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于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依法对建设荣昌区峰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荣昌府公〔2022〕8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荣昌区峰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的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峰高街道峨嵋社区9组、10组集体土地1.2866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织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峰高街道峨嵋社区9组集体土地0.8738公顷,其中:农用地0.8738公顷(耕地0.7392公顷、其他土地0.1346公顷);峰高街道峨嵋社区10组集体土地0.4128公顷,其中:农用地0.4128公顷(耕地0.3488公顷、其他土地0.0640公顷)。以上共计1.2866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人员安置人数统计表》(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荣昌区峰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荣昌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涉及征收林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荣昌府发〔2021〕13号)文件附件3执行。
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峰高街道、村委会(社区)负责监督落实兑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峰高街道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4﹒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有证房屋残值按标准补偿后,由峰高街道统一组织拆除。有证房屋残值补偿标准:钢砼结构40元/㎡,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25元/㎡,其他结构20元/㎡。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法建(构)筑物;
2﹒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五、人员安置对象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3人(附件1),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六、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一)工业企业、经营性商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搬迁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净值的15%—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林(含果园、桑园、茶园等),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持有相关证照的花卉苗木基地,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及人员安置人数统计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之附件一
土地分类面积及人员安置人数统计表
单位:公顷、人
序号 |
权属单位 |
征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备注 | |
新社名称 |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 |||||||
1 |
峰高街道 峨眉社区十组 |
峰高街道 原太平寨村一社 |
0.4128 |
0.4128 |
|
|
8 |
|
2 |
峰高街道 峨眉社区九组 |
峰高街道 原太平寨村二社 |
0.8738 |
0.8738 |
|
|
15 |
|
合计 |
1.2866 |
1.2866 |
|
|
23 |
|
附件之附件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元、元/亩、元/人
序号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区片综合 地价金额 |
土地补偿费金额(30%)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公顷 |
亩 |
补偿金额 (70%)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
1 |
峰高街道峨嵋社区十组(原太平寨村一社) |
0.4128 |
6.1920 |
55600.00 |
344275.20 |
103282.56 |
240992.64 |
8 |
35000 |
280000.00 |
|
383282.56 |
2 |
峰高街道峨嵋社区九组(原太平寨村二社) |
0.8738 |
13.1070 |
55600.00 |
728749.20 |
218624.76 |
510124.44 |
15 |
35000 |
525000.00 |
|
743624.76 |
合计 |
1.2866 |
19.2990 |
|
1073024.40 |
321907.32 |
751117.08 |
23 |
|
805000.00 |
|
11269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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