球形芽孢杆菌 |
生物农药 |
悬浮剂 |
喷洒 |
100ITU/mg,3ml/㎡ |
吡丙醚 |
昆虫生长调节剂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0.5%砂粒剂,1-2g/㎡ |
吡丙醚+倍硫磷 |
昆虫生长调节剂+有机磷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20g/㎡ |
S-烯虫 酯 |
昆虫生长 调节剂 |
微囊悬浮剂 |
2-3周喷洒1次 |
0.1g/㎡(1:100稀释,50ml/㎡) |
倍硫磷 |
有机磷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5%缓释剂,10-20g/㎡ |
双硫磷 |
有机磷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1%砂粒剂0.5-1g/㎡ |
注:雨水井灭蚊首选生物杀虫剂,控制白纹伊蚊用苏云金杆菌,控制库蚊用球形芽孢杆菌
(一)空间喷雾处置。以居民区、公园、广场、市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地为重点,根据蚊虫密度监测结果和安排的控制活动开展空间喷雾杀灭成蚊;当登革热或基孔肯雅热疫情时,核心区、警戒区需迅速开展空间喷雾杀灭成蚊。核心区每3天处理1次,连续3次,每周1次,直至应急状态结束;警戒区和监控区开始与核心区同步处理1次后,再根据蚊虫监测结果考虑是否再进行处理;蚊虫密度异常增高区域需按照相关要求控制成蚊。空间喷洒灭蚊用杀虫剂见表2。
杀虫剂 |
剂型 |
使用方法 |
用量(制剂/公顷) |
氯菊酯+氯氟醚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300ml |
氯菊酯+生物烯丙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144ml |
胺菊酯+氯菊酯 |
微乳剂 |
室内外 |
150ml |
氯菊酯+四氟醚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334ml |
右旋苯醚氰菊酯+右旋胺菊酯 |
乳油 |
室外 |
375ml |
右旋苯醚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100-120ml |
甲基嘧啶磷 |
乳油 |
室外 |
600ml |
注:空间喷雾包括超低容量喷雾和热烟雾喷雾,雾滴中径(VMD)需大于5μm,小于30μm。空间喷雾应选用水乳剂(EW)、乳油(EC)或超低容量制剂(UL)剂型杀虫剂。
(二)滞留喷洒处置。以居民区、地下车库、公园、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蚊虫栖息场所为重点,根据蚊虫密度监测结果和安排的控制活动要求开展滞留喷洒灭蚊;当登革热或基孔肯雅热疫情时,核心区、警戒区范围内媒介伊蚊孳生栖息场所进行重点滞留喷洒杀灭成蚊;蚊虫密度异常增高区域需按照相关要求控制成蚊密度。滞留喷洒灭蚊用杀虫剂见表3。
杀虫剂 |
剂型 |
使用方法 |
有效成份用量 |
吡虫啉+高效氟氯氰菊酯 |
悬浮剂 |
室内外 |
0.1-0.2ml/㎡ |
高效氯氰菊酯+氯氟醚菊酯 |
可湿性粉剂 |
室内外 |
165mg/㎡ |
残杀威+高效氟氯氰菊酯 |
悬浮剂 |
室外 |
375-500mg/㎡ |
残杀威+顺式氯氰菊酯 |
可湿性粉剂 |
室外 |
30-50mg/㎡ |
高效氟氯氰菊酯 |
悬浮剂、微囊悬浮剂 |
室内外 |
12.5mg/㎡ |
高效氯氟氰菊酯 |
悬浮剂、微囊悬浮剂 |
室内外 |
10mg/㎡ |
甲基嘧啶磷 |
微囊悬浮剂 |
室外 |
3.3ml/㎡、2g/ml |
(荣昌府办发〔202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根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办发〔2023〕75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各街道行使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2项,各镇行使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结合我区各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和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梳理情况,各镇(街道)分两类在《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范围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昌元街道、昌州街道承接赋权行政执法事项71项,其他镇(街道)承接赋权行政执法事项81项。所有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行政执法事项18项。
二、各镇(街道)要将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镇(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予以统一管理,并在政府官网公布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各镇(街道)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行使《事项清单》内行政执法事项。对已不再承接或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年7月1日起交回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镇(街道)继续办结。
四、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不另行发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 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镇街 |
1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所有镇(街道) |
2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5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所有镇(街道) |
6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所有镇(街道) |
7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所有镇(街道) |
8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所有镇(街道) |
9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所有镇(街道) |
10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所有镇(街道) |
1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12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13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1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所有镇(街道) |
15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所有镇(街道) |
16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17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18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所有镇(街道) |
19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所有镇(街道) |
20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所有镇(街道) |
2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22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23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24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所有镇(街道) |
25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所有镇(街道) |
26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所有镇(街道) |
27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所有镇(街道) |
28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所有镇(街道) |
29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所有镇(街道) |
3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8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所有镇(街道) |
39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40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1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2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3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4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冲洗甲板或船舱将垃圾冲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5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46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除昌元、昌州外其他镇(街道) |
4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所有镇(街道) |
48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所有镇(街道) |
49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所有镇(街道) |
5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所有镇(街道) |
51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所有镇(街道) |
52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所有镇(街道) |
53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所有镇(街道) |
5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所有镇(街道) |
5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所有镇(街道) |
56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所有镇(街道) |
5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所有镇(街道) |
5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5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6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6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6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所有镇(街道) |
6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所有镇(街道) |
6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所有镇(街道) |
6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所有镇(街道) |
6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所有镇(街道) |
6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所有镇(街道) |
6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所有镇(街道) |
6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所有镇(街道) |
70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所有镇(街道) |
71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所有镇(街道) |
72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所有镇(街道) |
7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所有镇(街道) |
74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所有镇(街道) |
75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所有镇(街道) |
76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所有镇(街道) |
77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所有镇(街道) |
78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所有镇(街道) |
7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所有镇(街道) |
80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所有镇(街道) |
8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所有镇(街道)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 单位 |
受委托 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2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3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4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5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6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7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8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9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0 |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1 |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2 |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3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14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100元(首违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15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16 |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7 |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8 |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所有镇(街道) |
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荣昌府办发〔2025〕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革热防控消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登革热防控消杀工作方案
当前全国多地进入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高发期,佛山、天津等地已启动应急响应,重庆市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做好登革热防控消杀工作,实现成蚊密度达标,布雷图指数<5,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组
指挥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登革热防控消杀工作。
技术组:区疾控中心提供抗药性监测及效果评估。
执行组: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片包干制。
(一)消杀原则。坚持“先清理后防制”的原则,全面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科学组织灭蚊工作。重点针对居住密集的大型居住区、老旧居住区,市民集中活动的集贸市场、旅游景区(乡村民宿)、体育健身场所、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办公楼宇、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闲置空地)、公园绿地及其他蚊虫易孳生环境等重要场所开展蚊虫防制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落实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积水、清理户外杂物等措施,消除蚊虫孳生环境,有效降低登革热传播风险。
(二)分级消杀策略。
区域类型 |
消杀频次 |
重点区域 |
方法及牵头单位 |
一类区域(疫点):核心区、警戒区 |
早晚各1次 |
老旧小区、垃圾处理站、绿化带等 |
区卫生健康委、第三方公司集中消杀 |
二类区域(高风险):除核心区、警戒区的其他部位的街道 |
每日1次 |
老旧小区、垃圾处理站、绿化带等 |
镇街、部门消杀队伍,环境治理+空间喷雾、滞留喷洒处置 |
三类区域(常规):其他镇 |
隔日1次 |
老旧小区、公垃圾处理站、绿化带等 |
镇街、部门消杀队伍,环境治理+空间喷雾、滞留喷洒处置 |
注:根据疫情情况动态调整。
(三)统一作业时间。
从2025年8月5日起全面启动,7∶00—9∶00及16∶00—19∶00(成蚊活动高峰)。暂定一周为一个周期。根据监测结果动态调整。
三、主要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防蚊灭蚊工作,制定防蚊灭蚊行动技术指南,组织督导指导。
区教委负责强化学校环境卫生的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内的防蚊灭蚊工作,清理积水、定期消杀。开展校园内的防蚊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及教职工的防护意识和习惯。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机构做好防蚊灭蚊工作,清理积水、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公司做好防蚊灭蚊工作,加强工地及居民小区积水清理,避免成为蚊虫孳生地,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及公厕、露天垃圾池、公园、绿地等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组织对公共环境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过境公路两侧路面的清淤、疏通,以及各公路道班、车站等处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整治工作,清理积水、定期消杀。
区水利局负责河流水系、排洪渠道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整治,定期对排水、排洪沟渠进行清淤、疏通,防止积水,设置必要的防护盖板,防止垃圾、污物淤堵,从源头控制蚊虫繁殖。
区农村农业委负责加强屠宰场环境卫生整治。强化农田、农村地区的蚊虫孳生地治理,如稻田、沟渠等。指导农户采用合理的农业措施减少蚊虫繁殖,比如合理灌溉。组织做好农村地区的消杀工作,提升农村防蚊灭蚊能力。
区商务委负责各集贸市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实行划行规市、分区经营,消除周边病媒生物孳生死角。开展整顿废品收购站,实行废品进店入室,堆放整齐,加强商场、超市等场所室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织对集贸市场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星级酒店和旅游景区、景点内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加强文化娱乐行业室内环境卫生的整治。组织对景区公共环境使用符合规定的杀虫剂进行定期消杀。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各餐饮门店、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整治,监督蚊香、杀虫剂等产品的质量安全。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引导、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通过全媒体平台扩大覆盖面,提升公众防蚊意识和科学灭蚊能力。
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蚊虫密度、种类及携带病原体情况,掌握疫情传播风险。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为科学防蚊灭蚊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化防制公司对建成区定期开展灭蚊消杀工作。
各镇街、社区(村)应加强基础环卫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垃圾堆、臭水沟等环境卫生问题,要发动群众,动员居(村)民进行环境卫生大扫除,翻盆倒罐,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动手,清除各类蚊虫孳生地,做好辖区统一灭蚊工作。
五、做好物资调配
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制定消杀技术方案,加强消杀队伍培训,指导科学开展环境治理和消杀工作,并调配好器械药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和器械积极开展消杀工作,做好个人防护物资(如口罩、手套、驱蚊液)配备,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调配药械。
六、强化工作落实
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登革热防控消杀工作方案》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务必取得实效。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将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各镇街、各部门消杀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通报,并建立整改台账,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各镇街、各部门须每天下午6点前将当天工作开展情况(附件3)通过渝快政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李艳(联系电话:15111819520),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1.环境治理清积水(蚊幼控制)六字诀
2.成蚊消杀技术口诀
3.重庆市荣昌区防蚊灭蚊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环境治理清积水(蚊幼控制)六字诀
一管积水容器
水瓶罐,盖要紧,三五天,洗刷勤。
伊蚊窝,先杀苗,再冲洗,保干净。
水培花,换水快,根须净,缸壁亮。
大莲池,养鱼忙,食蚊虫,不用慌。
二清杂物死角
阳台顶,莫藏瓶,废轮胎,倒扣平。
绿化带,扫干净,垃圾堆,不留缝。
闲置缸,倒扣放,防积水,蚊无踪。
三堵竹筒树洞
竹节头,砍十字,灰沙堵,水不留。
树洞深,填实它,蚊幼虫,无处爬。
四治轮胎积水
室内存,最安心,室外放,雨布撑。
孔洞打,砂石填,必要时,药来帮。
五控公共井洼
管道井,装纱网,雨水井,药定期。
工地坑,泥土填,景观池,鱼来战。
六防特殊积水
换不掉,药来罩,灭蚊幼,清烦恼!
附件2
一、基本原则要遵守
清积水,堵漏洞,孳生源头要斩断,
斩不断,理还乱,幼虫长大扰人忧。
黄昏晨,蚊最闹,喷药时机要抓牢,
高效药,轮换用,抗药问题早防到。
二、空间喷雾要记牢
重点区域:公园广场热闹处,社区活动要守护。
疫情爆发:核心区里早晚喷,警戒区看密度调。
药剂选择:氯菊酯配四氟醚,水乳剂型首选好。
操作标准:雾滴5-30微米间,公顷用量按表标。
(表2空间喷雾杀虫剂推荐)
三、滞留喷洒有门道
关键场所:车库工地农贸市场,垃圾中转别漏掉。
疫情处置:核心警戒同步走,栖息场所重点洒。
药剂规范:吡虫啉配高效氟,每平方毫精准拿。
(表3滞留喷洒杀虫剂推荐)
四、技术要点三提醒
超低容量喷热烟,剂型必须选EW/EC/UL。
密度异常要加码,应急状态连喷三次。
监测数据是依据,科学消杀才有效。
表1 常用灭蚊幼杀虫剂及使用
有效成分 |
类型 |
剂型 |
使用方法 |
用量 |
吡虫啉 |
新烟碱类 化合物 |
粉剂 |
2周撒1次 |
3g/㎡ |
醚菊酯 |
类拟除虫 菊酯类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1.5%颗粒剂, 15-20g/㎡ |
苏云金杆菌 |
生物农药 |
悬浮剂 |
喷洒 |
600ITU/mg,2-5ml/㎡ |
可湿性 粉剂 |
喷洒 |
1600ITU/mg,1-2g/㎡ | ||
大颗粒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200ITU/mg,10-20g/㎡ | ||
球形芽孢杆菌 |
生物农药 |
悬浮剂 |
喷洒 |
100ITU/mg,3ml/㎡ |
吡丙醚 |
昆虫生长 调节剂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0.5%砂粒剂,1-2g/㎡ |
吡丙醚+倍硫磷 |
昆虫生长调节剂+有机磷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20g/㎡ |
S-烯虫 酯 |
昆虫生长 调节剂 |
微囊悬 浮剂 |
2-3周喷洒1次 |
0.1g/㎡(1∶100稀释,50ml/㎡) |
倍硫磷 |
有机磷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5%缓释剂,10-20g/㎡ |
双硫磷 |
有机磷 |
颗粒剂 |
2-3周1次投入水中 |
1%砂粒剂0.5-1g/㎡ |
杀虫剂 |
剂型 |
使用方法 |
用量(制剂/公顷) |
氯菊酯+氯氟醚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300ml |
氯菊酯+生物烯丙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144ml |
胺菊酯+氯菊酯 |
微乳剂 |
室内外 |
150ml |
氯菊酯+四氟醚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334ml |
右旋苯醚氰菊酯+右旋胺菊酯 |
乳油 |
室外 |
375ml |
右旋苯醚菊酯 |
水乳剂 |
室内外 |
100-120ml |
甲基嘧啶磷 |
乳油 |
室外 |
600ml |
表3 推荐用于蚊虫滞留喷洒杀虫剂
杀虫剂 |
剂型 |
使用方法 |
有效成份用量 |
吡虫啉+高效氟氯氰菊酯 |
悬浮剂 |
室内外 |
0.1-0.2ml/㎡ |
高效氯氰菊酯+氯氟醚菊酯 |
可湿性粉剂 |
室内外 |
165 mg/㎡ |
残杀威+高效氟氯氰菊酯 |
悬浮剂 |
室外 |
375-500 mg/㎡ |
残杀威+顺式氯氰菊酯 |
可湿性粉剂 |
室外 |
30-50 mg/㎡ |
高效氟氯氰菊酯 |
悬浮剂、微囊悬浮剂 |
室内外 |
12.5 mg/㎡ |
高效氯氟氰菊酯 |
悬浮剂、微囊悬浮剂 |
室内外 |
10mg/㎡ |
甲基嘧啶磷 |
微囊悬浮剂 |
室外 |
3.3ml/㎡、2g/ml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3期
附件3
重庆市荣昌区防蚊灭蚊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镇街 |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
出动人数 |
病媒生物经费投入(万元) |
是否购买pco公司服务 |
pco公司投入专业人员(人) |
清除垃圾堆积物(吨) |
清理卫生死角(个) |
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清理整治活动 (次) |
清除蚊媒滋生地(处) |
灭蚊面积(万平方米) |
使用灭蚊药剂(公斤) |
开展线上防蚊灭蚊健康科普(次) |
线上科普点击量 |
开展线下防蚊灭蚊健康科普(次) |
线下科普覆盖人次(次) |
备注:可以填写本辖区或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如区教委完成XX所学校环境治理及消杀工作 |
1 |
昌元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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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昌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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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顺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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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峰高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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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双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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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富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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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直升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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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万灵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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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清升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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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荣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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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龙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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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仁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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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包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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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古昌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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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吴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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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观胜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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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铜鼓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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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清流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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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盘龙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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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远觉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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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清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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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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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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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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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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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交通运输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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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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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农村农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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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商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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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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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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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3期
(荣昌府办发〔2025〕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要细化任务安排,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决策事项。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在决策前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三、区司法局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加强对各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的指导。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或新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附件:2025年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决策时间 |
1 |
荣昌区加快招引优质企业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方案(2025—2027年) |
区经济信息委 |
第三季度 |
2 |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管理办法(试行) |
区水利局 |
第三季度 |
3 |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区水利局 |
第三季度 |
4 |
重庆市荣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
区发展改革委 |
第四季度 |
抄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印发
(荣昌府办发〔202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矿硐再利用再开发形成新业态的安全监管,压实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关闭矿井后续开发利用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荣昌区石灰岩地下矿山矿洞再利用窖藏项目安全监管相关事宜的批复》(渝安办〔2025〕45号)及“依法治安、职责法定”“三管三必须”“齐抓共管”等基本原则,以现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为导向,经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关闭矿硐后续开发新业态有关安全监管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荣昌区行政区域内的关闭矿井(含已关闭煤矿、非煤矿山),适用本通知。
(一)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有关规定,重庆宝圣洞酒业有限公司利用重庆市荣昌区畅吉建材有限公司岚峰石厂(已关闭注销)矿硐开展白酒窖藏项目,该公司属于轻工行业,应纳入轻工行业安全监管,行业所属为工贸。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硐藏酒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硐藏酒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生态修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硐藏酒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对硐藏酒企业开展文化旅游类活动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硐藏酒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硐外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
双河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硐藏酒企业的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动排查、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向相关部门上报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
各部门和镇街共同发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二)我区后续类似关闭矿井再利用再开发,均以实施主体业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管主牵头单位,相关风险隐患涉及行业部门配合,有关监管职责不再另行行文明确。
(三)关闭煤矿管理仍按原关闭煤矿安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不公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3期
(荣昌府办发〔2025〕58号)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25—203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到2030年,全区艾滋病诊断发现比例、治疗覆盖比例、治疗病人病毒抑制比例均达到95%以上,新发感染呈现下降趋势。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一)实施宣传教育行动。
1.增强全民艾滋病防治意识。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科学宣传艾滋病危害,利用“12·1世界艾滋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宣传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制作适合本地的宣传公益视频,利用主流媒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或播放专题节目,同时每年在不少于5个新媒体平台定期推送不少于20条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信息。(责任单位:各镇街、各部门)
2.深入推进重点场所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在车站、娱乐和洗浴场所、敬老养老场所、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务工培训场所、工地等重点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同时要张贴摆放预防性病艾滋病宣传提示。(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3.精准开展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区教委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将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展性健康、毒品危害和艾滋病防治专题教育;高校要打造一支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做好“青年爱不艾”宣传教育品牌打造和推广。公安局做好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完成问卷调查,知晓率普及达95%以上。各镇街要打造一支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每月针对农村留守人群等重点人群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西南大学荣昌校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荣昌校区)
(二)实施综合干预行动。
1.推广使用安全套。全面落实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并加大检查力度。高校增设安全套免费领取/自动售卖设施;医疗机构在咨询检测等日常工作中,免费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感染者发放安全套。(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西南大学荣昌校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荣昌校区)
2.重点人群行为干预。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院指导社会组织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综合干预、孕检服务,强化老年人群等重点行为干预;落实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健康教育、检测治疗等措施。区人民医院进一步完善药物预防措施,推进暴露前后预防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对重点人群提供艾滋病暴露前后药物预防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和人文关怀。依法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强化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满足感染者和患者医疗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落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加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指导等政策衔接,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
(三)实施扩大检测行动。
1.提高检测覆盖面。各镇街根据辖区人群感染情况,实行“一地一策”差异化检测,主动为不同年龄高危人群每年提供一次便利可及的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西南大学荣昌校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荣昌校区)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各级医疗机构主动对符合条件的就诊患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探索“逢血必检”,对术前等重点人群、皮肤性病科等重点科室就诊者实行艾滋病病毒“应检尽检”。各镇街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1次艾滋病检测;区公安局对监管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并对临时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内容。落实实验室检测全流程质量控制,筛查有反应样本的确证比例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3.开展重点地区主动筛查。以镇街为单位,根据全人群感染率的不同,在广顺街道、峰高街道、万灵镇、河包镇针对18—64岁人群开展检测试点,总结经验向全区推广。(责任单位:广顺街道办事处、峰高街道办事处、万灵镇人民政府、河包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委)
(四)实施治疗随访提质行动。
1.健全治疗服务体系。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提高30天内快速启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比例,并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
2.推进抗病毒治疗扩面增效。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循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规范,全面推广艾滋病咨询、检测等一站式服务,指导感染者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对需要追踪的病例,由属地镇街统筹协调;对不能划分到属地的病例,由区疾控中心反馈信息至区公安局,区公安局负责完成病例追踪。完善流动感染者异地治疗工作衔接机制,通过“疫智防控”应用建立治疗转介和信息交换机制。(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3.不断提高随访服务质量。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负责全区感染者随访管理工作,定期收集拒绝治疗等传播风险高的艾滋病感染者名单,对其进行个案管理,及时通报属地镇街,由属地镇街负责核查追踪,动员其接受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分类管理(“三色管理”),督促其规范治疗并依法履行性伴告知及防止感染他人等义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
4.保护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参与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详见附件2。(责任单位:各镇街、各部门)
(五)实施综合治理行动。
1.巩固控制注射吸毒传播成效。公安局依法打击滥用精神物质和非法催情剂的生产流通。依托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健全戒毒康复和维持治疗衔接机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供维持治疗、尿吗啡检测等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2.深化治安综合治理成效。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平安荣昌建设内容。公安局对抓获的涉黄人员100%开展性病艾滋病检查,同疾控中心建立并共享数据库,对发现的感染者100%纳入管理并开展抗病毒治疗,对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依法立案查处,将案件形成警示性教育材料。医疗机构如收到相关线索,应及时通报公安局。加强社交媒体等监管,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监管责任,发布艾滋病风险提示和健康教育信息。(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
区疾控中心指导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暗娼、男男等高危人群干预工作,每月联合属地公安局对卖淫嫖娼频繁的场所开展宣传检测干预。(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推进“三公(工)”流调溯源协同机制(公安、工信、公卫),提升重大疫情社会面排查、网格化管理和群防群治能力。在筛查阳性病例、拒治病例追踪等防治工作中,及时联合开展社区网格化治理,和各单位信息互通共享、联防联控,形成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
(六)实施消除母婴传播行动。
1.强化及早检测。医疗机构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体系,优化对育龄妇女艾滋病检测和咨询等服务;完善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早筛查、早检测、早诊断服务流程,进一步缩短孕产妇检测确诊时间,检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对辖区育龄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建立孕情报告制度,实行“逢孕必检”。(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
2.规范干预服务。完善以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为中心的疫情监测与评估等一站式服务模式,做好追踪随访、转介和信息对接工作,为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有效阻断母婴传播。(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
(七)实施防治能力提升行动。
1.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加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强化重点人群哨点监测等,推进相关单位间信息交换与协作,开展艾滋病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播风险研判。(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2.完善监测检测网络。构建以疾控中心为核心、医疗机构为基础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为补充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体系。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点)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质量,推进艾滋病哨点监测和自愿咨询门诊(点)建设。区人民医院创建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基层医疗机构均建立艾滋病检测点,鼓励和动员有感染风险人员开展自我检测。(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3.提升科技创新支撑。鼓励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申报科研项目,开展艾滋病防治模式、检测试剂等研究。(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委)
4.发挥先行区引领创新作用。围绕宣传教育、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工作领域,瞄准中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以及制约艾滋病防治等重点环节,探索艾滋病防治新策略新方法,推进艾滋病、结核病、猴痘等多病共防。(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委)
5.强化队伍建设。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各单位配齐配强专兼职专业人员,加大对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责任单位:各镇街、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进行专题研究,定期分析和研判本地艾滋病疫情形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一把手负责,切实压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督促各项防治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保障支持。
区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保障中央补助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全额拨付;要按相关防治政策,合理增加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区医保局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将医疗机构艾滋病筛查检测、快速检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艾滋病在治病人药品按规定纳入门诊特病保障范围。
(三)强化指导评估。
艾滋病防治工作专班定期召开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本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提升全区艾滋病防治综合服务能力。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
2.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
指标分类 |
指标 |
2025年 |
2027年 |
2030年 |
总体目标 |
全人群艾滋病感染率(%) |
≤0.46 |
≤0.50 |
≤0.53 |
检测发现 |
全人群艾滋病检测比例(%) |
≥50 |
≥55 |
≥55 |
艾滋病诊断发现比例(%) |
≥90 |
≥92 |
≥95 | |
治疗随访 |
艾滋病存活感染者治疗覆盖比例(%) |
≥95 |
≥95 |
≥95 |
艾滋病治疗病人病毒抑制比例(%) |
≥95 |
≥95 |
≥95 | |
艾滋病单阳家庭配偶传播率(%) |
<0.3 |
<0.3 |
<0.3 | |
宣传干预 |
居民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
≥90 |
≥90 |
≥90 |
重点人群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
≥95 |
≥95 |
≥95 | |
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义务知晓率(%) |
≥95 |
≥95 |
≥95 | |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较5年前减少幅度(%) |
- |
- |
≥10 | |
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覆盖比例(%) |
≥95 |
≥95 |
≥95 |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 |
≤0.2 |
≤0.2 |
≤0.2 | |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
<2 |
<2 |
<2 |
注:1.全人群艾滋病感染率指在某个时间段内,辖区被诊断出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持续开展,本地新增死亡数减少,检测发现人数增加,在艾滋病感染者发现人数未达峰值前,该指标较长时间内可能呈增加趋势。
2.艾滋病诊断发现比例指在某个时间段内,辖区实际诊断发现的艾滋病病例数占估计存活艾滋病病例总数的比例。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持续开展,新增感染人数减少,检测发现人数增加,该指标较长时间内可能呈增加趋势。
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不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证、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除卫生行政部门已公布的疫情信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未公布的艾滋病疫情信息向外泄露(包括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培训教学等),更不得擅自向媒体公布。
3.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4.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5.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本单位领导,不迟报、谎报或瞒报。
6.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不当行为造成的泄密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