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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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5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2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规范砂石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砂石土管理的要求,加大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打击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行为,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建立全区良好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秩序,促进砂石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和城市开发建设、园区平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不含临时用地,以下简称“批准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可利用砂石土资源(以下简称“砂石土资源”)的。

(二)按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生态修复、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在整体修复区域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砂石土资源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原则

(一)维护国家权益。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二)强化源头管控。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产生。

(三)允许合理利用。建设单位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坚持统一处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建设单位应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由区政府指定接管单位统一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或擅自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以及以赠予或抵扣工程价款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资源。

四、工作流程

(一)事前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地勘和设计等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预计将产生砂石土资源且自用后有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其中,建设工程的自用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依据报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二)调查核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接管单位,由接管单位委托中介技术单位开展调查并编制《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量、自用量、剩余量等主要内容。《调查报告》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三)移交接管。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做好与接管单位的移交工作。接管单位应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移交资料,建立移交台账,落实堆放场地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管控措施。

(四)统一处置。接管单位根据各堆放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定期做好堆放点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处置前,接管单位应委托价值评估机构对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经评审合格的《价值评估报告》。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五)公开交易。接管单位依据《价值评估报告》拟定《处置方案》,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六)收益缴纳。竞得人应根据公开交易结果,缴纳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七)交付管理。竞得人凭交易凭证和缴款票据向接管单位申请交付已取得的砂石土资源。接管单位应按成交的矿种、数量向竞得人进行交付,签订交付单,建立交付台账,由竞得人自行运输和处置。

五、工作职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调查报告》,审核《处置方案》;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非法开采和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的收缴入库进行监管;核定、安排和拨付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调查、评估、评审、场地堆放等有关费用和工作经费。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建设工程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含管委会):负责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管;审核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自用量,督促建设单位将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公开交易,出具交易凭证。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建设工程非法开采和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行为。

接管单位:负责合理设置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堆放点,落实堆放点的管控措施,做好砂石土资源的接收、堆放、处置、交付等事务性工作;组织编制《调查报告》《价值评估报告》和《处置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管工作。凡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推动困难、影响恶劣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建设工程、清淤疏浚等名义非法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行为。建设单位未对需处置的剩余砂石土资源进行申报或谎报、瞒报的,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设工程非法开采、销售或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37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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