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CHONGQING SHI RONGCHANG 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25
第4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4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第四期
目 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家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4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荣昌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规范砂石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砂石土管理的要求,加大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打击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行为,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建立全区良好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秩序,促进砂石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和城市开发建设、园区平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不含临时用地,以下简称“批准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可利用砂石土资源(以下简称“砂石土资源”)的。
(二)按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生态修复、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在整体修复区域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砂石土资源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原则
(一)维护国家权益。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二)强化源头管控。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
(三)允许合理利用。建设单位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坚持统一处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建设单位应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由区政府指定接管单位统一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或擅自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以及以赠予或抵扣工程价款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资源。
四、工作流程
(一)事前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地勘和设计等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预计将产生砂石土资源且自用后有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其中,建设工程的自用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依据报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二)调查核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接管单位,由接管单位委托中介技术单位开展调查并编制《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量、自用量、剩余量等主要内容。《调查报告》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三)移交接管。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做好与接管单位的移交工作。接管单位应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移交资料,建立移交台账,落实堆放场地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管控措施。
(四)统一处置。接管单位根据各堆放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定期做好堆放点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处置前,接管单位应委托价值评估机构对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经评审合格的《价值评估报告》。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五)公开交易。接管单位依据《价值评估报告》拟定《处置方案》,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六)收益缴纳。竞得人应根据公开交易结果,缴纳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七)交付管理。竞得人凭交易凭证和缴款票据向接管单位申请交付已取得的砂石土资源。接管单位应按成交的矿种、数量向竞得人进行交付,签订交付单,建立交付台账,由竞得人自行运输和处置。
五、工作职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调查报告》,审核《处置方案》;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非法开采和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的收缴入库进行监管;核定、安排和拨付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调查、评估、评审、场地堆放等有关费用和工作经费。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建设工程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含管委会):负责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管;审核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自用量,督促建设单位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公开交易,出具交易凭证。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建设工程非法开采和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行为。
接管单位:负责合理设置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堆放点,落实堆放点的管控措施,做好砂石土资源的接收、堆放、处置、交付等事务性工作;组织编制《调查报告》《价值评估报告》和《处置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管工作。凡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推动困难、影响恶劣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清淤疏浚等名义非法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行为。建设单位未对需处置的剩余砂石土资源进行申报或谎报、瞒报的,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设工程非法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37。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
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及医保保障功能。
强化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
(二)落实生育休假制度。
女职工产假时间为:顺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80天=178天;难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15天+80天=193天;多胞胎顺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天+80天;多胞胎难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15”天+80天。(注:N表示孩子数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实施生育补贴制度。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户口登记在荣昌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 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36号)要求,将“精子优选处理”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每人限定支付2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个人负担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持续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积极推进区妇幼保健院筹建不孕不育门诊,加强与市级医疗机构对接,开通辅助生殖等绿色通道。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区妇幼保健院三甲创建,持续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标准化门诊建设,提高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优化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区妇幼保健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妇幼专科联盟,在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方面,积极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实施基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婴幼儿营养喂养咨询指导等,持续改善婴幼儿营养。成立荣昌区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对儿科医疗质量开展督导、管理及培训,规范各项医疗技术操作,提升儿科医疗水平及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六)优化托育服务供给。
积极争取建设资金,加快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其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功能作用。统筹社区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等多种模式发展。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占比达到6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加强“医育结合”。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托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定期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指导。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等工作,探索建立医育共同体。加强托幼机构疫情防控,督促落实日常管理和健康监测。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
(七)完善托育支持政策。
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等政策。对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经过机构申请、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认定公布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对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乳儿班(6-12个月):每人每年补助900元;托小班(12-24个月):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托大班(24-36个月):每人每年补助700元。18个月至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助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1.落实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规定,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2.推行“长幼随学”。缓解多孩家长“多头跑”接送孩子压力,统筹安排多子女入学(园),凡满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入学条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可自主申请将两个或多个子女转入同一所学校(幼儿园)就读,区教委根据学校空余学位统筹安排。
3.试点“派位入学”。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年级,探索建立以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入学手续,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读尽读。根据城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派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区教委
(九)加强住房保障支持。
1.购房补贴。从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的补贴。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公积金租房提取及贷款。缴存人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在重庆辖区内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到2250元/月(2.7万元/年),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5.4万元/年)。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60万元。
3.保障性住房。将家庭居住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多子女家庭纳入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承租人凭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或参保证明,可按相关政策前往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和学校办理户籍落户及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十)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和女性就业特点,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培训机构适时开办“假日班”“晚班”等培训班,满足不同妇女学员对培训时间的需求,实现“随到随学”。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贯彻力度,积极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自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一)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搭建青年职工婚恋生育“全链条”服务平台,着力加强对年轻职工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联动开展婚恋服务。开展群众性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加大思想引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
(十二)加强社会宣传倡导。
充分利用区属媒体平台,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教育。鼓励高校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和青春期教育,树立青年学生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把我国人口基本国情、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等纳入劳模工匠人才“三进”宣传宣讲活动内容。积极发挥现代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利用理论宣讲、论坛讲座、评选评比等活动形式,开展人口基本国情、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
六、强化实施保障
在确保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经费的基础上,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将配套措施补助、补贴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各措施责任单位需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完善补助、补贴申报手续,实施台账管理,确保配套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七、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市级出台新政策措施的,遵照国家、市级出台的文件执行。
(荣昌府办规〔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权确定和水权转让秩序,促进农业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以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用水,是指用水者利用大中型灌区工程,通过拦、蓄、引、提等措施,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的水。
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依法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有偿转让其节约剩余的水量。
第三条 在本区域内依法获得、转让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适用本办法。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用水需求和供水条件统一分配水量。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节约用水的原则,充分考虑灌区的水资源条件、供用水现状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用水需求,科学制定用水优先次序和紧急状态下的用水保障措施,妥善处理灌区内外、水源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确定农业灌溉水权,应当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责以及用水者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公平、自愿、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灌区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第七条 水权交易双方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以及《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有关规定,发生干旱、洪涝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
第八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加强灌区用水总量宏观指标控制和农业用水定额指标管理。区水利局根据公布的重庆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灌区内可供总水量和不同行业生产、生活需水情况。
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时应与当地实际供用水情况相结合。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大于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时,以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为依据,按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小于农业灌溉可供总水量时,以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为依据,按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
第十条 区内大中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原则以灌区为单元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区水利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用水总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确定后,应按照灌区计量条件将控制水量细化分解到灌区灌片、渠首闸口、取水泵站及分水口等灌区重要用水节点,按照节点相应用水总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 水权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水权的登记及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量,对用水户的初始水权进行登记和确认,发放水权使用凭证,明晰用水权,保证初始水权的基本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区用水权既可以分到灌片,也可以分配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等。
第十四条 水权使用凭证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点、取水方式、计量点、计量方式、用水量(限额)、用途、有效期限等,但灌区内各水权使用权凭证登记的可用水总量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量,登记的水权使用期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水权登记表(证)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利局统一监制和登记,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报区水利局。
第十六条 建立供用水合同制度。水权登记后,依据水权登记表(证),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者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用水权交易(转让)
第十七条 大中型灌区的用水权交易可在灌区之间,以及灌区内部已明确用水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户之间进行,鼓励用水户对核定用水量(限额)内未使用的水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线上交易,交易信息汇集到水权交易平台,也可以通过村社公告栏、属地镇街、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
第十九条 灌溉用水户农业用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跨镇(街)的大额农业用水权交易,应征求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或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对转让水量、转让费用、转让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交易转让方的转让水量占用其灌区农业用水权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其农业用水权分配指标;转让农业用水权的期限和水量不得超过其用水权凭证所载明的期限和水量。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权转让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费用:
(一)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二)工艺改造等节水措施费用;
(三)为水权转让而建设的计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四)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五)其他因取水权转让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灌区农业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配和转让农业用水权:
(一)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
(二)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的;
(三)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人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种植、养殖国家禁止的动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进行转让的情形。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用水权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权登记公示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公示的内容包括:用水定额、分类水量、总水量等。用水权登记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点、取水方式、取水量(限额)、取水用途、有效期限、联系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区水利局。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农业水权执行情况和农业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水权管理和交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
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切实维护灌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农业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加强大中型灌区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昌区内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业水费是指灌区管理单位或其经营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灌区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水费计收
第五条 大中型灌区原则上采用计量节点处的量水设施进行计量计费,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以电折水”等合理方式科学计量计费。
第六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尽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做好用水计量设施的统一管理,加强计量监测,加快量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并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七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依法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业水价收取水费,严禁随意调整变更水价,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
第八条 灌区农业用水户应据实足额向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缴纳农业水费。
第九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据实向农业用水户出具缴费凭证;通过网络等其它方式缴纳农业水费的,应制作和留存纸质缴费凭证,凭证留存期至少1年。
第十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对水费计收要做到水量、水价和水费“三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制度。
第三章 农业水费管理
第十一条 水费收入是供水经营管理单位以供水价格形式取得的合法收入,是灌区工程运行管理、更新、维护维修和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费收取及凭证管理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保证水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收取的水费应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由灌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合理用于灌区经营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水费计收和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灌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提供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经营单位要加强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的自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灌区经营管理单位要接受水利、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调整水价、水费不合理开支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家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吴家府发〔2025〕26号)
各办(所、中心),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根据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经2025年第14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家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予以废止。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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