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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3-00209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令〔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日期: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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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限:自2023年7月19日00:00时起至2023年10月10日24:00时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点火驱兽、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小孩玩火、痴疯弄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杂、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扫码入林,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荣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和各街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46551919)报告。



  区长 万 容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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