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 政策原文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6-00101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6〕41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6-05-28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荣昌区人民政府于2026512日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628号),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签约期限2026525日至2026623日,共计30天。

三、搬迁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搬空。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628号)

2.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65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荣昌府〔202628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庆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该项目征收共涉及被征收人30户,证载建筑面积8737.40㎡(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6512       


附件2

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区域交通路网结构,改善民生出行条件,推进我区跨濑溪河大桥及香国大道北延段建设。

(二)征收范围: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征收户数30户,证载建筑面积8737.40㎡。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荣昌府规〔20246号);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煤焦有限公司厂区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15%的公摊补助: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 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四)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后,住房补偿面积仍不足45㎡的,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按补偿面积45㎡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合法经营二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被征收住宅用房公摊系数低于15%的公摊补助:依据本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单价,计算方式为:(房屋套内面积×1.15-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3)奖励补助费用,根据荣昌府规〔20246号文件规定,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奖励补助费用:

①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②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用房100/户·日;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10/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部分:6/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部分:3/平方米·日。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非住宅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阶梯补偿。

③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0000/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2000/户。该奖励给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计发此奖励。

4)损失补偿费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①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00/户;

②水户头补偿费:600/户;

③电户头补偿费:600/;

④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450/户;

⑤宽带补偿费:300/户;

以上为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非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安装发票或合同金额进行补偿,如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⑥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⑦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5)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按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征收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非住宅房屋的,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被征收人现状和发展需要,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且可操作的情况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提供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3个月内,购买荣昌辖区内所有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简称一手房),且权利人与原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一致的,视为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购买荣昌辖区内所有新建普通商品房(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新建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包括商业商服、办公、仓储,简称一手房),且权利人与原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一致的,视为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选择购买荣昌辖区内所有新建普通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成功购房的,可凭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享受本方案约定的产权调换相关奖励、补助;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购房并提交有效证明的,则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获得上述货币补偿(1)至(5)项的补偿费用外,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2)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另再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3)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0/平方米·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至该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接房时间,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由被征收人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选择现房安置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次月起计发3个月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4)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若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至该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接房时间,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由被征收人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选择现房安置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次月起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产权调换多套住宅的,前款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多套住宅总建筑面积计算。

七、资金结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结清相关款项。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结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货币安置: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产权调换:确认证件—确定安置房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九、争议解决

(一)评估价值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争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荣昌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荣昌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一)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023-46785151023-46786530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