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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4-00263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4〕101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区红岩坪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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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于20241017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区红岩坪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410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2号附242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征收面积3519.54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三、签约期限20241021日起至20241030日止,共10日。

四、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红岩坪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1017日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红岩坪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户数及面积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红岩坪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该项目涉被征收人1户,面积3519.54平方米。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征收范围内拟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构(建)筑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物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七)《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

四、征收补偿对象

荣昌区红岩坪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南片区)项目红线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详见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收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收征收人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政府可以结合产权调换房源情况,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符合产业园区政策的,鼓励被征收人进驻产业园区安置经营,并享受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

征收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非住宅房屋的,一般以货币补偿 为主;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 结合被征收人现状和发展需要,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且可操作的 情况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提供商业 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选择。

(四)补偿方式。

根据上述第(三)条相关规定,该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其他补助补偿奖励费用,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其他补偿费用:

①搬迁补助费(计发1次):住宅用房1000/证·次;商业、办公、仓库用房30/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次;

②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用房40/日;临街营业用房5/平方米·日;其它非住宅3/平方米·日;

③搬迁误工补助费:500/证;

④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30000/证;非住宅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执行;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⑤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10000/证计发积极搬迁奖励费。在该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发此项奖励费用。

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3)附属设施补偿费:

水、电(包括动力电)、天然气补偿: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提供安装费用票据据实补偿。

4)未经登记建筑及构(建)筑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费:由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八、签订征收协议需提供的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提供要件。

1. 房屋所有权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无抵押担保的产权调查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 水、电、天然气、闭路、宽带报停凭据。

4. 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收取证件、签订(预征收)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房屋各项奖励费。

九、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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