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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职业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4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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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职业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4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06



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职业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4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范和统一政策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和《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退休和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应把握的条件。

   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意见》的调整范畴,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三是明确了退休和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认定工伤后的工伤待遇。

    三、主要特点

   一是政策规定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二是职工的权益与用人单位的义务紧密联系。

    四、涉及群体范围

    退休和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

    五、实施时间和办理程序

    自发文之日即2019722日起执行。

   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获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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