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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5-00263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5〕68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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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荣昌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917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5119号),现予以公告。该项目房屋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期限2025918日至20251017日,共计30天。

三、搬迁期限20251018日至20251116日,共计30日内搬空。

四、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917日    

附件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户数面积

(一)征收范围: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征收户数43户,房屋总建筑面积2.4万㎡。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荣昌府规〔20246号);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71项目红线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详见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公房承租人。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适当补偿。

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四)补偿方式。

根据《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项目被征收自管公房处置意见的函》、《重庆长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关于971项目被征收自管公房处置意见的函》和《重庆嘉陵益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关于971项目被征收自管公房处置意见的函》,该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补偿费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给予包干补偿,其他搬迁补助和奖励费用等不予补偿。

八、资金结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结清相关款项。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货币安置: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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