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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6〕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范围和权属
(一)农村集体复垦资金范围。以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收入按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乡镇企业用地,按政策规定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份额;
2﹒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复垦收入。
(二)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权属。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归属于依法拥有该复垦土地所有权的村级或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或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三)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纳入“村财民理镇街代管”体系,由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代管和核算。区土地整治中心将属于村或组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直接划入镇街统一设立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村或组通过该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作为村或组的“公积公益金”,其收入、使用、结余等情况纳入该村或组集体财务统一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登记入该村或组的相关资产或资源台账;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分村、组进行核算,每季末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资金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村或组按财务公开规定,将复垦资金纳入专项资金公开;复垦资金使用时,按月或工程进度进行适时公开。
二、规范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一)使用范围。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本着“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原则,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群众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建设,专款专用。归组的复垦资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同意,可在本行政村范围内统筹使用,但不得跨村使用。村内统筹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应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不得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应主要用于以下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1. 农村道路、水利(包括人畜饮水)建设及维护;
2. 农村土地整治及后期管护;
3. 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 村容村貌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维护;
5. 相关部门涉及农村生产生活建设项目的配套建设;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议定的其他公益事项;
7. 市级相关部门明确有其他使用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立项。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应按当地有关规划和本通知规定用途确定具体建设项目,不得作为集体福利或经营收益分给个人。确定建设项目应遵循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
1. 议定。组的建设项目由组负责人或10名以上成员户代表联合提议,村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议,形成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完善后,提交组成员户代表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或组可按不超过项目预算造价5%的标准配套预算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办公、交通、印刷、会务、咨询服务等支出。
2. 公示。经民主审议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在村民相对集中地或固定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若村民无异议按程序上报审核立项。
3. 上报。组的建设项目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转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立项;村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立项。
4.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街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单位,按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调查评估村或组报送的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预算,提出调查评估意见,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批复。
5﹒备案。每年上半年开展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当年6月10日前镇街汇总本年度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交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三)组织实施。村或组公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1. 落实建设责任。村或组负责人为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2. 确定承建单位。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可由村或组的项目建设管理班子组织施工,也可通过工程项目招投标平台对外公开发包。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成员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及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事项,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备案。
3. 加强质量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班子提出,问题严重的要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要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记录(隐蔽工程应留图片资料),及时整改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镇街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核查处理村民反映的问题。
4. 严格项目验收。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建设管理班子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核转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程建设及造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验收村或组申请的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报告。
三、规范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支付程序
(一)审核报账程序。支付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必须有合法税务或财政票据,向村民支付劳务费(整体劳务承包除外)应有村民签字确认的用工清单和领款凭证,附建设工程、劳务、采购合同(或责任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由村或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财务报账及资金结算手续。
(二)资金结算方式。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按程序审签的资金支付凭证及附件资料,通过集体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资金。除1000元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或个人劳务费用外,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少于30万元或建设工期少于3个月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扣除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资金预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合同约定分期拨付工程款,但须留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落实集体复垦资金监管措施
(一)落实镇街工作职责。村或组是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管理主体。村民委员会承担本级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所辖各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管职责,制定本村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立项或审查、项目工程实施及监督等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审核或监督、工程后期管护等工作。村或组负责人是集体复垦资金管理和建设项目管护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责任,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审查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管职责。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工作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度,落实镇街国土、财政、农业等职能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台账,每年检查一次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本级人代会审议。
(二)加强部门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核对、拨付工作;区农委负责对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复垦资金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审计工作;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联合检查,会商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一)相关问题的处理。各镇街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使用了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应对相关的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完善资金使用手续、落实管理责任、明确产权归属,并按本通知和相关规定于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全面整改。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使用中不执行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存在因监管措施不力、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损失的,伙同或协助村组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转移或私分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截留、挪用、贪污或跨村平调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其他非法侵占农村集体复垦资金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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