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7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近日,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理解《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住房是基本的民生,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均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2年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目前,我区公租房项目基本可以满足无房群众的保障需求,但随着城市发展、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加大,包括引进人才、产业工人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还会产生一部分新增需求,与当前我区住房保障的整体水平有一定差距。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2022年12月2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2023年6月9日,区住房城乡建委第二次召开征求意见会,讨论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会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分别于2023年7月4日和2023年7月24日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再次发出第二次、第三次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无意见反馈。2023年7月5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信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8月26日,无反馈意见。2023年10月19日,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XX日以荣昌府办〔2023〕XX号印发实施。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大型企业、用人单位通过改建、新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不受土地性质限制,仅根据房屋用途进行认定,政府直管公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住房,富余安置房,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等均可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工程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实现拎包入住。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了土地、审批流程、财政资金、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税费减免、公共服务等七方面政策支持。土地支持方面,可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从7%提高至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财政资金支持方面,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奖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者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运营资金。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项目资本金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租购同权。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进行审批,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