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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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荣昌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

管理的实施意见

荣昌府办发〔202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荣昌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等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1)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2)农业规模生产中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必须兴建的自用临时性粮食、烤烟、茶叶、花椒、中药材、果蔬等农产品的烘烤晾晒、分拣包装、临时存储、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1)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2)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必需配建的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农产品保鲜预冷存储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三)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1﹒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独立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处置等设施。

2﹒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3﹒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

4﹒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

5﹒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办公楼、停车场、科研、展销等用地。

二、用地选址和规模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1﹒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

2﹒不得违反规定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修建农业设施。

3﹒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4﹒在限养区、适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二)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考虑种植类和养殖类的生产功能与用地情形不同,在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上,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作为问题实质和衡量标准,差别化地作出规定。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大型生猪养殖场项目不受20亩上限控制);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控制。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5%(种植面积在500亩及以下的,控制在3亩以内;500至1000亩之间的,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10亩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原则上按单层建设,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初加工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农业项目达到附件2规定的最小规模,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辅助设施用地。

(1)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限制)。

(2)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最多不得超过10亩。

(3)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4层,但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4)管理用房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20%以内,原则上房屋按单层建设。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用房可采用多层建筑,楼高控制在9米以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备案流程及管理

(一)备案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域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前期选址。

(1)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选址条件的前提下,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拟选址复核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踏勘核实,初步确定用地位置、范围。

(3)经核实所选址符合设施农业建设要求的,由经营者落实用地范围坐标。

(4)涉及环保、林地、水利、畜牧、交通、电力等管理事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申请。

2﹒协议签订。

(1)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通过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就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2)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土地承包户签订流转协议。涉及林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林地承包户签订流转协议。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

3﹒备案审查。

(1)设施农业经营者备齐相关资料后(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到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垦专户,是否签订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是否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坐标,是否取得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4﹒信息汇总报备。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汇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汇交资料见附件1)。

(2)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汇交成果将相关数据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和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进行电子报备,系统自动生成报备标识码单。

5﹒变更、续期管理。

(1)仅涉及相关权利人责任和义务进行转移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后予以变更备案。

(2)为避免设施用地闲置和土地浪费,对土地使用年限较长的设施农业项目实行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年对设施农业利用状况进行复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调整土地复垦预存费用标准。

(3)使用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提前三个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续期申请,涉及用地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备案。

(二)其他管理要求。

1﹒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结构内部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对使用期满后未续期、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和闲置2年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

(1)经营者应按用地协议约定及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及时复垦,并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验收。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经营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使用经营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经营者缴纳,拒不缴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3)复垦验收合格的,按程序退还土地复垦预存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案注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和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巡查监督。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巡查,做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及时制止和纠正,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

3﹒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督促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掌握全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管理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2﹒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3﹒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三)区农业农村委工作职责。

1﹒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政策业务指导,养殖规模的认定,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对建设内容、补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用途,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监督土地流转合同是否规范合法。

3﹒对正在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收取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户的复垦预存金应继续加强监管,并按本文件和有关规定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

      2﹒规模化畜禽养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4﹒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5﹒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参考文本)

      7﹒荣昌区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参考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示意图);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具);

5.项目公告材料(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

6.设施农业用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大地坐标系,含电子格式),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用地面积分类统计表);

7.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或土地复垦方案(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大型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预存费凭证及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8.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经营者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补充该单位的书面授权证明;

9.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附件2

 

规模化畜禽养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类别

种类

最小规模(头、匹、只、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

生猪

常年存栏量≧200

肉牛

常年存栏量≧40

奶牛

常年存栏量≧20

蛋鸡

常年存栏量≧6000

肉鸡

常年存栏量≧12000

肉羊

常年存栏量≧500

规模化种植

粮油类

种植规模≧50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编号:荣昌区XX镇(街道)〔 20 〕第 号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建设地点

 

用途及规模

如:规模化××养殖(常年存栏量××头)、工厂化××栽培(××公顷)、规模化粮食生产(××公顷)、标准化××养殖(养殖水面××公顷)……

土地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施建设类型

新建 改扩建

项目用地情况

总面积:

其中:设施农业用地面积 公顷;露天种植面积 公顷。

拟建设施情况

生产设施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拟使用土地情况

面积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园地

林地

养殖

水面

其他

土地

 

 

 

 

 

 

 

 

辅助设施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拟使用土地情况

面积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园地

林地

养殖

水面

其他

土地

 

 

 

 

 

 

 

 

是否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是 否

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水域的)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审查,《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签订用地协议,[且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已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土地××公顷]。(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位已同意××××),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2.本表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外,其余内容由备案申请人填写。3.“建设内容”是指各类设施建设数量、结构、规模等,辅助设施必须明确看护房、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用地的建设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意见;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意见;水利部门关于水利管理事项的意见及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及签订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续期等情况。

 

 

 

附件4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经营者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用途

□规模化粮食生产 □工厂化作物栽培 □规模化食用菌生产

□规模化种植生产 □规模化畜禽蚕养殖 □规模化水产养殖

投资规模

万元

拟使用土地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施建设类型

□新建□改扩建

建设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施建设标准

 

养殖规模

常年存栏( )头( )

拟用地情况

项目区总面积

 

其 中

设施农用地面积( )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

耕地

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土地

 

 

 

 

 

 

露天种植面积( )

规模化种植 公顷;规模化粮食种植 公顷。

用设施类型及面积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畜禽蚕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用地

 

......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

检验检疫等技术设施用地

 

看护房用地

 

环保设施用地

 

管理用房用地

 

设备、原料场所用地

 

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场内道路用地

 

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晾晒场用地

 

粮食烘干设施用地

 

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

 

......

 

 

 

销售规模

年出售商品( )( )头,年销售额 ( )万元。

其他事项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设施结构与单位造价。2.改扩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应连同原使用面积一并计算。3.本建设方案应附农业设施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设施农业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附件5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项目

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经营者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项目性质

 

地表工程类型

 

项目位置土地利用1︰10000现状图幅号

 

土地使用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拟用地情况

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公顷)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耕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园地

林地

养殖

水面

其他

土地

小计

水田

旱地

水浇地

 

 

 

 

 

 

 

 

 

主要复垦工程

 

土地复垦费预存标准(万元/亩)

 

复垦费总额

(万元)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科室经办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局领导:   (签章)    年 月 日

 

注:1.土地复垦费用计算标准为25元/平方米,按破坏耕作层面积计算;2.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土地复垦费用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费用预存。

 

 

 

附件6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荣昌区XX镇(街道)XXX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荣昌区XX镇(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社)

联系电话: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镇(街)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辅助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 等辅助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荣昌区规划自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荣昌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 )万元(大写: )。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荣昌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所在镇(街道)、区规划自然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荣昌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土地复垦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0号)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等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和面积

乙方项目位于荣昌区 镇(街) 村 社(组),项目名称: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面积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为 亩〔耕地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辅助设施用地为 亩〔耕地 亩(永久基本农田 亩)〕,从事 农业生产活动。

二、用地期限

用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土地复垦费用及缴存

依据土地复垦方案或《设施农用地复垦表》,该项目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等土地总面积 亩,拟复垦土地总面积 亩,拟复垦为 (地类),需预存土地复垦费 万元(大写:           )。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荣昌支行建立了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乙方已将上述土地复垦费用一次性存入该账户,收款单位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账号:2035002260010000008675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荣昌支行。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2.甲方按照规定对乙方完成的土地复垦工程进行验收。

3.甲方审核批准乙方支取预存土地复垦费。

4.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乙方在使用期满后未续期、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或闲置2年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未在一个月内及时复垦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进行追收。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的。

2.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支取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申请,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取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归乙方所有,专项用于设施农用地损毁土地的复垦。

2.乙方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有权申请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依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或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存入指定账户。

2.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乙方应当在生产结束或对闲置2年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3.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同意甲方在乙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乙方在使用期满后未续期、对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或闲置2年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未在一个月内及时复垦的前提下,由甲方使用乙方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缴。

六、违约责任

乙方在用地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甲方使用乙方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乙方缴纳,拒不缴纳的,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等有关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一)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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