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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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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政策解读

2020-02-27 14:50  来源: 重庆市人社局  作者:重庆市人社局

《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对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进行兜底的制度,确保人人皆享有社会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存在超过领待年龄的人员未纳入参保范围,经统计其中超龄贫困人员有27686人。按现行政策,超龄未参保人员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以一直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法享受正常养老待遇,也就无法享受社保扶贫措施。因此贫困群体脱贫艰难,未达贫困线的超龄群体极有可能陷入贫困。这并不符合城乡居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更有违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人均能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当前急需出台政策使已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保参保范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进一步让超龄贫困人员享受到我们具体的社保扶贫措施,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助力精准脱贫的目标,圆满完成我市脱贫攻坚的任务。

    (二)制定依据。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第二条主要措施的第一款完善落实参保缴费政策,第二款规定: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等政策,确保60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第二条“推进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政策措施”第二款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贫困人员,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目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参保范围为城乡居保参保范围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并具有我市户籍的超龄人员。

    (二)对我市城乡居保制度试点后的超龄人员参保条件及享受待遇时间的规定: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试点时距法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补缴;距法定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财政补贴,并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我市超龄未参保贫困人员参保条件及享受待遇时间的规定: 2018年11月30日前达龄的贫困人员应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8年12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1日以后达龄的贫困人员,可从达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确保了60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符合我市实情、城乡居保制度建立的初衷以及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人均能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助力脱贫攻坚任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老年居民,特别是对困难群体的民生关怀,我市超龄未保人员将直接受益。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申报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未享受渝府发〔2005〕121号生活补贴的人员。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从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贫困超龄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8年12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对放弃参保资格且不愿意签署意向书的超龄贫困人员,由村(居)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后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六、提示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涉及该项政策相关内容)

    (一)贫困超龄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支付终身,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

    (二)超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救济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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