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荣昌府发〔2015〕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推进“平安荣昌”建设,根据司法部等13个部门《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2015〕8号),结合荣昌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治荣昌”、“平安荣昌”建设,以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为抓手,以完善队伍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为着力点,以注重刑满释放人员日常管控为重点,以帮扶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为目的,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扶助、教育及社会管理的工作新格局,全面提升我区安置帮教工作整体水平,做到刑满释放人员放出来有人接、接回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困难有人助,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全市要求的指标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帮教体系。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1112”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即区建立1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各镇街成立1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村居成立1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对每个刑满释放人员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2名以上人员进行具体安置帮教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理、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支持村(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按照1个刑满释放人员1个帮教小组的原则,形成由派出所民警、司法助理员、村(社区)干部、家庭成员组成的“四位一体”帮教小组,为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撑。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帮办”)要加大对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巩固帮教成果。

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街要指导基层司法所依托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法治、道德和文化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政治敏感期、举办重要活动等时期,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疏导、化解、消除消极对抗情绪,增强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

(三)注重日常管控,打牢工作基础。

1. 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区、镇街安置帮教机构要依托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核查、回执工作,确保信息核查及时、准确、有效。区看守所在接收服刑人员后一个月内,将其《基本情况登记表》通过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邮寄送达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监狱、看守所相关资料后,要组织司法所对该服刑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时、准确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家庭状况,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监狱、看守所反馈,并通过信息核查努力消除“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情况。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本人或家庭遇有重大变故的,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看守所要及时互通情况,做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相关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镇街及相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

监狱、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回归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及救助建议等材料,通过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或邮寄送达服刑人员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要及时将接收安排向监狱、看守所反馈。

2. 落实必接必送制度。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三假”人员、“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等重点帮教对象,司法所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相关人员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一般帮教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联系其家庭成员及所在村(居)代表到监所将其接回。

3. 落实帮教责任制度。监狱及看守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期限为五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安置帮教期限为三年。对于人户分离的刑满释放人员,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双列管”,日常帮教管理工作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需要在户籍地办理的,仍在户籍地办理。对于刑满释放前仍未查清身份的人员,原则上由原侦察机关所在地安置帮教机构负责衔接和日常帮教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按其本人申报的身份信息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纳入辖区实有人口管理。

4. 构建帮扶长效机制。根据“1112”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要求,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区安帮办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生活等问题。各镇街由区综治办牵头,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安置帮教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司法所要与派出所每月对接一次,及时沟通当月工作情况。村(社区)每半年对一般帮教对象至少进行一次跟踪帮教,对重点帮教对象随时进行跟踪帮教。各镇街每季度对重点帮教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切实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5. 规范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刑满释放人员登记表的要求,以年度为单位,建立本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台账。各司法所要建立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花名册,对每名刑满释放人员建立规范的刑满释放人员个人专档,详细记载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实现一人一档、专档管理。

6. 提高信息化水平。安置帮教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库,实现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等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安置帮教机构要实时填报、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动态链接、网上管理。要建立健全区司法行政、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推动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库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部门业务数据库的共享,提高数据应用效能,实时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变动信息。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帮扶效能。

1. 落实社会救助措施,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实际困难。

(1)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刑满释放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刑满释放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4)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可以按规定向就读学校申请教育救助。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5)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并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直接向区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救助。

(6)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刑满释放人员家属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以及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7)做好救助政策宣传和引导帮助工作。各镇街安置帮教机构在刑满释放人员报到时,要向其宣传、介绍社会救助政策,讲解救助的条件和申请程序,要定期到村(社区)、家庭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协助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并主动协调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给予救助。

2. 落实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

(1)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或者社会就业培训机构,选择适合刑满释放人员的项目和课程,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有针对性的免费技能培训,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刑满释放人员积极参加,配合区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给予就业援助;对有创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免费纳入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区税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规定落实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刑满释放人员,区工商部门要提供相应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区税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刑满释放人员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区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信贷支持。

(2)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继续参保或领取养老金。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满释放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服务。区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服刑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家公职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 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性安置工作。

(1)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要按照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出资、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社会适应性服务的过渡性场所的职能定位,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功能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等。要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评价奖惩等工作制度,确保场所安全稳定、运转有序,充分发挥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的作用。

(2)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基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方便安置的原则,积极培育就业安置基地。各镇街应当与辖区内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有安置能力、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沟通衔接,选择不少于一家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建立镇街级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签订安置协议,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安置基地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促进就业、金融信贷等支持政策,多渠道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提高就业安置率。

(五)明确帮扶主体,发挥镇街效用。

各镇街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和村(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小组要为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一帮一”或“多帮一”帮教小组,及时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工作、生活及家庭等情况,明确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对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刑满释放人员要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要配合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努力解决“三假”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管控、外出务工跟踪管理等问题,减少因衔接不力导致的脱管漏管现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

要充分认识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镇街、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使刑满释放人员困有所帮、病有所医、有学可上、有业可就,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强化队伍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配齐配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司法所要有专人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一定比例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专职社工,充实工作力量;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组建社会帮教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共同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工作;要大力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同时,要动员、鼓励和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家属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确定家庭联系人员,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履行家庭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区财政部门参照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解决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性困难生活补助金(期间如果已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再发放过渡性困难生活补助金)。刑满释放人员于刑满释放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户籍地司法所登记报到。生活确有困难的刑

满释放人员领取过渡性困难生活补助金需持释放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开具困难证明,司法所核实清楚签署审查意见,再提交镇街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交镇街民政办每月及时发放(报到时间和领取过渡性困难生活补助金额度挂钩,晚报到一个月扣除一月,扣完为止)。领取过渡性困难生活补助金期间重新犯罪的,不再发放。

(四)突出机制保障。

区政府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对镇街和相关责任单位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各镇街要制定相应考核措施,落实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督查、考评和情况通报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目标考核力度,从衔接、安置帮教率、帮教档案等方面入手,制定考核标准,落实考核措施。对因不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落实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保障。

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运用新闻媒体宣传刑满释放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从而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要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