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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
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
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及医保保障功能。
强化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
(二)落实生育休假制度。
女职工产假时间为:顺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80天=178天;难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15天+80天=193天;多胞胎顺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天+80天;多胞胎难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15”天+80天。(注:N表示孩子数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实施生育补贴制度。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户口登记在荣昌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36号)要求,将“精子优选处理”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每人限定支付2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个人负担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持续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积极推进区妇幼保健院筹建不孕不育门诊,加强与市级医疗机构对接,开通辅助生殖等绿色通道。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区妇幼保健院三甲创建,持续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标准化门诊建设,提高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优化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区妇幼保健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妇幼专科联盟,在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方面,积极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实施基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开展婴幼儿营养喂养评估、婴幼儿营养喂养咨询指导等,持续改善婴幼儿营养。成立荣昌区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对儿科医疗质量开展督导、管理及培训,规范各项医疗技术操作,提升儿科医疗水平及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六)优化托育服务供给。
积极争取建设资金,加快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其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功能作用。统筹社区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等多种模式发展。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占比达到6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加强“医育结合”。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托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定期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指导。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等工作,探索建立医育共同体。加强托幼机构疫情防控,督促落实日常管理和健康监测。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
(七)完善托育支持政策。
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等政策。对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经过机构申请、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认定公布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对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乳儿班(6-12个月):每人每年补助900元;托小班(12-24个月):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托大班(24-36个月):每人每年补助700元。18个月至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助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1.落实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规定,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2.推行“长幼随学”。缓解多孩家长“多头跑”接送孩子压力,统筹安排多子女入学(园),凡满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入学条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可自主申请将两个或多个子女转入同一所学校(幼儿园)就读,区教委根据学校空余学位统筹安排。
3.试点“派位入学”。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年级,探索建立以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入学手续,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读尽读。根据城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派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区教委
(九)加强住房保障支持。
1.购房补贴。从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的补贴。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公积金租房提取及贷款。缴存人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在重庆辖区内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到2250元/月(2.7万元/年),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5.4万元/年)。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60万元。
3.保障性住房。将家庭居住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多子女家庭纳入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承租人凭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或参保证明,可按相关政策前往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和学校办理户籍落户及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十)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和女性就业特点,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培训机构适时开办“假日班”“晚班”等培训班,满足不同妇女学员对培训时间的需求,实现“随到随学”。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贯彻力度,积极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自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一)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搭建青年职工婚恋生育“全链条”服务平台,着力加强对年轻职工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联动开展婚恋服务。开展群众性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加大思想引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
(十二)加强社会宣传倡导。
充分利用区属媒体平台,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教育。鼓励高校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和青春期教育,树立青年学生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把我国人口基本国情、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等纳入劳模工匠人才“三进”宣传宣讲活动内容。积极发挥现代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利用理论宣讲、论坛讲座、评选评比等活动形式,开展人口基本国情、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
六、强化实施保障
在确保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经费的基础上,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将配套措施补助、补贴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各措施责任单位需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完善补助、补贴申报手续,实施台账管理,确保配套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七、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市级出台新政策措施的,遵照国家、市级出台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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