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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2〕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区学院路西延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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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于20221227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区学院路西延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215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西延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400㎡。

二、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三、签约期限:202315日起至2023118日止,共计10个工作日。

四、搬迁期限202326日至2023228日。

五、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学院路西延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212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学院路西延段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西延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面积: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400㎡。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本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规定,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的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七)《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荣昌区学院路西延段项目红线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详见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收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收征收人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公房承租人。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适当补偿。

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四)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高于15%的,以证载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建筑面积。

(五)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后,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建筑面积45㎡给予补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合法经营 2 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15%的公摊补助: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价,计算方式为:(房屋套内面积×1.15-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3)其他补助补偿奖励费用,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其他补偿费用:

搬迁补助费(计发1次):住宅用房1000/·次;商业、办公、仓库用房30/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用房40/日;临街营业用房5/平方米·日;其它非住宅3/平方米·日;

搬迁误工补助费:500/证;

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30000/证;非住宅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执行;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0000/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发此项奖励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4)附属设施补偿费。

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83/户;

水户头补偿费:1800/户;

电户头补偿费:600/;

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560/部;

动力电(变压器)设施补偿费:1000/千瓦。

5)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能拆卸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由该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也可依据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结构,按照穿逗结构160/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平方米、砖混结构200/平方米进行补偿。

6)未经登记建筑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7)自主购房奖励费用: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下达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3个月内自行购买普通住宅房屋的,可凭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必须包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6个月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领取奖励费用。此奖励费用包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荣昌府发〔2013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100平方米以下户:800/·月;100平方米以上户:900/·月)和自主购房奖励(按原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0/㎡计算)。过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此项奖励政策后不再享受以下产权调换奖励政策。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2产权调换。

征收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非住宅房屋的,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被征收人现状和发展需要,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况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提供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选择。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被征收人自主购房的方式予以安置,具体方式如下:

荣昌辖区内所有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简称一手房)视为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下达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3个月内在荣昌辖区内购买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且权利人与原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一致的,视为产权调换。

被认定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获得上述货币补偿(1)至(6)项的补偿费用外,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费:住宅用房1000/·次。

2)安置房公摊面积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征收人根据备案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3)住宅安置房首次需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税费。

4)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不能与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重复领取,被征收人前期已获得货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用房30000/证),征收人不再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5)住房产权调换奖励费用:按荣昌府发〔201332号文件规定标准奖励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00平方米以下户:800/·月;100平方米以上户:900/·月);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给予500/㎡的奖励,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计发此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凭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发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6个月内到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领取相关费用,过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3资金结算。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结清相关款项。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结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九、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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