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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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816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6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部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防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分级标准

9.2 预案管理

9.3 实施时间

 

 

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荣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荣昌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荣昌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荣昌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指挥机构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

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

2.2现场指挥部机构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为区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应对处置,区政府按照要求积极配合。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计生、城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安监、交通、国土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设立应急小组、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等)。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时监测、跟踪监测等,应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合落实,并将监测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监测信息发布、通知等。

3.2 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环保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

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地区。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环保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区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议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通过网络舆情监控、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接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区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局。区政府及区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环保局接报后,要立即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政府、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市各有关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要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通、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牵头应对。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待市政府工作组到达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市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和协调。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

(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环保局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区环保局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政府组织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安监局要会同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安监局要会同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委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委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

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

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告、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环境安全宣传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以及现场宣讲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环境应急知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培训

要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环境应急培训,熟悉实施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切实履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7.3 演练

区政府要按照本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检验有关单位环境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水平,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区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任务完成出色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环保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报区应急办审核,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荣昌府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应急响应处置分组及任务分工

    3. 区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单位通讯录

    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通讯录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农委、区畜牧兽医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支队、区气象局、渝荣水务公司、荣昌供电分公司、众友天然气公司、电信荣昌分公司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事发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的处置、督促事发地先期处置;汇集、研判、上报事件信息,按照区政府决定发布预警信息,报请区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区环保局:负责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污染状况监测及污染态势监控;报请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安监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区交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市交委,预防和应对高速公路(过境段)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车辆运输中发生的泄漏、遗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水资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物资资金投入保障等。

区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通信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定期排查和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做好工业园区环境应急准备和风险防控工作,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督促有关企业停产限产。

区农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区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区质监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区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荣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区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渝荣水务公司:负责供水设施抢险救援;保障生活用水供应及安全。

荣昌供电分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众友天然气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电信荣昌分公司: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附件2

 

应急响应处置分组及任务分工

 

区指挥部应急响应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交委相关负责人组成。

工作任务: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和批示,传达现场处置指挥部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二、应急监测组

人员构成: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现场处置情况的需要,可允许相关行业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应急监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研判,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三、抢险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确定牵头单位,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区国土房管局、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

工作任务: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封堵拦截污染源,安全转移处置各类污染物等。

四、安全稳定组

人员构成: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人员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和能源供给;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五、医疗救护组

人员构成: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食药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六、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管局、区水务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等人员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等应急处置人员的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信器材、能源供应。

七、事故调查组

人员构成:由区监委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八、善后工作组

人员构成: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金融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做好污染损害评估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九、新闻宣传组

人员构成: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区内主要新闻媒体人员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按照及时主动、正确引导、严格把关原则,经区指挥部审核同意,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各组的部门组成、人员构成及工作任务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作灵活调整。

 

 


附件3

                                                  区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单位通讯录

序号

 

值班电话

24小时值班电话

传 真

备注

1

区委办公室

46733119

13996140518

46733201

 

2

区政府办公室

46741006

15320373003

46735248

 

3

区监察委员会

46732056

17783070395

46732056

 

4

区委宣传部

46732104

17723586225

46732104

 

5

区政府应急办

46740966

 

 

 

6

区环保局

46742374

13320239523

46733426

 

7

区公安局

61479072

15320307110

 

 

8

区安监局

46732396

15823012266

46732396

 

9

区国土房管局

46785304

15123111209

46785304

 

10

区交委

46780093

17782059561

46787075

 

11

区水务局

85265170

17784753107

85265170

 

12

区林业局

85263119

15002347932

85265250

 

13

区交警支队

46733423

46733423

61479993

 

14

区消防支队

46783119

46781801

46783106

 

15

区卫生计生委

46333933

17783134807

46769700

 

16

区气象局

46784186

17783934030

46784186

 

17

区城管局

46770178

17782059397

46770178

 

18

区农委

85265038

17784753101

85265038

 

19

区畜牧兽医局

46778191

17783267193

 

 

20

区发展改革委

61471376

17783134625

46733047

 

21

区经济信息委

46733269

17783015721

46733269

 

22

区食药监分局

85261650

17726212830

85261650

 

23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81060718

17782319673

81060788

 

24

区民政局

61478904

17708335671

 

 

25

区财政局

46773825

17702341651

46773826

 

26

区商务局

46731320

17783022601

46731321

 

27

区规划局

46736032

17783267397

46736032

 

28

区人武部

87331904

 

 

 

29

区质监局

87339800

17783479030

46733565

 

30

区教委

46786760

17783031781

46786760

 

31

区供电分公司

46732783

18983980251

 

 

32

区电信分公司

46733261

18983399670

46740798

 

33

众友燃气公司

46788295

46788295

46788295

 

34

渝荣水务公司

46780780

 

46780780

 

 


附件4

                              荣昌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通讯录

序号

   

值班电话

24小时值班电话

   

备注

1

昌元街道

61478246

17782059352

13983466160

61478269

 

2

昌州街道

61478000

17772360252

61478166

 

3

广顺街道

46355141

17783258502

46355141

 

4

峰高街道

46212002

17782319372

46212001

46212002

 

5

安富街道

46321320

17723586212

46321320

 

6

双河街道

46261250

17783938970

46261002

 

7

直升镇

46230032

17783067312

46230032

 

8

万灵镇

46237035

17782319702

46237035

 

9

清江镇

46337318

17783070252

46337318

 

10

仁义镇

46432006

17783022172

46432008

 

11

河包镇

46280666

17784313205

46280129

 

12

古昌镇

81060111

17702341352

81060115

 

13

吴家镇

46495001

17784313395

46495566

 

14

观胜镇

61478244

17783493285

61478244

 

15

铜鼓镇

46475373

17784497085

46475373

 

16

清流镇

46480584

17783254565

46480584

 

17

盘龙镇

46510006

 

46519012

 

18

远觉镇

46528093

17723586923

46528093

 

19

清升镇

46256011

17783070125

46256011

 

20

荣隆镇

46551004

17784497652

46551004

 

21

龙集镇

46556066

17783015272

46556066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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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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