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4年1月正式启动以来,在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下,平稳推进,较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切实解决职工个人负担重的问题,更好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县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
(一)起付线的调整:一级医院由300元降为15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由400元降为300元。
(二)报销比例的调整:在职职工由80%提高为82%,退休人员由90%提高为92%。
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的完善
(一)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管理:坚持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异地就医申报备案制度。未经县医保中心批准而擅自外出就医,异地就医人员在住院时未告知县医保中心备案或未在选定医院就医,所发生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二)门(急)诊危重病抢救费用未入院者按住院处理,由统筹基金参照特殊疾病门诊执行,报销比例80%;经抢救入院者,抢救费计入住院费用一并报销;门(急)诊危重病范围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0号)规定执行;
(三)因公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县外突发疾病门(急)诊或住院适用病种按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确定,不属于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因公出差、探亲、旅游等异地发生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伤害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三、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调整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血友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2.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3.结核病;14.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风湿性心瓣膜病。
(二)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实行按双月集中诊断,定点医院门诊制(结核病可以选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填写《荣昌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及二级医院以上两年以上病史资料、检查报告及住院诊断证明,交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对曾经在三级医院检查、病理报告及住院诊断证明的以下疾病及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对不属于以上疾病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县医保中心每两月组织相应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与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对申请特殊疾病参保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诊断,然后由专家组及医保中心会商,对符合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规定的参保人员,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分别申报,记入一个《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注明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参保病人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只选择一家,选定后一年不能更改。县内特殊病种门诊需要在三级医院门诊治疗,按基本医疗转诊转院规定办理;县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按异地就医规定办理。非定点医院的门诊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四)特殊疾病统筹支付按以下办法执行: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条件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起付线150元/年,二级医院300元/年,三级医院700元/年,实行累计结算制。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一并不超过2.8万元/年。报销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符合报销条件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县内特殊疾病费用由参保人员在选定定点医院只需交清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报表与医保中心结算。异地就医及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交医保中心结算,结算办法参照异地住院报销程序处理。
(五)承担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进行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擅自降低诊断标准,冒名治疗等行为,将按《荣昌县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荣昌委发﹝2005﹞36号)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以上政策调整与原政策不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原政策执行。
五、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