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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荣昌府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立与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突出分类准入。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系统性保护,保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部分单元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整合;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精细化管理,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单元根据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细分;一般管控单元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预留空间。
调整后,全区环境管控单元由17个调整为21个(详见:附件1)。
优先保护单元:保持为6个,面积占比由10.5%调整为13.2%,较上一轮增加2.7个百分点。
重点管控单元:由5个调整为9个,面积占比由38.3%调整为33.5%,较上一轮减少4.8个百分点。
一般管控单元:保持为6个,面积占比由51.2%调整为53.3%,较上一轮增加2.1个百分点。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维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实施差异化管理。调整后,全区总体管控要求共22条,在原总体管控要求基础上删除3条,修改4条,新增18条(详见:附件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发〔2020〕22号)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相关规定,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在服务国家、全市和我区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等生态环境治理的各方面,应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重要领域,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本调整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表(2023年)
2.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表(2023年)
单元编码 |
单元名称 |
单元分类 |
ZH50015310001 |
荣昌区昌州街道高升桥水库渝荣水务公司北门水厂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5310002 |
荣昌区万灵镇濑溪河渝荣水务公司黄金坡水厂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5310003 |
重庆市岚峰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5310004 |
重庆濑溪河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5310005 |
荣昌区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5310006 |
荣昌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5320001 |
荣昌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2 |
荣昌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广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3 |
荣昌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荣隆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4 |
荣昌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河包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5 |
荣昌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盘龙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6 |
荣昌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其他镇域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7 |
荣昌区重点管控单元—马鞍河天皇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8 |
荣昌区重点管控单元—渔箭河长岭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20009 |
荣昌区重点管控单元—濑溪河高洞电站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5330001 |
荣昌区一般管控单元—濑溪河峰高河 |
一般管控单元 |
ZH50015330002 |
荣昌区一般管控单元—濑溪河清升河 |
一般管控单元 |
ZH50015330003 |
荣昌区一般管控单元—濑溪河沙堡 |
一般管控单元 |
ZH50015330004 |
荣昌区一般管控单元—大清流河大埂 |
一般管控单元 |
ZH50015330005 |
荣昌区一般管控单元—新峰河高升桥水库 |
一般管控单元 |
ZH50015330006 |
荣昌区一般管控单元—珠溪河新堰 |
一般管控单元 |
附件2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类型 |
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 |
第二条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产品名录执行)。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 |
第三条 新建、扩建的电镀企业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 |
第四条 涉及环境防护距离的工业企业或项目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原则上将环境防护距离控制在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内,提前合理规划项目地块布置、预防环境风险。优化荣昌国家级(含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地布局,临近居住用地的工业地块宜布局大气污染较轻的工业企业。 | |
第五条 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可能对中心城区产生影响的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六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第七条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加强平板玻璃行业差别化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满足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八条 在重点行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推动纳入政府绿色采购名录。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对涉及喷漆、喷粉、印刷等废气进行集中处理。加强板桥、广富、荣隆组团涉及的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
第九条 新、改、扩建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等量替代”原则。 | |
第十条 科学确定畜牧业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持续提升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优化粪污全量还田、污水肥料化、固体粪便堆肥利用异位发酵床、污染达标排放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 |
第十一条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进建新电厂关闭,对永荣电厂燃煤锅炉实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针对陶瓷、砖瓦、玻璃行业开展工业炉窑脱硝深度处理和提标改造工作。 | |
第十二条 继续淘汰、替换老旧车辆。扩大重型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城区限行范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和公务车推广纯电动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和纯电动车。 | |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十项强制性规定和控尘“六项工作”,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扬尘控制,加强企业堆料和建筑渣土消纳场管理,加强对物料、产品运输设施的扬尘控制。 | |
第十四条 持续开展餐饮业、公共机构食堂油烟深度治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行政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数据信息获取与动态更新机制。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监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 |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监测。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七条 建立落实跨区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深化跨界河流联防联治框架协议,推动区级联合巡河、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纠纷调处等,实现上下游共治、水上岸上同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十八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第十九条 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开展火电、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引导区域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技术。 | |
第二十条 巩固全区现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视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城市近郊的杜家坝划入禁燃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
第二十一条 全面提升存量火力发电、建材、化工等行业节能降耗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确保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地方标准值或定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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