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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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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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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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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关闭煤矿整合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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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府发〔2008〕8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关闭煤矿整合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顺街道办事处,双河镇、安富镇、荣隆镇、清升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重庆市整合关闭煤矿的总体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规则三年规划》(渝办发〔2006〕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第三阶段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7〔300号)精神和《关于落实渝办发﹝2007﹞30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第三阶段煤矿关闭工作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7-237)等要求。我县先后以《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对吴家沟古桥煤矿等4个矿井予以关闭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7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对荣昌县桐子土扁煤矿予以关闭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13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对荣昌县观音煤矿等三个矿井予以关闭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20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关闭荣昌县峰高煤矿等六个矿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90号)落实关闭14个矿井(其中:永久关闭矿井4个,整合关闭矿井10个)。为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防止死灰复燃,确保煤矿关闭整合期间的安全。现就加强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整合关闭煤矿“一对一”监管措施。由县煤炭工业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分组包镇街,对每个镇街派驻工作组,镇街按属地化职责包煤矿,对每个关闭煤矿派驻一对一监管组,实施严格监管直到煤矿整合关闭结束时为止。
  (二)安富镇、双河镇、清升镇、荣隆镇、广顺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市政府确定的煤矿整合关闭标准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确保关闭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防止非法生产。
  (三)双河镇、安富镇、清升镇、荣隆镇和广顺街道负责关闭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对关闭矿井进行检查和巡查,发现重大情况和隐患要及时汇报。
  (四)对先关闭后整合的10个矿井确需要通风排水的必须制定通风排水等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确保安全,并按照市政府整合方案和整合程序的要求完善有关整合手续。
  二、工作措施
  (一)由整合主体矿井负责对关闭矿井进行统一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关闭矿井的日常通风、排水、维修、密闭等工作。
  (二)关闭整合矿井确需通风、排水、维修的由整合主体矿井重新制定和完善专项措施,通风、排水工作必须在两人以上,维修工作由熟练工操作进行。
  (三)关闭整合矿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工作必须召开班前会,镇街驻矿一对一监管人员监督其做好记录,并提出要求。
  (四)关闭整合矿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工作,必须保证地面主要通风机24小时不停运转。
  (五)关闭整合矿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工作的工作费用由整合后的煤矿承担。
  (六)关闭整合矿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由整合主体矿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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