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府公〔2020〕87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万灵镇城市规划建设拟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万灵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拟征收万灵镇沙堡村2、3社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以公告。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万灵镇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实施万灵镇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我区实施万灵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500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划转到被征地社区(村)居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万灵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兑付给被征地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5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500元/人·月;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10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再增发100元,年满8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10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再增发10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青苗和树木花草等附着物,不分地类,按征收面积计算,采取综合定额包干的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其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按征收面积计算,在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增加补偿2000元。
(二)搬迁损失费。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园(桑园、茶园),按征收面积计算搬迁损失费,标准为每亩20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搬迁损失费,标准为每亩2000元;持有相关证照的花卉苗木基地,按征收面积计算搬迁损失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方式: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社,由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由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将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万灵镇人民政府该社区(村)居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万灵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兑付给被征地社,由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三、征地拆迁补偿
(一)建(构)筑物的面积、结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合法有效面积、结构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二)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建(构)筑物补偿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四)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不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3.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4.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由万灵镇人民政府对房屋残值按下列标准补偿后,由万灵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1.砖混结构30元/㎡;
2.砖木结构25元/㎡;
3.其它结构20元/㎡。
无证建(构)筑物由所有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超过规定时限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后强制拆除。
(六)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两次,3人以下户(含3人)每户600元/次,3人以上户每户1000元/次。
(七)搬迁补助费及搬迁过渡费。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建设期间实行自行过渡,从过渡之日起按住房安置对象人口为准,发给搬迁补助费或搬迁过渡费。选择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对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发给200元搬迁过渡费,超过过渡时间的,按双倍进行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八)附属设施补偿费。光纤(闭路)电视收视设施补偿安装费560元/户;固定电话(含宽带网)移机费158元/部;生活用电户头费一次性补偿600元/户;动力电户头费一次性补偿1000元/千瓦;自来水户头补助费一次性补偿8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移机费一次性补偿500元/台;空调移机费一次性补偿100元/台;天然气按实际安装费一次性补偿(由被拆迁户提供安装费发票,发票遗失的,由镇政府查阅档案出具证明)。
(九)建(构)筑物补偿及补偿费支付方式。万灵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补偿安置各项费用由万灵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原则。拆迁房屋住房安置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予以安置住房。土地房屋共有权人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居住权人与被拆迁房屋户主合并安置。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二)住房安置对象。
1.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的原非农业人员;
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系重庆市荣昌区境内的原非农业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三)住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优惠购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
(1)属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万灵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货币安置费。原农业人员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费标准为60000元/人,原非农业人员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费标准为30000元/人。
(2)不属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2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2.优惠购房安置。
(1)选择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由万灵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签定优惠购房协议,由被拆迁户以户为单位按每名住房安置对象3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向万灵镇人民政府申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优惠购房价格为570元/平方米;
(2)符合上列住房安置对象第二款规定的原非农业人员的住房安置对象,经审核同意后,可按30平方米/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7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3)符合上列住房安置对象第三款规定的原非农业人员的住房安置对象,可申请按30平方米/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7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并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购一个自然间(不超过30平方米)的住房,按7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5)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住房超过以上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7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14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规定标准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购买(每户购买安置住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40平方米)。购买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30平方米/人)的,不足部分由万灵镇人民政府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
(6)优惠购房:由万灵镇人民政府提供。
五、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时限为15天)搬迁拆除的,万灵镇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提前搬迁奖励:
(一)按拆迁有证房屋面积计算,以砖混结构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元/平方米、土木或其它结构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按拆迁有证房屋补偿标准10%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1)按原农业人员住房安置对象1000元/人、原非农业人员住房安置对象500元/人标准支付住房安置奖励金;(2)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每个住房安置对象奖励12240元;
(四)选择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原农业人员住房安置对象500元/人、原非农业人员住房安置对象250元/人标准支付住房安置奖励金;
(五)无证房屋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逾期拆迁的,不予补偿。
1.砖混结构108元/㎡;
2.砖木结构84元/㎡;
3.土墙结构60元/㎡;
4.简易结构36元/㎡。
六、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区政府批准此方案之日起15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七、监督检查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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