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办事指南
一、援助范围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补充规定的事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补充规定的事项
·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
·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
·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的
刑事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可以除外)。申请人持有以下材料,视为经济困难证明: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城市“三无”人员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8.农村贫困家庭证明材料;
9.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审核:唐菁、李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