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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作了哪些修改
日期: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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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并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为广大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主体在实践中发挥了引领作用。近年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作了哪些修改呢?

  2017年3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并删去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此次修改取消了招标师职业资格,也就是取消了招标师行政许可,意味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将成为历史。

  第二次修改是在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招标代理资格的认定而做出的修改,删去了条件中有关招标代理资格及认定的内容,取消了招标代理资质,也就是取消了招标代理行政许可。

  第三次修改是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取消了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而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是通过财政投资的评审权实现的,取消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就意味着取消财政投资评审权,因为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就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其目的是为了更合理配置管理部门职能,理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职能。

  财政部门已明确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职能,不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减少职能交叉,所以删除此表述。此次修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明确权责、优化服务改革,有效地推进“放管服”改革。(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王晓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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