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荣昌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庆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区政府选任,兼职从事对行政执法单位〔含各镇(街道),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及其他行政执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代表中选聘。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法治意识强;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或较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
(四)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区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区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提出监督动议;
(三)参加全区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重大行政案件的专题调研活动等;
(四)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区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
(三)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及相关会议;
(五)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职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司法局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或近亲属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定向发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区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区司法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任期届满未获得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解任:
(一)不按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或不遵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纪律的;
(二)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三)其他可以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档案,对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总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建议和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评价。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物质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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