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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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荣昌府发〔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的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的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天)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农业生产收入,可通过指标代理方式,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合理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

3﹒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有利于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

1﹒规范申请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户籍地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主体,在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所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强化调查审核。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时核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群众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主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会审,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要再次调查核实。

3﹒严格把关审批。区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以镇(街)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然后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对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增强公示实效。全面实行审核公示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要把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的相关信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镇街在申请受理服务窗口设立低保公示平台,将辖区内已享受低保对象名单进行长期公示;村(社区)设置低保固定公示栏,将本辖区内已享受低保的户主名单进行长期公示,对新增和调增、调减等动态变化的低保对象,要详细公示其家庭收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和保障金额等情况;每月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5﹒规范资金发放。全区城乡低保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和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坚持分类定期复核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要根据家庭收入可变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复核,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收入基本无变化的A类保障家庭,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B类保障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保障家庭,应每季度复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个月向镇(街道)服务窗口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实施办法,强化与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积极鼓励就业,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政策,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区民政局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城乡低保区、镇(街)、村(居)三级网络管理体系建设,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审批管理工作,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要根据余编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年内全面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管理等工作,按照服务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科学整合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辖区人口4万以上的镇街应配置4名以上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口4万以下的镇街应配置2名以上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各村(居)配置1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服务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开展2次以上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和补差水平全面落实。切实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区财政按照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20元的标准为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配备工作经费;按照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5元(其中镇级5元/人,村级10元/人)及辖区人口不低于0.4元/人的标准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通过“以奖代补”的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镇街给予奖励。

(三)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建立信息核查比对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落实管理责任

(一)明确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区民政局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工作人员和包村(社)干部在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配合区民政局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专项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建立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进行备案登记;区民政局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要逐一入户核实,严格核查管理。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国家信访政策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

(三)严格绩效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评估指标、考核方式和奖惩措施,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责任追究。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施行日期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荣昌府发〔2013〕4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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