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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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

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20〕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负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含所属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监督。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抽取范围

 

第四条 限下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第三章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建立

 

第五条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具体实际,备选承包商信息库涵盖以下工程或专业。

(一)勘察单位涵盖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

(二)设计单位涵盖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土地整治;

(三)施工单位涵盖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土地整治;

(四)监理单位涵盖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土地整治。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未涵盖的工程或专业,可参照本办法采取公开报名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六条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征集与组建。

(一)发布征集公告。区发展改革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发布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征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专业类别、资质条件等有关事项;

(二)提交入库申请。申请加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单位,需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用报告等;

(三)审核公示入库。入库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承包商登记入库。

第七条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场主体可随时申请入库,信息库不设上限。

第八条 库内承包商若发生入库信息变更,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若因信息变更不及时影响抽选结果的,其责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申请加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营业执照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类别相对应的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正常存续的状态;

(四)有固定办公地点,有满足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近三年未因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六)近三年未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七)近三年未因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被有关行政部门记录在案;

(八)由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且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九)未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承诺被随机抽中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签订合同、安排管理人员名册中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严格履约,并接受项目法人及相关监督部门管理。

 

第四章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使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开展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应当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发包金额;

(三)项目法人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合同范本并结合所抽取的工程实际,修改完善的合同样本;

(四)随机抽取承包商公告。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承包商资格和主要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四)发包金额;

(五)报名时间及抽取时间;

(六)发包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承包商随机抽取公告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合同样本应随承包商随机抽取公告一并发出。

第十三条 拟参与随机抽取的承包商对公布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抽取时间1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不足2个工作日的,项目法人应当顺延报名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承包商随机抽取公告要求接受承包商的报名申请。参与随机抽取的承包商应当不少于3家,少于3家的,应重新抽取;重新抽取时,参与承包商仍少于3家的,按程序开展现场随机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 邀请所有报名承包商参加现场抽取活动,报名承包商不参加抽取活动,不影响抽取结果。随机抽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人员主持;有关监督部门应当派监督人员到场全程监督,监督人员未到场的,不得开展现场随机抽取活动。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承包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抽取参与人员;

(二)监督人员宣布抽取纪律;

(三)主持人公布项目名称、资质要求、发包金额、参与抽取的承包商数量;

(四)项目法人现场核实报名承包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在报名签到顺序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个号码为承包商抽取序号排序;在抽取序号基础上,随机抽取一个号码对应的承包商为中选承包商;

(六)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与公示表。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抽取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中选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承包商随机抽取公告、合同样本及中选承包商提供的报名资料等随机抽取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中选承包商放弃中选的,由项目法人报监督部门确认后重新抽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内的单位每年度需提交由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不含B级)以下的承包商,将被清除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内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出现1次的,取消其6个月参与抽取资格;出现2次的,取消其1年参与抽取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项目建设任务的,不按照合同履约的;

(二)中选后未经项目法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安排拟派人员名单以外人员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

(三)因自身责任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被有关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或记入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内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三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一)因行贿、受贿、违法转包和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三)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经查证属实的;

(四)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与备选承包商信息库或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库交易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

(二)要求、授意、默许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发出邀约;

(三)指使、纵容、默许入库承包商采取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参与交易;

(四)违法操纵随机抽取活动;

(五)授意、默许合同签订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

(六)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违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的异议、投诉的处理程序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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