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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4-00224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令〔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日期: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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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719日起至20241010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间。

二、禁火区域

荣昌区行政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火区域;

(二)在禁火区域内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在禁火区域内玩火、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等;

(四)在禁火区域内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在禁火区域内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六)在禁火区域内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

(七)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其他规定

(一)严格人员管控。进入禁火区域的个人和车辆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扫码入林、接受配合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用火,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管义务。凡违反禁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除险清患。各镇街、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国有林场、荣昌供电公司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林区内输电(气、油)管线沿线、电(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设施设备等火灾风险隐患的排查,建立台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

(三)做好扑救准备。各镇街要进一步完善“一长三员”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将护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人头。构建“十户联防”的群防群控体系,将分家到户的集体林防火责任压实到户。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认真落实涉林火情“135”早期处理工作机制,林火系统管理员要24小时在线值守。属地政府、村委会若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先期扑救。森林灭火专业队伍要做好灭火装备维护保养,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情的准备。

(四)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23—46551919

区长                       

20247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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