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府〔2021〕87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实施重庆大足至四川内江高速公路
重庆荣昌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清流镇马草村7社等3个镇8个村(社区)29个社(组)部分集体土地104.6349公顷,已经渝府地〔2021〕128号文件依法批准征收,征地报批前本府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现对该方案予以批准,请你们严格按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重庆大足至四川内江高速公路荣昌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建设重庆大足至四川内江高速公路荣昌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我区实施重庆大足至四川内江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用地,依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支付方式。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各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兑付到户,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所在镇政府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3.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及推荐办法。
(1)计算办法:由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计算人员安置人数。
(2)推荐办法:拟安置人员名单由各所在镇政府和村委(社区)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计算人数进行推荐,原则上按被占地多少依次组织推荐。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面积、结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合法有效面积、结构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2.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选择申请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附件1规定标准上浮50%补偿;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其房屋拆迁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
(2)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被征地拆迁户自愿交付所在镇政府拆迁的,由镇政府按下列标准对拆迁予以房屋残值补助后,由各所在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有证房屋残值补助费标准: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25元/㎡,其它结构20元/㎡。
(3)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两次,3人以下户(含3人)600元/次,3人以上户1000元/次。
(4)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建设期间实行自行过渡,对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5)附属设施补偿费:光纤(闭路)电视收视设施补偿安装费560元/户;固定电话(含宽带网)移机费158元/部;生活用电户头费一次性补偿600元/户;动力电户头费一次性补偿1000元/千瓦;自来水户头费一次性补偿8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搬迁费一次性补偿500元/台;空调移机费一次性补偿100元/台;天然气按实际安装费一次性补偿(由被拆迁户提供安装费发票,发票遗失的,由各镇查阅档案出具证明)。
3.建(构)筑物补偿及补偿费支付方式:各所在镇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补偿安置各项费用由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权人。
4.住房安置。
(1)住房安置原则。拆迁房屋住房安置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予以安置住房。土地房屋共有权人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居住权人与被拆迁房屋户主合并安置。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进行1次住房安置。
(2)住房安置对象。
①区政府确定的用地时间之日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②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城镇人员。
③区政府确定的用地时间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系荣昌区境内的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3)住房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农村宅基地自建二种方式予以安置。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上述二种住房安置方式之一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镇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4)住房安置标准。
①申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
a)批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每人按30㎡计算(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b)申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的,由被拆迁户自行协调解决建房用地,一是由镇政府发放宅基地补助费,其标准为:以应住房安置住房人数为准,按每人使用宅基地30㎡,200元/㎡计算,即每人6000元予以补助。二是由镇政府发放建房补助费:按拆迁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补助300元/㎡。
d)建房手续办理:由各镇政府牵头,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等单位协助被拆迁户按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办理建房手续,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②货币安置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标准为:吴家镇辖区按60000元/人(城镇人员按30000元/人),铜鼓镇、清流镇按54000元/人(城镇人员按27000元/人)。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应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自建权益,并向社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承诺其住房安置对象之后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本社进行公示。
(5)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被拆迁户房屋,按照《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后按规定不予安置住房。
(6)奖励、补助政策。
①提前搬迁奖:对被拆迁户持有拆迁房屋权证的证载建筑面积部分,均按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款总额的10%计算支付奖励金。
a)申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的,另按拆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以1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b)选择货币安置的,另按拆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以30元/㎡的标准支付奖励金。
②被征地拆迁户的无证房屋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砖混结构108元/㎡;砖木结构84元/㎡;土木结构60元/㎡;简易结构36元/㎡。逾期拆迁的,不予奖励。
③支付方式: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后,由各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将以上奖励、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监督检查
(一)征地过程中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方案、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协议的规定及时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结算手续,及时搬迁,交出被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定理由逾期不搬或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导致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除追回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对拒不执行本方案,无理取闹、阻扰、妨碍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抄送:区人力社保局、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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