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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荣昌府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稳步推进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保障禽产品市场供给,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活禽界定
本方案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方案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范围
按照控制人畜共患病传播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合理兼顾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习惯原则,划定我区活禽交易和宰杀禁止区域。本方案所指活禽交易和宰杀禁止区域,为昌元、昌州、峰高、双河、广顺、安富6个街道城市连片建成区。禁止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不得从事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及门店只销售白条禽。禁止区域外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可根据实际科学设定。
四、提升禽类集中屠宰能力
充分发挥现有禽类屠宰场产能,保障集中屠宰需要。禁止区域内不再新建禽类集中屠宰场,禁止区域外可根据荣昌卤鹅高质量发展等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场,各镇农贸市场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满足市场供应和长远发展需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市场主体与综合实力较强的禽类集中屠宰场开展合作。
五、强化禽肉冷链供应保障
做好禽肉市场需求分析,推动禽类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进一步完善冷鲜供应能力,完善禽肉生产供应体系,保障市场供应。各镇街以及区商务委等部门要支持和鼓励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卤鹅生产企业(作坊)等市场主体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加快转型发展。进一步完善配送体系,引导有条件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加强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发展冷链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加快推动冷链物流发展,积极搭建产销冷链物流平台,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荣昌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组,由分管农业副区长和分管商务副区长任双组长,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区畜牧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区商务委主要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区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区交通运输委分管负责人、区商务委分管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区信访办分管负责人、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区商务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掌握调度工作推进情况进度,收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镇街积极组织人员,形成工作专班,开展好对活禽交易及屠宰企业(厂、点、户)的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借助电视、报纸、新媒体、网站等媒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活禽集中屠宰和加强冷链供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
1.区网信办:做好活禽交易和宰杀点取缔后有关舆情监测处置工作。
2.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活禽及其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做好活禽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3.区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完善城区配送白条禽车辆在商业门店外临时停放、临时卸货制度。负责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处置规模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取缔活禽非法屠宰、交易点,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家禽集中屠宰场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督促指导镇街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6.区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农贸市场;依法向农业农村委移交搭载无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
7.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活禽交易和宰杀点取缔后的复查和执法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危害的知识宣传,引导老百姓转变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督促指导镇街规范活禽集中宰杀点建设及屠宰场配套重大疫病自检室建设工作;负责活禽定点屠宰场规划布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强化日常检疫监管和应急处置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负责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落实动物疫病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证明“两证”制度。
8.区商务委:拟定规范市场运行、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做好应急保供;做好产销衔接、宰销衔接、农商对接、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工作,科学合理布局冷鲜白条禽销售网点,逐步完善从运输配送到消费末端的全程“无断链”白条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活禽屠宰人员健康指导,预防和避免人畜共患病发生,督促指导办理屠宰有关人员健康证。负责对白条禽产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规范制定工作。
10.区信访办:指导做好维稳控制,做好政策解释和信访疏导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访维稳预案。
1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用地保障,协助屠宰企业完善用地规划许可等用地审批相关工作。
12.区市场监管局:完善白条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销售市场质量安全;配合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禁止区域内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取缔后的复查指导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及查处禁止区域内餐饮行业的活禽宰杀行为;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白条禽产品的监督检查,维护好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督促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货时查验《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标识)。
1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对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取缔后的复查工作,防止反弹。禁止区域外的镇完成辖区内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布局建设工作,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市场,维护社会稳定。家禽集中屠宰场落地的镇(街)要做好建设相关的配合协调工作,派驻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负责辖区内活禽宰杀点的日常监管、辖区非法宰杀厂(点)取缔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切实履行职责。
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一是宰杀禁止区域的6个街道重点做好禁止区域商业性宰杀点清退后的督促检查工作,防止反弹;二是农业农村委要派驻官方兽医24小时驻场开展检疫工作,指导活禽屠宰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重大疫病自检,科学规范开展品质检验(二维码脚环标识),监督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向市场和餐桌。三是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白条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四是严格执法,各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对不属于本部门的执法事项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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