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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陶瓷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日期: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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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政府出台了《荣昌区陶瓷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修订》(荣昌府办发201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年6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了新的部署,要求规范采矿权审批、坚持绿色发展。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陶瓷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禁止行为及违法责任,区政府决定按照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修订《荣昌区陶瓷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区陶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陶瓷土资源基本定义。陶瓷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关。《办法》中的陶瓷土资源包括陶瓷土、陶粒用粘土、陶粒页岩、陶瓷用砂岩等资源。

2、陶瓷土资源保护管理。全区陶瓷土资源主要昌元、广顺、安富、双河4个街道和荣隆镇等镇街,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陶瓷土资源保护规划、设置保护区范围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陶瓷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滥采、污染、破坏陶瓷土资源的行为。

3、陶瓷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开采陶瓷土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并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采矿权只能通过招拍挂出让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应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关闭陶瓷土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修订后的《办法》明确采矿许可登记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许可时限要与出让年限一致,国有矿山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开发利用中的禁止行为。禁止无证开采;禁止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禁止造成陶瓷土资源污染;禁止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法采出的陶瓷土资源;建设项目未经同意不得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陶瓷土资源,不得随意处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出的陶瓷土资源。

5、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处罚金额的具体规定。

、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途径

)政策咨询

区国土房管局咨询电话:46774097

)举报投诉

发现陶瓷土开发利用的违法行为,公众可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6,4679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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