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区征收盘龙镇龙王村3组等3个组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日以渝府地〔2024〕652号文件批准(详见批准文件)。
征收荣昌区盘龙镇龙王村3组等3个组集体土地18.3716公顷,其中:农用地18.1956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项目建设。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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