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精神,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充分发挥保险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和推进民生改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巨灾保险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建立商业保险运作机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利用商业保险经济杠杆,实现商业保险对现有政府救助领域的有效补充。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发挥营业网点地域优势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承保、理赔、宣传以及防灾防损服务。
(二)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充分调动政府、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三)企业微利,服务社会。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完善保险条款,扩大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以企业微利、市场化承担风险、服务社会为原则,提高全社会抵御灾害的能力。
三、保险方案
(一)保障对象。
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荣昌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在荣常住人口,临时来荣昌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及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二)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荣昌区行政辖区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在自然灾害中实施抢救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自然灾害: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地震。
2.拥挤踩踏救助保险: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群体踩踏事故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见义勇为救助保险: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行为人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4.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5.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6.公益设施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投保时须约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承保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生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动物伤人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居民房屋损坏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保险合同载明的参保人员所有的居民房屋主体损失的,被保险人根据住建部门评估房屋维修、重建应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居民房屋是指具有房屋产权且供居民生活居住的房屋标的。不包括以下房屋及财产: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单独店面、作坊、无人居住房屋、商业用途房屋、正在修建房屋、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其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任何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
(三)保障额度。
1.死亡赔偿:对自然灾害、拥挤踩踏、高空坠物、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按照每人8万元进行赔偿,自然灾害、公益设施火灾,爆炸、生物伤人按照每人10万元进行赔偿,见义勇为按照每人30万元进行赔偿。
2.残疾赔偿:残疾等级按照投保人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残疾抚恤费用的确定由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赔偿比例表所对应的赔偿系数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3.医疗费用赔偿: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时政府为抢救居民生命的医疗救治支出,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财产损失赔偿:对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按照最高不超过4万元进行赔偿。
具体保障责任见下表:
序号 |
险种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万元) |
每人每次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万元) |
每户每次财产损失救助限额(万元) |
1 |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6000 |
3000 |
30 |
||
2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8 |
3 | |||
3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8 |
3 | |||
4 |
精神障碍患者伤人 |
8 |
3 | |||
救助保险 | ||||||
5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10 |
5 | |||
6 |
公益设施救助保险 |
10 |
5 | |||
7 |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 |
10 |
5 | |||
8 |
生物伤人救助保险 |
10 |
5 | |||
9 |
居民房屋损坏救助保险 |
/ |
/ |
4 |
备注: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房屋毁损保险人仅承担房屋主体结构损失,其中土坯房每次及累计限额为5000元/户,砖(石)木结构每次及累计限额为20000元/户,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每次及累计限额为40000元/户。
(四)承保方式和时限。
1.选择方式。
由在荣的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招标确定。
2.时限。
保险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每年与承保人签定保险合同,每年付费,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承保。
(五)保费。
按保费1.5元/人/年,户籍人口85万人计算投保,每年保费共计127.5万元人民币(根据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标准如下:1.年度赔付金额不足保费75%的,则以后年度保费一次性降低5%;2.年度赔付金额高于保费90%的,则超额部分比例为下一年度保费的提高比例,最高调增比例不超过5%;3.年度赔付金额介于保费75%-90%之间,则以后年度保费与第一年度保费一致)。
四、实施步骤
(一)签订保险协议。区政府委托区应急局与承保人签订《荣昌区巨灾保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时限等内容。
(二)办理投保手续。承保人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参保信息核发保险单。
(三)常态化理赔。各街道及相关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承保人报案,并向区应急局备案。承保人指定专人第一时间负责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经过,以及受伤、受灾情况,并视实际情况探视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各街道及相关行政部门填写索赔申请书(附件2)及所需理赔材料(附件3)报承保人,承保人按约定金额理赔,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二)强化部门职责。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巨灾保险工作。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区委政法委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灾害、事故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事故进行认定,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部门职能职责因机构改革有所调整的,按最新文件明确的职能职责要求执行。
(三)加大政策宣传。进一步发挥各镇(街道)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优势,由参保公司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和专业人员会同各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广泛宣传,确保荣昌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晓、掌握并运用本保险,各级各部门要对巨灾保险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服务落实。参保公司要凭借自身机构网络、专业技术优势,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确保荣昌区巨灾保险工作各项服务举措的落实。
附件:1.荣昌区巨灾保险理赔责任认定及赔付处理流程
2.巨灾保险索赔申请书
3.巨灾保险索赔材料清单
附件1
荣昌区巨灾保险理赔责任认定及赔付处理流程
保险 责任 |
保险范围 |
理赔认定部门 |
流程 |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行为人人身伤亡 |
区委政法委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收集区委政法委认定文件→镇街联络人提交首席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市政广场、市政公园、景区、车站码头、公共体育场地等,因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
区公安局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向主管部门报案→区公安局出具事故证明→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首席承保人核实→赔付 |
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
由于恐怖活动导致身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员人身伤亡的 |
区公安局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收集区公安局认定文件→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 |
区公安局 区城管局 区住房建城委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向主管部门报案→区城管局或区公安局或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事故证明→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 |
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恶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 |
区卫生健康委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向主管部门报案→区卫生健康委出具事故证明→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居民因遭受经当地气象部门确认的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以及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气象局 区水利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局 |
镇街将受灾情况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将全区受灾情况提供给承保人,同时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局向区应急局提供灾害认定书→承保人组织人员到基层对接→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收集受灾人员资料→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核实资料→赔付 |
公益设施救助保险 |
政府及政府部门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区域内(指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井盖、路灯)因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 |
区城管局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向主管部门报案→区城管局出具事故证明→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 |
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
区公安局 区消防支队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向主管部门报案→区公安局或区消防支队出具事故证明→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居民房屋受损救助保险 |
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 |
区应急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受害人员或相关人员向镇街报案并填写巨灾保险理赔出险通知书→镇街协助向主管部门报案→区应急局或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事故证明→镇街联络人提交给承保人→承保人核实→赔付 |
附件2
巨灾保险索赔申请书
名称 |
险种 |
||||
保单号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出险时间 |
出险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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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原因和经过:
损失详情:见□受损财产报损清单 □现场查勘笔录 | |||||
责任认定险种选择 |
认定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
□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 |
□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 ||||
□公益设施救助保险 |
□火灾、爆炸责任保险 | ||||
□居民房屋损坏救助保险 | |||||
被保险人签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1.本申请书由相关部门或镇街在出险后申请赔付时填写,经签章后送达承保人;
2.本通知书所列名称栏根据出险实际情况,由保险公司指导填写。
附件3
索赔材料清单
险种 |
索赔所需材料清单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被保险人提供资料: 1.巨灾保险索赔申请书 2.受害人身份基本信息 3.医疗费发票及清单、入院及出院证明、相关医疗资料 4.伤残鉴定书(适用工伤评残标准) 5.死亡所需资料:死亡证明、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6.房屋损毁评估报告或证明。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
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 | |
公益设施救助保险 | |
火灾、爆炸责任保险 附加火灾、爆炸财产损失救助保险 | |
居民房屋损坏救助保险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