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 政策原文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5-00295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5〕80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
日期:2025-11-05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境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595日以渝府地〔2025926号文件通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497号予以批复。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等4个街道(镇)11个村(社区)53个组(含村集体)集体土地116.2579公顷,其中:农用地113.7776公顷、建设用地2.4622公顷、未利用地0.0181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境改扩建工程。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1022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