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黄桷滩水库灌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桷滩水库灌区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灌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工程是指以黄桷滩水库为水源,吴家、盘龙、清流、铜鼓、金龟桥、东岳庙、唐家冲、跳河沟等8座泵站为渠首及以下的引水、输水、蓄水、排水工程和各类配套工程。

第三条  区水利局是黄桷滩水库灌区的主管单位,负责灌区工程统一监督、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灌区内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其辖区内灌区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灌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工程所有者承担灌区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灌区工程实际情况采用设立、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灌区管理单位,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灌区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灌区所涉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灌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黄桷滩水库灌区工程内从事灌溉供用水或利用灌区资源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区水利局应加强对黄桷滩灌区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工作,督促灌区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八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其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提出划定方案,经区水利局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批准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灌区工程安全、影响灌区运行的活动,灌区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和损坏。

第九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工程管护责任,按照规定进行灌区调度,保障灌区正常运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结合灌区工程实际,制定灌区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灌溉供水、调水、蓄水管理工作;

(三)开展灌区工程日常观测、巡查、检查、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四)保护水生态环境;

(五)按照规定收取、管理水费;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禁止从事危害黄桷滩水库灌区工程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破坏灌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

(二)危害灌区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兴建影响灌区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堆放阻碍灌区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五)擅自利用灌区设施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拦渠堵水以及操作、启闭泵站、水闸、阀门等灌区设备。

(六)向灌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向灌区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其他有毒有害废污液体;

(八)其他危害或影响灌区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灌区工程的所有者或管理经营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综合利用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一)灌区经营性供水;

(二)旅游观光;

(三)科普、文化教育;

(四)生态种植、养殖;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黄桷滩水库灌区工程设施。因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占用全部或部分灌区工程设施,或者造成灌溉、防洪、蓄水、供水等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取用水单位、个人及灌区产权(管理)单位意见,报区水利局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造成灌区工程等级降低的,应采取措施恢复等级;无法恢复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赔偿;

(二)造成灌区功能部分丧失的,应采取措施恢复原有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造成水利工程功能完全丧失的,应当新建相应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给予相应补偿或赔偿。

(三)造成灌区工程报废的,应当新建相应的替代工程,无法新建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四)造成灌区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水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赔偿。

(五)造成灌区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黄桷滩灌区设施。确有必要搭接、延伸灌区管道以满足农业产业灌溉需求的,改建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取用水单位、个人或者灌区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将改建(搭接)方案报区水利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一)搭接、延伸灌区管道不得影响或降低灌区工程的灌溉供水功能和效益,不得影响灌区工程安全运行。

(二)搭接、延伸的管网工程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和养护责任。

(三)延伸的管网原则上应在灌区计量设施之后,确需在灌区管网计量设施之前搭接的,需安装与灌区同质的计量设施,以满足灌区计量与管理需要。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十四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灌区农业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其取水许可的农业用水总量;区水利局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灌区内的种植结构,参照重庆市最新发布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灌区水土资源情况,合理制定农业用水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灌区农业用水指标分配情况,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将用水量分配到灌区内的8个渠首提灌站及其相应的出水计量点,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坚持节水优先,实行统一调度,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农业灌溉,兼顾生态、工业和其他用水。在防汛抗旱期,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指挥。根据紧急抗旱需要,依法核减灌区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对灌区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措施,促进农业节水,减少面源污染。

第十八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用水有偿使用,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按量计费,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业水价收取水费,向社会公开公示供水价格,严禁随意调整变更水价,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经济作物和养殖水价应高于粮油作物水价。

第二十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执行办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用水方式、用水性质、用水时间、用水价格、用水地点、计量方式、水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灌区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灌区管理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灌区用水户。

第二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安全供水。灌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约定安全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费收入是灌区管理单位以供水价格形式取得的合法收入,是灌区工程运行管理、更新、维护维修和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黄桷滩灌区管理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实行灌区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单位履行灌区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水源保障、灌区运维和供水服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灌区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承担灌区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灌区农业用水的水费收取、水卡充值、工程巡查、水事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黄桷滩水库灌区监督管理职责,在灌区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黄桷滩灌区管理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维修和养护、不执行调度计划和指令的,由区水利局依法处理;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