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我区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区黄金大道—螺罐山—荣隆工业园一级公路(跨濑溪河大桥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5〕18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12社312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签约期限:2026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共20日。
三、搬迁期限:2026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共20日。
四、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46786530。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大道—螺罐山—荣隆工业园一级公路(跨濑溪河大桥段)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12社312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46㎡,涉及户数1户,房屋建筑面积132.14㎡。
(一)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确定的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房屋内的被征收房屋、现有设备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荣昌府规〔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重庆市荣昌区水文与河道中心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12社312号的房屋。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详见评估报告。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收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奖励补助费用,根据荣昌府规〔2024〕6号实施意见,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奖励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用房100元/户·日;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10元/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部分:6元/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部分:3元/平方米·日。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非住宅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阶梯补偿。
(3)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2000元/户。该奖励给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计发此奖励。
3.损失补偿费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1)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00元/户;
(2)水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3)电户头补偿费:600元/户;
(4)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450元/户;
(5)宽带补偿费:300元/户;
以上为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非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如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7)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0元/㎡进行补偿,也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评估确定。
(8)其他建(构)筑物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项目评估机构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定的价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4.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另再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结清相关款项。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结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货币安置: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产权调换:确认证件—确定安置房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